1、 招标投标法 第1章总则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招标投标法的概念狭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义:包括所有调整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合同法建筑法反不当竞争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刑法等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n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n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法规;n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
2、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 招标投标是一种经济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这种民事行为需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n招标投标中的民事关系-最主要的调整对象n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 n民事关系主要发生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之间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n行政关系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行政管理部门与招标代理人之间行政管理部门与评标委员会之间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n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模式 两种:单独立法 在其他法
3、律中规定招标投标n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n 规范的主体不同;n 规范的行为不同;n 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二、招标投标法的结构和体例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共六章,六十八条。n第一章为总则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n第二章至四章第二章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n第五章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n第六章为附则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n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招标投标法的起草
4、过程n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n招标投标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牵头起草。n招标投标法从1994年6月开始起草,到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人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5年多时间。该法的起草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n第一阶段(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为招标投标法(送审稿)起草阶段。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组织起草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经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工作,数易其
5、稿,完成了招标投标法(送审稿),于1996年7月上报国务院。n第二阶段(1996年7月至1999年3月)为国务院审议阶段。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计委就法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招标投标法(草案)。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法(草案)。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计委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于1999年3月27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n第三阶段(1999年4月至1999年8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阶段。4月
6、26日九届人国人大第九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普遍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第二次审议稿又进行了修改,并经过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30日,经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以第21号国家主席令发布。n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要求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一定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这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四、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四、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n第一
8、,规范招标投标活动。n第二,提高经济效益。n第三,保证项目质量。n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招标采购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招标采购至少应具备以下要素:n(1)程序规范。n(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n(3)公开性。n(4)一次成效。六、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一,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第二,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
9、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具体而言,从主体上说从主体上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政府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从采购对象上说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七、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
10、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n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n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n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n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总之,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范。八、强制招标投标制度的确立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
11、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各国的情况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纳税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凡是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都必须招标,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公开进行。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也必须招标。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制保障。建设工程招标范围的确定依据1.工程资产的性质和归属2.工程规模对社会的影响3.工程特殊性要求4.实现招标投标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九、强制招标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12、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速效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速效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前款所列项
13、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n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n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
14、、科学研究等。十、禁止规避招标n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式规避招标。规避招标的方式n化整为零: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n规避招标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十一、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15、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公开原则-要有透明度l信息l程序l标准l结果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5.合法、正当的原则十二、其它规定(一)对目前一些地区普遍存在着限制外地区或外系统企业投标的行为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
16、干涉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这条规定的实质,是确立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这条规定的实质,是确立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不得进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n第一,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是招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n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这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的主要形式。n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如:向项目业主或招标委
17、员会打招呼,或者暗示推荐本地供应商、承包商;在资质审查上网开一面,暗中保护本地企业;人为地将标段划分得很小,使外地大型企业无法竞标;强制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或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虽不限制外地或外系统的企业参加投标,但强制其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在评标时给予本地企业以相当副度的优惠,以使其中标;等等。(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
18、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关部门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关部门的具体职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具体职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一、具体监督内容包括:n1.“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那些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n2.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了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n3.在已招标的项目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n4.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或当事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须要指出的是,这里监督必须“依法实施”,不能成为变相的行政干预;处罚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部门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救济。二、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处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划分国务院各部门职责的权力属于国务院。另外,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分会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而有所调整,在法中规定各个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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