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第八版)(上册)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理解这个概念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来进行。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习惯等。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一、民法的语源民法的语源 近代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市民法转译而来。同时,因格劳秀斯编著国际法时,以万民法称之,故西方学者大多认为,罗马法的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而市民法则为民法的语源。词源上的“民法”都源于拉丁文的“市民法”。二、我国民法
2、的概念二、我国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的重要特点首先表现在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所以民法典属于民事法律中最高形式的成文法。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
3、质意义上的民法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实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除民法典之外,我国还有两百多部单行法律,其中大量的都是民事法律。比较典型的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收养法等。有些管理性质的法律也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些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同样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法律,我国还颁行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其中不少都是民事法律规范。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四、民法和商法四、民法和商法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
4、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所谓民商合一,是指不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关系;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并基于主体或者行为性质的不同,在民法典之外独立制定商法典,采用与民事法律不同的商事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典明确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民商合一体例并不一定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将民事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第二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中的身份关系具有特定的含义,不包括人格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
5、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因此,人身关系包括以下两类: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第二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 我
6、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第一,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第二,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三,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第四,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是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的。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1、民法典的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
7、两步走”的工作安排进行民法典编纂,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后制定民法典各分编。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2、编纂民法典的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意义 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保障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基本遵循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二
8、、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1、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内在体系)两方面。形式体系是指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价值体系是指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包括民法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就形式体系(外在体系)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罗马式,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德国式,该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2、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
9、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构成。我国民法典七编制的模式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经验,又为了回应当代中国的实践需要和时代需要而进行了体例上的创新。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 区分公法、私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由于民法是私法,因此,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使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能够具有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效力;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无禁止即可为,其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民法是市场经
10、济的基本法 由于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市场主体从事各种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我国民法典所确认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财产权、人身权等原则、规则,也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民法典还构建了完善的合同制度、担保制度,既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人民生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完整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
11、典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四、民法是权利法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习近平同志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故其是权利法,是权利保护法,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私权。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五、民法是人法五、民法是人法 我国民法之所以是人法,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12、人格权之所以独立成编,主要目的就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二是民法典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前提下,也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强化了对妇女、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注重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爱,其目的在于维护实质正义。三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指保障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其也主要是实体法规范。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和宪法一、民法和宪法 宪
13、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与民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尤其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民事权利的上位法依据。但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和宪法也存在较大的区别。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二、民法和行政法二、民法和行政法 在采用公、私法划分形式的国家中,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公法,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在理论上是完全不同的。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与民法调整的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不同的。三、民法和经济法三、民法和经济法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四、民法和社会法四、民法和社会法 民
14、法与社会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一方面,二者都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随着民法人文关怀精神的彰显,其越来越强调对人的保护,其与社会法一样,都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另一方面,二者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社会法强调对人的保障,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民法尤其是侵权法注重对受害人的救济,在民法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时,社会法可以对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的保护。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设计。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
15、利提供了规则化、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一、宪法 民法典第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理应成为民法的渊源,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和路线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二、民事法律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
16、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民事法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民法典,民法典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构成。第二,民事单行法。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三、行政法规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定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四、行政规章四、行政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17、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些行政规章也包含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其也可能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五、司法解释五、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依法作出的属于检察、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并不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司法解释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处理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并被当事人直接援引,所以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律渊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六、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制定、发布的决议、命令、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
18、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而制定的法规,同样具有法的效力,其中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属于民法的渊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般而言,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果其与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同,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我国民事立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八、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八、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
19、族聚居的地区,生活习惯在民法渊源中具有一定的意义。依据民法典第10条,采纳“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的规则,也就是说,在存在具体法律规则时,应当优先适用该具体的法律规则,而不能直接适用习惯法;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具体的法律规则,而不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不存在具体的法律规则时,法官才能考虑适用习惯法。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关于民法在时间
20、上的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2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关于一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属人主义,不论其处于国内或国外,只要该人具有本国国籍,属本国国民即适用本国的法律,不论其所在何处均可适用。二是属地主义,即以领土主权为原则,以地域为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拘束力。凡是居住在本国领土之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属于本国还是外国,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从民法典第12条规定来看,其对属地主义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属人主义作出规定。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所谓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22、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立法法第92条规定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也就是说,是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别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所适用的规则。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法理上,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法律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
23、限制的民事法律。在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4、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 法律规范大体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两种。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可以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24、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自愿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本章概要本章概要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
25、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绿色原则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意在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本章着重介绍民法的诸项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重点问题包括: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诸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在民法学界既有的讨论中,体现在民法总论教科书中的共识是:原则,即观察问题、处
26、理问题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第二节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而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近代民法相对比
27、较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第三节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我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 公平原则 公
28、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在交易领域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
29、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
30、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第七节 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绿色原则首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还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
31、际正义,是三重正义观的体现。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以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要素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主要内容。本章着重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重点问题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
32、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民法组织社会秩序功能的实现主要就依赖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二、民事
33、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3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以民事法律
35、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认识前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只有一种类型,即民事主体的行为。通说并未遵循统一的标准来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
36、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可以对民事法律事实做不同的类型区分。较为简洁、实用的区分是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本章着重介绍我国民法中的自然人制度,以及在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所出现的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的特
37、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重点问题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自然人的户籍、住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普遍性与平等性 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地
38、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可转让性、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
39、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四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也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也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但不少学者主张应改采脑死亡说。
40、自然人的死亡关系到民事主体是否存在、原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变更以及继承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等重要问题。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
4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我国立法对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认定制度。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
42、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和条件。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所以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五、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五、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广义上自然人的民
43、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种意义上的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解决的是自然人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问题。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但自然人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并不意味着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不具备民事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时,或者有特殊的免责事由时,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狭义上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以过错责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归责原则时,自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44、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第四节 监护二、监护权的性质二、监护权的性质 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二为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权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权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三为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权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我国民法典第34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第四节 监护三、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 所谓
45、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2、遗嘱监护、遗嘱监护 依据民法典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3、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30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四节 监护三、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设定4、指定监护、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31条5、意定监护、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33条6、委托监护、委托监护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认可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第四节 监护四、监护权的内容四、监护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46、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第四节 监护五、监护关系的终止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依据民法典第39条,监护关系得基于以下原因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一、姓名一、姓名 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质与生命、名
47、誉、肖像、隐私等一样,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二、住所二、住所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适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三、户籍和身份证三、户籍和身份证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4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
49、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3、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在我国,宣告自
50、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民法典未设顺序限制。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4、死亡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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