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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政策-2-课件.ppt

1、就业再就业政策关于办理就业失业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和自治区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已办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换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换证期间,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不改变其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在发放和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3、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各地要完善本地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外国人来疆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疆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

4、证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并建立专门台帐,利用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信息,做好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各街道(乡镇)所辖社区负责证件核发的初审工作。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自治区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

5、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证明。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自治区户籍人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

6、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附件1)进行初审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在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提供本人相关

7、信息和证明材料。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填写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件2),由社区核实并公示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及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认定手续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

8、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内标注的“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内标注的“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页内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就业援助对象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内“就业登记情况”或“失业登记情况”

9、页内注明本次办理情况。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在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内注明享受政策的内容和期限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统一采用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登记、打印相关记录,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

10、证明材料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1.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更换、补发证件时,应保留原编号。2.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予以换发3.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2.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

11、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年审对象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每年1月份。年审对象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其他人员由本人办理年审手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注销:(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移居境外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死亡的;(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

12、情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和跨地区劳动者实施登记歧视,不执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全区通用原则,未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纠正或向上举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须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乌劳201122号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关于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 对在乌鲁木齐

13、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所在第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下同)、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 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补贴对象范围 一)贴息对象范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下同)、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新招用”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未有就业经历和社会保

14、险缴费情况(下同)。本文中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应、历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五年内的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毕业人员和技校生。如此文与以前年度的文件有不同,按此标准执行。(下同)贴息资金计算(二)贴息资金计算。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贴息政策的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执行。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当年实际

15、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审核程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实地认定、审核(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大中专毕业生身份进行认定),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

16、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已经支付的利息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流程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流程 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基础资料。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认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企业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企业、个人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关于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

17、业生就业,给关于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工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工作作 各类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并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对象范围 企业新招用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新招用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毕业人员和疆内技校生。“新招用”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未有就业经历和社会

18、保险缴费情况的人员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算,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19、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

20、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企业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企业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社保补贴申请流程企业

21、社保补贴申请流程 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基础资料及享受补贴人员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单独列出,并去社保分局打印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

22、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由大中专毕业生所在企业按季向乌鲁木齐市级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审核表(附件2),按规定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乌鲁木齐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

23、批表(附件3)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大中专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达到15人(含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经办。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2011年1月1日以前被企业吸纳,并享受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此

24、文件规定,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 申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新招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毕业生个人银行卡号。个人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个人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社保补贴申请流程个人社保

25、补贴申请流程 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造册汇总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享受补贴人员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单独列出,并去社保分局打印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鼓励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在新疆的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新招用的新疆籍员工,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解决。新疆籍员工

26、养老保险补贴新疆籍员工养老保险补贴 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乌鲁木齐地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乌鲁木齐地区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区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0年年1月月1日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其日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其新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新招用员工的新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新招用员工的50%,且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且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乌鲁木齐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同、在乌鲁木齐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新党发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按企业为号文件规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给予

27、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补贴对象范围 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新疆籍人员。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计算,当年 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企业招用新疆籍人员申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新招用的新疆籍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

28、证明;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由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疆籍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由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写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

29、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后,由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审批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新疆籍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新疆籍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

30、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就业困难人员 的范围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

31、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进行失业登记,连续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七)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居住所在地进行管理。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由社区核实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区(

32、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必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之后,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在新增岗位上招用了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均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下同)的各类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就业困难人员;(三)实现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一)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

33、织、个体工商户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只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用工单位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之和计算(只补贴单位缴费部分)。(三)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乌鲁木齐市上年度社平工资)、失业保险费(参照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之和的6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

34、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一)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二)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在企业(单位)及

35、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就业的,由企业先按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附件1),按规定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费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 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包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 由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上季度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费凭证 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花名册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每人装订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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