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一、股东资格一、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股东资格的普遍性普遍性n 股东资格的股东资格的特殊性特殊性特定职业者特定职业者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公法人股东公法人股东公司自身公司自身住所要求住所要求外国人能否根据外国人能否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第一节第一节二、股东地位的取得与丧失二、股东地位的取得与丧失(一)股东地位的取得(一)股东地位的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股权并同意接继受取股权并同意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的人受公司章程约束的人也是公司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受让受让受赠受赠继承继承合并合并税收税收 第一节第一节(一)股东
2、地位的取得(一)股东地位的取得n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享有股东权利。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享有股东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股票为有效和股份具有可处分性。)须股票为有效和股份具有可处分性。(2)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3)须取得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须取得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4)须依股票转让方法而取得股票。)须依股票转让方法而取得股票。(5)须有对价而取得股票。)须有对价而取得股票。第一节第一节(二)股东地位
3、的丧失(二)股东地位的丧失在下列情况下,可导致股东地位的丧失:在下列情况下,可导致股东地位的丧失:(1)公司清算、破产。)公司清算、破产。(2)公司注销股份。)公司注销股份。(3)公司合并。)公司合并。(4)股权转让或者股份回购。)股权转让或者股份回购。(5)股东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章程而被除名。)股东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章程而被除名。(6)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7)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8)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一节第一节三、股东身份的认定三、股东身份的认定(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
4、法(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q股东身份的确定需要符合两种条件:股东身份的确定需要符合两种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或者继受公司股份;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或者继受公司股份;二是股东姓名二是股东姓名或者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东名册。q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第一节第一节(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2几种具体情况几种具体情况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后,但公司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后,但公司章程或
5、者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变更记载,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变更记载,怎么办?怎么办?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公司有义务应股东请求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公司有义务应股东请求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如果因为上述原因而引起股东身份纠纷,只要股东如果因为上述原因而引起股东身份纠纷,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应当确认其股东身份。股权,应当确认其股东身份。第一节第一节(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2几种具体情况几种具体情况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对股东进
6、行了记载,但股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对股东进行了记载,但股东的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却有瑕疵,怎么办?的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却有瑕疵,怎么办?如果股东出资有瑕疵,应当承认其股东身份。相关如果股东出资有瑕疵,应当承认其股东身份。相关人应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人应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如果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股东能否继续保有其如果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股东能否继续保有其股东身份,则取决于其继受行为是否依法被撤销或股东身份,则取决于其继受行为是否依法被撤销或者发生无效。者发生无效。第一节第一节(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2几种具体情况几种具体情况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但公股
7、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但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怎么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怎么办?办?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交付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交付股票。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股票。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
8、,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因为在这种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因为在这种交易中,公司不发行股票,所有的交易都是以簿记的方式进交易中,公司不发行股票,所有的交易都是以簿记的方式进行。当公司决定不发行股票的,股东自然无权请求公司交付行。当公司决定不发行股票的,股东自然无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但应确认股东身份。股票,但应确认股东身份。第一节第一节(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2几种具体情况几种具体情况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但公司却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但公司却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
9、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怎么办?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或者变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在没有登记更登记。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在没有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不或者变更登记前,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不得以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对抗股东。得以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对抗股东。但应注意的是,但应注意的是,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3条明文规定,未条明文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一节第一节(二)名实不符情况下股东身份的认定(二)名实不符情况下
10、股东身份的认定1关于关于“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问题的问题n 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为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匿名”或者或者“显名显名”是指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予以记载。n 关于这一问题,法理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关于这一问题,法理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第一节第一节n
11、 实质说认为实质说认为,应当将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视应当将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视为股东,无论名义上的股东是谁。为股东,无论名义上的股东是谁。n 形式说认为,形式说认为,法律上应当将名义上的股东视为股东。法律上应当将名义上的股东视为股东。n 选择与取舍选择与取舍8比较而言,比较而言,形式说更为可取形式说更为可取。8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没有违反强行法规定情节的,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没有违反强行法规定情节的,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
12、认购人为股东。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第一节第一节2关于关于“冒名股东冒名股东”的问题的问题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以虚拟人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者认购股份。在以虚拟人名义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情况下,由于在以虚拟人名义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情况下,由于虚拟人是不存在的,不存在对立的利害关系人,所虚拟人是不存在的,不存在对立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以,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在在盗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下,同样应
13、认定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同样应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因为被盗用名义的人本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因为被盗用名义的人本人并不知情,不能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并不知情,不能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第一节第一节四、股东名册四、股东名册(一)股东名册概念(一)股东名册概念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records of shareholders/records of owners,or list of shareholders/stockholders),是指),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要求设置的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簿册。公司依照法律要求设置的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簿册。(二)股东名册的设置与记载(二
14、)股东名册的设置与记载第一节第一节0505公司法第公司法第33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 2)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3 3)出资证明书编号。)出资证明书编号。0505公司法公司法131131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2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 3)各股
15、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 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其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其发行日期。(三)股东名册的效力(三)股东名册的效力推定效力推定效力 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为公司股东。的,推定为公司股东。05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333条第二款规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n 对抗效力对抗效力股东身份的推定效力的必股东身份的推定效力的必然后果是
16、,凡是未在股东名然后果是,凡是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均不能视为册上记载的人,均不能视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第一节第一节(三)股东名册的效力(三)股东名册的效力免责效力免责效力公司只将股东名册上记公司只将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视为股东,公司行载的股东视为股东,公司行为只向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为只向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之,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之,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正的股东,公司也是并非真正的股东,公司也是免责的。免责的。第一节第一节(四)在册股东与受益所有人(四)在册股东与受益所有人 其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就是在册股东其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就是在册股东(record s
17、hareholders),或者称为在册所有人(),或者称为在册所有人(record owners)。从原有股东手中继受股权的人要成为在册股东)。从原有股东手中继受股权的人要成为在册股东须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记载。这样,该受让人就成为须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记载。这样,该受让人就成为了新的在册股东。了新的在册股东。已经取得股份所有权但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记载的继已经取得股份所有权但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记载的继受人被称为受人被称为“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区分区分在册股东在册股东与与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的意义在于:的意义在于:(1)公司将在册
18、股东继续作为股东对待,即使该股东因转让)公司将在册股东继续作为股东对待,即使该股东因转让等原因已经不是真正的股东。这一点前面已经述及。等原因已经不是真正的股东。这一点前面已经述及。第一节第一节(2)如果在册股东因转让其股份等原因而丧失其权利时,受如果在册股东因转让其股份等原因而丧失其权利时,受让人有权请求其通过交付股权证书和请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让人有权请求其通过交付股权证书和请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记载从而使受益所有人成为在册股东。公司有义务进行变更记载从而使受益所有人成为在册股东。公司有义务满足其请求,原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变更手续。满足其请求,原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变更手续。(3)如前所述
19、,由于公司行为仅仅对在册股东负责,所以,)如前所述,由于公司行为仅仅对在册股东负责,所以,行使股东权利的人仍然是在册股东,即使在册股东基于某种行使股东权利的人仍然是在册股东,即使在册股东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不是真正的股东。于此情形,为了给受益所有人一原因已经不是真正的股东。于此情形,为了给受益所有人一个平衡,法律往往赋予受益所有人特定权利。譬如,个平衡,法律往往赋予受益所有人特定权利。譬如,在召开公司股东会议时,受益所有人在召开公司股东会议时,受益所有人有权要求在册股东授予有权要求在册股东授予其表决代理权其表决代理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册股东可能并不认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册股东可能并不认真对
20、待其权利的行使。对待其权利的行使。或者如果在册股东愿意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在册股东愿意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可以向在册股东发出指令可以向在册股东发出指令,指令其如何行使表决权。,指令其如何行使表决权。第一节第一节(五)股东名册的封闭与在册日期(五)股东名册的封闭与在册日期 第一节第一节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0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
21、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引发出什么问题?上述规定引发出什么问题?1股东名册的封闭股东名册的封闭股东名册的封闭,是指公司为了决定行使股东权的股东名册的封闭,是指公司为了决定行使股东权的股东而在一定时期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一旦停止股东而在一定时期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一旦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封闭当时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就被股东名册的记载,封闭当时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就被确定为可以行使股东权的股东。确定为可以行使股东权的股东。股东名册的封闭既可以由股东名册的封闭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也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司自行决定。在公司决定的
22、情况下,公司或者通。在公司决定的情况下,公司或者通过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该种规定或过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该种规定或者决议应当明确封闭期限、封闭目的等事项。如果者决议应当明确封闭期限、封闭目的等事项。如果是董事会决议,还必须公告。如果是公司章程规定,是董事会决议,还必须公告。如果是公司章程规定,则无需公告。则无需公告。第一节第一节1股东名册的封闭股东名册的封闭n 封闭股东名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封闭股东名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封闭股东名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股东权利的行使者。封闭股东名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股东权利的行使者。股东名册的封闭实际上就是禁止在特定时
23、期取得股股东名册的封闭实际上就是禁止在特定时期取得股份的人行使股东权利。份的人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的封闭不能针对一些股东封闭,而对另一股东名册的封闭不能针对一些股东封闭,而对另一些股东开放。些股东开放。第一节第一节2在册日期在册日期n 在册日期(在册日期(record date),或者称之为),或者称之为“除权日除权日”,或者,或者称为称为“基准日基准日”。作为确定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的一种方。作为确定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的一种方法,公司可以将某一特定日期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视法,公司可以将某一特定日期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视为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为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n 在册日期既在
24、册日期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在公司决定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或者在公司决定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该种规定或者决议应当明确日期、目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该种规定或者决议应当明确日期、目的等事项。如果是董事会决议,还必须公告。如果是公司的等事项。如果是董事会决议,还必须公告。如果是公司章程规定,则无需公告。章程规定,则无需公告。n 在册日期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股东名册的封闭并用在册日期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股东名册的封闭并用。当在册日期单独使用时,可以起到不停止股东名册也能确当在册日期单独
25、使用时,可以起到不停止股东名册也能确定权利行使者的作用。但有时也有二者并用的必要。譬如,定权利行使者的作用。但有时也有二者并用的必要。譬如,本来是基于股东会的召开而封闭股东名册,但是在封闭股本来是基于股东会的召开而封闭股东名册,但是在封闭股东名册期间公司又决定发行新股,如欲排除此新股认购人东名册期间公司又决定发行新股,如欲排除此新股认购人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即应另定在册日期。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即应另定在册日期。第一节第一节3违法封闭股东名册和确定在册日期的后果违法封闭股东名册和确定在册日期的后果 违法形态:违法形态:(1)不属于封闭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确定在册日期的事项,却)不属于封
26、闭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确定在册日期的事项,却封闭股东名册或者确定在册日期。封闭股东名册或者确定在册日期。(2)未经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封闭股东名册或者决定在)未经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封闭股东名册或者决定在册日期。册日期。(3)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或者确定的在册日期违反规定期)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或者确定的在册日期违反规定期限。限。(4)应公告而未公告。)应公告而未公告。原则上,违法封闭股东名册或者确定在册日期应属无效。该原则上,违法封闭股东名册或者确定在册日期应属无效。该种无效可能是自始全部无效,如未经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种无效可能是自始全部无效,如未经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也可能仅仅是超过
27、期限的部分无效。无效封闭股东名册议;也可能仅仅是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无效封闭股东名册或者确定在册日期视为未曾封闭或者未曾确定。原先依照封或者确定在册日期视为未曾封闭或者未曾确定。原先依照封闭期限或者确定的在册日期行使权利的股东所行使的权利应闭期限或者确定的在册日期行使权利的股东所行使的权利应回复原状。回复原状。第一节第一节4、股东名册的披露、股东名册的披露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供股东查阅。在股东会以前或者会议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供股东查阅。在股东会以前或者会议期间,股东享有查询股东名册的特别的法定权利。期间,股东享有查询股东名册的特别的法定权利。SEC法规要求依照簿记方式持有股份的受益所有人表
28、明其法规要求依照簿记方式持有股份的受益所有人表明其态度是否反对向发行人披露其身份;不反对的股东名单被称态度是否反对向发行人披露其身份;不反对的股东名单被称之为之为“无异议股东无异议股东”(NOBOs)或者)或者“同意股东同意股东”(COBOs)名单。法院可以将该种名单视为公开披露意义)名单。法院可以将该种名单视为公开披露意义上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册。5、无记名股票的交存、无记名股票的交存第一节第一节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03条第三款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条第三款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日前至股东大会闭
29、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票交存于公司。一、股权概述一、股权概述(一)股权的概念(一)股权的概念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股权的分类(二)股权的分类第二节第二节第第二二节节 股股权权二、股权的内容二、股权的内容(一)股利分配请求权(一)股利分配请求权(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新股认购优先权(三)新股认购优先权(四)表决权(四)表决权(五)知情权(五)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s)表现在两个方面:)
3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文档;一是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文档;二是公司有义务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公司有义务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查阅权查阅权包括以摄影、录像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公包括以摄影、录像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公司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但不应对摘录和速记式复制的权利予司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但不应对摘录和速记式复制的权利予以限制。股东有权由其律师或者会计师伴随。以限制。股东有权由其律师或者会计师伴随。第二节第二节 05公司法第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31、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32、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05公司法第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质询。第二节第二节(六)诉讼权(六)诉讼权 股东的股东的诉讼权诉讼权,是指公司股东针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是指公司股东针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侵害股东利益的情议有违反法律、行
33、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势时股东可享有的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势时股东可享有的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里讨论的股东诉讼权专指股东为了个人利益所提起的诉讼。这里讨论的股东诉讼权专指股东为了个人利益所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前者称这种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前者称之为之为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shareholder direct litigation),后者,后者称之为称之为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 indirect litigation)。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程序,关于股东直接诉
34、讼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规定。第二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三节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概述一、股权转让概述(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于受让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于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律行为。股权转让的特征:股权转让的特征: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因股权的转让,股东地位也随之发生转移。因股权的转让,股东地位也随之发生转移。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三
35、节第三节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方是公司股东,客体是股份或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方是公司股东,客体是股份或者出资。其权利义务关系为:转让方负有交付股票或者出者出资。其权利义务关系为:转让方负有交付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的义务,受让方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反之,即资证明书的义务,受让方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反之,即为对方的权利。为对方的权利。股权转让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股权转让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权。让股权。(二)股份转让的效力(二)股份转让的效力1 1对股东的效力对股东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包括受益股权一经合法转让,股份或者出
36、资上一切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概括地由受让人继受。由此导致转让人失去其权和表决权概括地由受让人继受。由此导致转让人失去其股东地位,受让人取得股东地位,成为公司新的股东。股东地位,受让人取得股东地位,成为公司新的股东。第三节第三节2 2对公司的效力对公司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即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份转让经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即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份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受让人基于继受取得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受让人基于继受取得股东地位,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归受让股东享有和行股东地位,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归受让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的股东负责。使,公司
37、须对新的股东负责。3 3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应注意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节第三节二、股份转让二、股份转让(一)股份转让的概念(一)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股份转让(transfer of shares),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股权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形式,所不同的是
38、,股权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的。转让而言的。(二)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二)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1股份转让的自由股份转让的自由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的固有特征。有鉴于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的固有特征。有鉴于此,一些法律明文规定,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此,一些法律明文规定,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和限制之。和限制之。第三节第三节(二)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二)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2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所谓所谓“依法转让依法转
39、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至少包含如下几层意思:定,至少包含如下几层意思:转让场所法定。转让场所法定。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39条规定,股东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第三节第三节n 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05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42条规定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公司成立之
40、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41、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证券法第37、38、39、43、45条以及相关条文。条以及相关条文。第三节第三节(二)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二)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3讨论:股份转让能否以公讨论:股份转让能否以公司章程限制或者禁止?司章程限制或者禁止?8传统上不可以。传统上不可以。8现在有的法律允许。现在有的法律允许。8观点观点:可限制但不能禁止。:可限制但不能禁止。第三节第三节(三)股份的转让方式(
42、三)股份的转让方式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 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上市公司股
43、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05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四)优先认购权的转让(四)优先认购权的转让 赋予发行新股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固然可以保障原有股赋予发行新股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固然可以保障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不致稀释,但另一方面,也给一些原有股东带东的比例利益不致稀释,但另一方面,也给一些原有股东带来经济上的困难。当然,原有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该种优先权,来经济上的困难。当然,原有股东可以放弃行使
44、该种优先权,但该种放弃则因不能维持原有持股比例而必然导致其经济损但该种放弃则因不能维持原有持股比例而必然导致其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使新股认购权人不致因放弃行使其权利而导失。因此,为了使新股认购权人不致因放弃行使其权利而导致经济损失,股东可将其优先认购权予以转让,以期获得一致经济损失,股东可将其优先认购权予以转让,以期获得一定的补偿。定的补偿。优先认购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优先认购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当然可以转让。因此,其转让,当然可以转让。因此,其转让的理论基础当然不存在问题。其次,新股认购权,从分配基的理论基础当然不存在问题。其次,新股认购权,从分配基准日到清约日止,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距。这表明,从
45、权利准日到清约日止,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距。这表明,从权利的存续期间上看,存在着可以转让的可能性。的存续期间上看,存在着可以转让的可能性。新股认购权的转让方法只能凭公司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的交新股认购权的转让方法只能凭公司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的交付来进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权人的新股认购权,凭新股付来进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权人的新股认购权,凭新股认购权证券的交付进行转让。认购权证券的交付进行转让。第三节第三节三、出资转让三、出资转让(一)出资转让的概念(一)出资转让的概念 出资转让出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出资转让也是
46、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法律行为。出资转让也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出资转让仅针对有限责任的出资转让而言。出资转让仅针对有限责任的出资转让而言。与股份转让比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转让比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存在着较大的出资的转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股份的转让自由程度要高,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则受到股份的转让自由程度要高,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则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的限制。股份的转让存在着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存在着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而有限责任公司
47、的出资转让则不存在这样的公开交易场所,出资的转让只能通出资转让则不存在这样的公开交易场所,出资的转让只能通过私下协议方式进行。过私下协议方式进行。第三节第三节(二)出资转让规则(二)出资转让规则 根据根据 05公司法第公司法第72条规定条规定:内部转让内部转让自由主义自由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部分股权。n 外部转让外部转让限制主义限制主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48、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节第三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
49、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05公司法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相当的进步性。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相当的进步性。第三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节 股份回购股份回购一、股份回购概述一、股份回购概述1回购的概念和特征回购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回购(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又称为股份的回赎),又称为股份的回赎(share redemption),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股),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具有如下特征:
50、股份回购具有如下特征:股份回购是公司从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是公司从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回购的客体是自己公司的股份。回购的客体是自己公司的股份。股份回购既然是一种股份转让行为,买卖双方必有协议存在。股份回购既然是一种股份转让行为,买卖双方必有协议存在。股份回购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股份回购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第四节第四节2回购的方式回购的方式n 自我认购(自我认购(self-tender offerself-tender offer)固定价格购买固定价格购买由公司向股东发出报价(价格固定)的方式来回购股份。由公司向股东发出报价(价格固定)的方式来回购股份。荷兰式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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