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知识产权及其范围 知识属于人的认识范畴,是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取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又是历史的范畴,随着人类及人类实践而产生和发展,永无止境。知识的作用:反作用于人类实践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英国培根(17世纪):知识就是力量中国(文革期间)知识越多越反动;(现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科教兴国从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反对对知识的垄断,鼓励其公开和传播。然而,人们通过实践获取的知识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如果社会不承认这种代价的存在,长此以往,势必遏制人们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在此情况下,人们开始认识到应将知识作为一种财产,并注意加以保护。123
2、6年英王亨利三世开始授予知识一定时期的垄断权(独占权),并认为这是对某种新技术或工艺的鼓励或奖赏知识产权萌芽。知识产权最早由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左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发展。皮卡第认为:“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我国法学界曾使用“智力成果权”说法,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称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们对其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中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理解广义理解: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
3、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狭义理解狭义理解: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知识产权确立了范围: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指作者权,或版权(著作权)。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主要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
4、的权利。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1994年4月15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划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版权与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把发明创造、商标、作品给予真正的法律保护在17世纪之后: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发明创造)1709年英国安娜法令(作品)1803年法国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商标)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
5、后半叶: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商标)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文学艺术作品)1.2知识产权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制止不正当竞争权法律制度。存在于直接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中,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存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如刑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企业法等。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能成为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6、(1886年)为主要标志,分两部分:v工业产权以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为主要内容。巴黎公约认为含:发明、商标、服务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v著作权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这里,文学艺术作品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和方式如何。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曲绘画、雕塑、雕刻、电影等作品及其所形成的翻译、改编、整理的作品。1891制止产品来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1952世界版权公约1957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尼
7、斯协定1961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大多数国家立法及国际条约均受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影响现代知识产权: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为主要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同时,新的地区性知识产权协定或某个专项协定雨后春笋。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3欧洲专利公约1975斯特拉斯堡协定1968洛迦协定1975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6利伯维尔协定1977非洲专利公约1973商标注册条约1974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中国:基本上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基本上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982年商标法 1984年专利法
8、1990年著作权法 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1980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5年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92年参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专有性除知识产权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2.地域性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由某一个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有效,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3.时间性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时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永久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缺陷:权利人回报过高,失于公平不利于人类社会发展,有失初衷生命周期短,没有必要知识产权期限长短规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被保护的客体(如付出的代价不一)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如专利权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可缩短科技发展较稳定状态,可延长发明专利,可长些(我国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可短些(我国10年)特殊情形特殊情形专利权和商标权具有国家授予性。但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不具备国家授予性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限制产地标记不具有严格的专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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