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 际 法 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基础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最初是用拉丁文jus gentium来称谓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就使用了这个术语称呼国家之间的法律。十八世纪末,英国的法学家边沁将英文的law of nations改用 international law,并在年发表的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开始使用。2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
2、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二、国际法的现实基础二、国际法的现实基础(一)众多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一)众多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有200多个主权国家,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各国间的平等
3、共处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二)各国间的平等共处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三)国家间的交往产生了建立国际法律秩序(三)国家间的交往产生了建立国际法律秩序的内在需要的内在需要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几乎从国际法学创立时开始,人们就讨论国际法是否为通常意义的法律的问题。”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一)一些重要的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一)一些重要的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效力(二)国际法的法律性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二)国际法的法律性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
4、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三)国际法通常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三)国际法通常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当面临国际问题时,各国总是解释其行为符合国际法或他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国际法视角下的南海问题国际法视角下的南海问题 中方态度:中方态度:从历史事实看,自古以来,中国通过最先发现、利用和实施管辖等历史过程,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一权利主张是基于大量的有效管辖的历史事实,完全符合国际法。东盟关于南海问题提出了六项原则东盟关于南海问题提出了六项原则 四、充分尊重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六、依照19
5、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承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平解决争端。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新实在法学派 我国的主流观点: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调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社会通常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国际法。一、约束一、约束 国际法对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加以约束。二、促进二、促进
6、现代国际法在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发展道路以及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调整三、调整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四、缓和四、缓和 第三节 国际法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国际法的遗迹(远古(一)古代国际法的遗迹(远古476476年)年)(二)中世纪的萌芽(二)中世纪的萌芽(476476年年16481648年)年)中世纪(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代(主要是西欧),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476年)数百年后起,在世界范围内,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53年)之后,资
7、本主义抬头的时期为止。(三)近代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1648191416481914年)年)1648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被公认为是欧洲最早的一次国际会议。1643年“三十年战争”参战各国为了恢复欧洲和平,而在威斯特伐利亚召开会议结束战争。他开创了召开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恢复和平的先例;确立了国家关系中国家主权的独立性、统一性、不可分割性;强调了国际条约的神圣性并规定对违约国可以实施集体制裁;它还建立了外交使团制度。它所确立的有关国家主权和国家关系的这些基本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四)现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1914194519141945
8、年)年)(五)当代国际法(五)当代国际法(19451945年至今)年至今)二、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二、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二)国际法的全球化与碎片化(三)国际法的刑事化现象的不断增多(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五)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向非传统安全领域延伸三、当代国际法的应有价值与时代使命三、当代国际法的应有价值与时代使命(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
9、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一)科学技术(一)科学技术(二)国际政治(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强权政治)(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
10、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首要渊源)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达成的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造法性)、特别性的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是
11、一个国际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最初的签约国有60个。该公约为独立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订立了基本的条条框框,明文规定了外交人员在所驻的国家享有什么外交特权从而能履行外交职责。该公约奠定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公约当中的众多条文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2012年五月,该公约有187个缔约国。(二)国际习惯(二)国际习惯 1、含义:、含义: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不成文法 2 2、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
12、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属于“物质因素”或客观要件。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属于“心理因素”或主观要件。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从提出到被确认为国际习惯,经过了约200年。但在当代,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被缩短了。如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后不到20年的时间被各国接受形成国际习惯。3 3、证明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证明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1)国际关系的实践(2)司法判例(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 三、国际法的辅助渊源三、国际法的辅助渊源(一)一般法律原则(一)一般法律原则(审理案件的变通办法)即各国法律体
13、系所共有的原则,如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等。(二)司法判例(二)司法判例 第五十九条 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四)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一)概念(一)概念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1、两种形式:全面、个别的编纂2、两种类型:民间、官方的编纂(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发展(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发展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纂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
14、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一元论 1 国内法优先说 2 国际法优先说(二)二元论的平行说(二)二元论的平行说 (三)我国的主流观点(三)我国的主流观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 二、处理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采纳(并入):采纳(并入):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转化
15、: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1、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效力和适用 (如“民法通则”)2、根据国际条约制定新法规或修改国内法(二)国际习惯在(二)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如民法通则,认为国际习惯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低于国际条约,又低于国内法。(即补缺适用)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6、?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一第32题)第七节第七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一)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一)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
17、际法律关系(前提)系(前提)(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三)有国际求偿能力(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一)国家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二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宗旨及原则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
18、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
19、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
20、赔偿?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目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1949年4月,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
21、一个国家或者说它与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职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籍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的问题,法院指出,任何法律规则都没有规定哪种权利当属优先,它们可以通过缔结一项一般性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案件发生时订立协定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法院指
22、出,联合国对其代表的保护行动的依据并不是受害人的国籍,而是他作为联合国代表的身份。因此,即使责任国是受害人的国籍国,也不影响联合国的国际求偿能力。结果,法院分别以15票对0票和11票对4票对问题a和问题b作了肯定答复。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54624美元。以色列政府于195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伯纳多特伯爵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款项只作为对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三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它具有一定的参与国际法
23、律关系的行为能力,如参加国际会议、参加一些国际组织的活动、派遣使节、缔结条约等。例: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 分歧很大。巴勒斯坦是中东的一个国家(未建国),从地中海东岸一直延伸进入亚欧大陆内部。该地区因历史上的各种复杂纠葛,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皆认为该地区是他们的领土,并不惜诉诸武力。因为该地域随时间的不同而不断变化,所以至今没有完全确定的边界。2011年9月23日,阿巴斯向联合国提交入联申请,寻求独立建国,遭到美国和以色列的反对。在国际承认下,该国已拥有联合国观察员席位,并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第八节 中国与国际法一、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一、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二、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二、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三、中华民国时期的国际法三、中华民国时期的国际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当代国际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当代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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