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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学习分享课件.pptx

1、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分享人:李卓明第一章 基本规定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态环境。民法的法源民法的法源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1、制定法 2、习惯法 适用条件:a、制定法无规定。b.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性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 效力之确信。c.不违背公序良俗 3、法理 梁慧星:此次民法总则没有将“法理”规定进去是因为考虑到将来还有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可作为参照,但不能引用。法官有说理的义务,可作出不同的判决,但应符合诚实信用(实现公正)原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要点: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要求胎儿需活着出生,如出生时为

3、死体,胎儿溯及至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梁慧星: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范围限制,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这个“等”主要是指在母亲怀孕期间受伤害,胎儿有损害请求权,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代理胎儿起诉。另外,胎儿不负担任何义务,只有权力。第二章 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点:从原来的六周岁以上改成了八周岁以上,即八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

4、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梁慧星:本条有漏洞,规定太绝对化,六岁小孩买冰棍的行为认定无效难免不合理。为弥补漏洞,可参照民法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二章 自然人 监护监护 1、遗嘱监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例:甲乙是夫妻,有一子丙年仅例:甲乙是夫妻,有一子丙年仅1岁,甲乙不幸遭遇车祸深受重伤,弥留之

5、际,岁,甲乙不幸遭遇车祸深受重伤,弥留之际,甲乙订立遗嘱指定丁为丙的监护人。甲乙订立遗嘱指定丁为丙的监护人。但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甲乙的遗嘱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一审草案认为:以后死亡的一方指定的监护人为准。二审草案认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但三审草案回避了该问题,故日后留待最高院判决确定。2、成年协议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创新和现实:即成年人若担心将来不能自我保护,可通过书面协议的

6、方式,为自己设定监护人。这也是民总面对老龄化社会现实之举措。第二章 自然人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三章 法人 法人工作人员行为归属规范法人工作人员行为归属规范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7、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梁慧星: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实际意义:告诉社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2、第三款是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无权、越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弥补,以后不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直接适用本条。3、民法上不要求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善意,而采取善意推定。如另一方异议,主张异议一方需举证证明非善意。第三章 法人 法人追偿制度法人追偿制度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8、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梁慧星:原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现在适用本条。侵权法没有规定追偿制度,此为首创,追偿权留给公司章程规定,因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第三章 法人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举例说明:甲公司经

9、合法程序罢免了原董事长李某,选举范某为新的董事长,但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范某为甲的法定代表人,范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发生效力。2、李某虽不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登记信息尚未变更,若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第三章 法人 法人解散清算制度法人解散清算制度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

10、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梁慧星: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这里的损害是指造成债权人的损害,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七十七条 营利性法人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即,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第三章 法人 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全新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非

11、营利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特别法人第三章 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例说明:举例说明:甲公司全资设立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丙公司负担600万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丙公司

12、证明,甲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多次将乙公司的财产低价转让给甲公司。乙公司系一人公司,甲公司为其股东。乙公司对丙公司的600万债务,原则上,甲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仅以出资100万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仅负担出资义务,对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甲公司滥用出资人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此时,法院可判决否认乙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其对该6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法人 法人决议撤销制度法人决议撤销制度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13、,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梁慧星:1、本条对小股东没有限制。2、本条是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修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适用:即使该决议被撤销,已经因此与善意相对人生效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例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一项担保,但该决议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被起诉撤销,但善意相对人取得的担保不因此受影响。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

14、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五章 民事权利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解读:一般人格权是民法总则的全新规定,主要意义在于处理加害行为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时,只要加害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

15、耗赔偿。举例说明:屈臣氏商场搜身案,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屈臣氏商场搜身案,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结果发现是误会,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且未对外透结果发现是误会,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且未对外透露。露。本案在未规定一般人格权时,因不成立对乙的具体人格权的侵害,故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现在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五章 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

16、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 民事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梁慧星:属于裁判规则,法院可直接依此裁判。已经造成损害的,按侵权责任判,不剥夺权利。可被认定为滥用权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行为: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自己所获利益极小,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自己所获利益极小,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较大。失较大。举例说明:举例说明:甲乙为邻居,甲经营农家乐迅速致富,乙十

17、分嫉妒,于是花费巨额将自家2米高的围墙加高至20米,遮挡甲的观景视线,甲生意一落千丈。此例即为乙滥用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己所获利益极少,而极大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本条所称的权利滥用。2、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举例说明:举例说明:铁路局建造京沪高铁,必须占用甲享有承包经营权的2亩土地,但甲外出打工2年未归,铁老大未经法定程序及甲的同意,擅自占用了土地。事后甲主张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行使合法物权请求权,但会使公共利益遭受较大损害,如执意要求恢复原状构成权利滥用。但甲可行使赔偿请求权。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虚假行为双方虚假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

18、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读:本条第一款是规定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梁慧星:实践中,虚假的意思表示之目的主要有:规避法定义务(如阴阳合同、房产赠予合同)、规避强制执行(财产转移)、规避金融管制(如为规避企业间的借贷,企业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回购协议)、规避非法债务(洗钱、赌博)、虚假诉讼(手拉手的诉讼)等。举例说明:举例说明:甲为避免自己的债权人对其A房屋强制执行,找乙帮忙,乙同意。甲乙于是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将A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乙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但双方

19、均不得以此对善意第三人,如乙将该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即使买卖合同无效,丙可依照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A房屋。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隐藏行为双方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二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解读:第二款是规定的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必须与虚伪表示如影随形。隐藏行为的效力: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梁慧星:看隐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即有效。举例说明:甲将一辆汽车赠与乙,双方达成一致。为了防止其他人嫉妒,甲乙假装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汽车以30万的价格出卖给乙。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

20、无效。赠与合同属于隐藏行为,赠与合同不因曾经被隐藏而无效,依现行法并无效力瑕疵,故为有效。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欺诈行为第三人欺诈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为第三人欺诈的规定,属新创。例如买卖古董,卖家找第三方专家鉴定,第三方鉴定专家实施欺诈行为抬高价格,而卖家知道或者应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知道或者应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买家(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合并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合并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

21、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变化:本条将原来合同法约定的乘人之危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不再区分。并且把“可变更”删除。梁慧星:现实中,主张乘人之危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极少,主张显失公平得到法院支持案例较多。把“可变更”删除,原因为:根据统计数据,原告主张“变更”的案例极少,法院给予支持的也非常少,甚至有13个省市的法院根本没支持过变更的请求,故总结实践经验认为,“变更”没起到好作用。且法院直接判决撤销对当事人和法院均较为方便。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22、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除斥期间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除斥期间

23、最长除斥期间最长除斥期间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注意:因遭受胁迫主张撤销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例外:三个月。因重大误解主张撤销的,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三个月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第七章 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权滥用的类型及法律效果代理权滥用的类型及法律效果类型定义法律效果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原则:自己代理系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事前同意、事后追认后生效。例外:不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如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或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代理,系有权代理双方代理双方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原则:双方代理系无权代理,须经双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事后追认后生效。例外:法律另有规定(证券公司同事代理买卖股票的双方交易)此双方代理系有权代理。第七章 代

25、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七

26、章 代理 举例说明:举例说明:丙伪造甲公司公章(足以乱真)后,未经授权,擅自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一房屋出卖给乙公司。1、甲公司知情后,表示追认。(代理权得到补正,代理行为有效)2、相对人乙有权通知甲公司一个月内予以追认。3、被代理人甲公司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4、善意相对人乙的撤销权:追认生效前(即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经撤销,无权代理实施之法律行为无效。5、被代理人甲拒绝追认的:1)丙无权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担。乙无权请求甲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2)乙有权请求丙向自己履行交付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的义

27、务(此为无权代理人的替代履行责任,是新的规定)3)乙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不能超过乙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第八章 民事责任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解读:见义勇为人可同时主张侵权人和受益人一起赔偿。第九章 诉讼时效 普通短期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三年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常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

28、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长诉讼时效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九章 诉讼时效 特殊新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九章 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29、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变化:第二点原来的规定是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现在的规定简言之就是: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如主张返还原物请现在的规定简言之就是: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如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即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求权的,即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十章 期间计算 计算规则计算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

30、日开始计算。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例如:甲向乙出卖汽车 1、若约定甲自12月15日起2个月内交车。起算点为12月16日。2月为到期月,2月15日为对应日。2、若约定甲自12月31日起2个月内交车。起算点为1月1日。2月为到期月,但无对应日(2月无31日),所以,2月的最末日(28/29)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十章 期间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31、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剩余时效期间不足六个月的,一律补足六个月。34写在最后写在最后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谢谢聆听 学习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努力去干,是为一个目标去战胜各种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充满压力、痛苦和挫折Learning Is To Achieve A Certain Goal And Work Hard,Is A Process To Overcome Various Difficulties For A G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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