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学概论n基础知识(法与政策、法律体系等)n卫生法律渊源n卫生法的制定n卫生法律关系n卫生法的实施n卫生违法法与政策法与政策n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如宪法、基本法及其它法律;广义的法还包括国家法律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各种行为规范。n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基本方针和行动准则。法与政策的关系n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法以政策为指导,以政策为基本依据和核心内容;法将政策具体化,是实现政策的有效手段。n相互区别:制定机关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效力范围和实现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法律体系之一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教育法环保法卫生法科技法社会法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之二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刑法1、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真实意志表示3、双方意志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等价有偿1、不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单方意志表示3、一方必为行政管理机关民法 行政法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解决途径解决途径 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民 事 法 律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调解民事诉讼民事仲 裁 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卫生法的基本概
3、念n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系列社会卫生保健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n特点:1)内容上具有科学技术性 2)调整方法上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3)形式上具有与分散性 4)调整范围上具有社会共同性和广泛性n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等多种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社会关系,也有横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的地位1、独立部门法2、行政法的一部分3、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相交叉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有关条款2、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3、卫生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4、制定)4、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5、卫生规章(卫生部及有关部委制定)6、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制定)7、卫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8、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卫生法的制定 卫生法制定即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有权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卫生法的活动。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n 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 n坚持群众路线,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 n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n适当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的经验 n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卫生法制定的基本程序n草案的提出n草案的讨论 n草案的通过n卫生法的公布卫生法律关系 是指我国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卫生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
5、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是依据卫生法而形成的法律关系。3)是一种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家(特殊主体)。n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就是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所赋予的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它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以实现自
6、己的意志;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对方依法作出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意志。“义务”卫生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以保障对方的权利。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卫生保健用品以及同卫生有关的物品、卫生领域的智力成果、卫生相关行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n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为卫生法律事实,n包括:1)卫生法律事件 2)卫生法律行为卫生法律关系的种类n1)卫生民事法律
7、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横向法律关系。遵循自愿原则,要求真实意志表示、双方意志达成一致、等价有偿等。n2)卫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形成的纵向法律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单方意志表示。卫生法实施n 是通过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的过程,实现卫生法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包括适用与遵守。卫生法的适用(卫生执法)n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我国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和组织,解决具体问题,使我国卫生法得以设施的一种专门活动。n其特点:1)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专门活动2)是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下进行的执法活动3)是实现国家职能
8、,执行公务的活动4)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卫生法的适用原则n上位法优于下位法n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n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n新法优于旧法n不朔及既往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是指我国卫生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空间效力n遵循域内效力原则包括两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效时间效力n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朔及力。n溯及力是指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否则无。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人的效力n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即适用于特定领域内的所有的人n包括:1)对卫生法空间
9、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2)对空间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卫生法的解释n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n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卫生违法n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违反卫生法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n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卫生违法的四个要件n1)主体:违法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并符合卫生法的某些特殊规定。n2)客体:必须违反了我国卫生法的规定,侵犯了我国卫生法所保护的卫生法律关系和卫生法律秩序。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为
10、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卫生法律责任n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n特点:1)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有卫生法的明文规定。3)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4)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n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所确定的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n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n刑事法律责任: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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