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場護理師與臨廠訪視醫師之互動經驗分享 陳興漢 醫師敏盛綜合醫院 職業病科主任大綱 職業安全衛生法 何謂臨廠健康服務 臨廠健康服務的條件 臨廠訪視的內容 臨廠健康服務前的準備 案例分享 結論2工安全衛生法 於去(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
2、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 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何謂臨廠健康服務 法規依據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及第十二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三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臨廠健康服務服務。6臨廠健康服務的條件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四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
3、合格者。7臨廠訪視的內容(一)8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七條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三、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臨廠訪視的內容(二)9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七條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五、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六、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 保存。七、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 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臨廠健康服務前的準備 了解事業單
4、位基本資料、工作性質 與廠護建立溝通管道 事先準備的資料 常用法規內容 特別作業危害 作業環境危害資料 健康檢查當見問題 資訊設備的應用 照像機 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 筆記型電腦 支援團隊10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保存及健康追蹤管理新進員工到職前需完成新進員工體格檢查。公司每年定期舉辦在職員工健康檢查(一般作業及特別作業)。變更特別危害作業健康檢查1213評估工作場所環境14一.工作場所訪視 作業場所概況:工作程(製程)、工作型態、人員及危害特性 物理性、化學性、人因工程、生物性等危害之諮詢*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 調整之諮詢及建議健康風險評估15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健康風險是因為暴露到環境物質而導致傷害、疾病或死亡的可能性。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是估計關於一組特定狀況的風險,由此定義,風險包括兩個主要成分,即(1)危害(hazard)的存在,以及(2)暴露到危害的可能性(likelihood)工廠案例分享事業單位結論17臨廠醫師員工雇主勞安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