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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本.pdf

1、1 光山县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 (以下简称公司条例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光山县城关镇司马光西路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公司由 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 东 姓 名(名称):

2、梁庭富朱自平 住所:光山县城关镇光山县城关镇 身 份 证明 编 号:413025195205280018 413025197906010079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实际出资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梁庭富40 80% 40 货币2010 年 5 月 朱自平10 20% 10 货币2011 年 8 月 货币年月 合计50 100% 50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

3、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4、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份, 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 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意。 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 在同等的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 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各 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5、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 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征求同意。 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合理价格收构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 定的利润率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

6、存续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2、选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

7、、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议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年两次, 分 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 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出资金额相等时, 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 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8、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 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 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 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 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 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 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9、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 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 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 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

10、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 由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

11、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 股东或者股东单位代表担任。选举为公司监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

12、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人代表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 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

13、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三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 5 3、提取 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消; 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 司的。 公司因 1、3、4 项规定解散的, 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 定清

14、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 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

15、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确认 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 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 出资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

16、比例进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工会、 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 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 6 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 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 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 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11 月 16 日 7 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时间:2011年 08 月 10 日 地点:公司办公室 会议决议:经股东会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申报注册公司名称: 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

17、任公司 2、公司地址: 光山县城关镇司马光西路 3、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以执照核定的为准)。 4、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实际出资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梁庭富40 80% 40 货币2010 年 5 月 朱自平10 20% 10 货币2011 年 8 月 合计50 100% 50 5、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股东会。选举梁庭富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兼法定代表人。选举为朱自平公司监事。 6、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7、全权委托朱自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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