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讲 日耳曼法-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人-哥特人穿过多瑙河一队哥特武士准备坐船过河,河面近有不少船只岸边的哥特人住在临时帐篷里,当时的日耳曼人也差不多跟随部落迁移,寻找更适合居住的地方落脚-当日耳曼部落找到适合留下来居住的地方后他们会建造城镇,周围有木墙保护城镇中心就是部落首领的大厅,里面居住这部落首领一家和他忠实的卫队及仆人-意大利:拉丁人罗马人代表:马尔蒂尼 荷兰:日耳曼荷兰人代表:博格坎普-瑞典女子足球队-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2、一)日耳曼法的产生 1、日耳曼(germanic)一词,意为军人,系罗马人以其剽悍善战而为之命名。当每一王国,都有自己的习惯和法律。日尔曼法是西欧各封建国家的“普通法”。公元前三至六世纪,民族大迁徙自北向南,日耳曼人入侵占领西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国家、阶级形成,建立起许多日尔曼王国,如法兰克、勃艮地、东哥 特、西哥特、汪达尔、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等。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大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入封建制社会,一系列的出现蛮族法典。-墨洛温
3、王朝496496年皈依基督教年皈依基督教 克洛维一世(克洛维一世(481-511)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墨洛温墨洛温王朝王朝”,公元,公元486486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国巴黎北部),公元国巴黎北部),公元496496年,皈依天主教。年,皈依天主教。-加洛林王朝 公元公元751751年,宫相年,宫相丕平(绰号矮子)发丕平(绰号矮子)发动宫廷政变,动宫廷政变,自立自立为王,推翻了墨洛温为王,推翻了墨洛温王朝,建立了加洛林王朝,建立了加洛林王朝,丕平发动政变王朝,丕平发动
4、政变建立政权以后,更需建立政权以后,更需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盾。于是在意大利的盾。于是在意大利的中部,出现了历史上中部,出现了历史上有名的有名的“丕平献丕平献土土”。-查理大帝查理大帝(约742814)Charlemagne,Emperor 加洛林王朝第二代国王查加洛林王朝第二代国王查理大帝在位时期,实行对外军理大帝在位时期,实行对外军事扩张,版图很大,几乎恢复事扩张,版图很大,几乎恢复了旧日西罗马帝国的局面,建了旧日西罗马帝国的局面,建立了庞大的法兰克王国。立了庞大的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在教皇利奥三世面前接受加冕世俗政权与教会的结合是查理曼政权的重要特征。加强与教会的结盟,
5、是查理曼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盎格鲁撒克逊战士8-9世纪加洛林骑兵-9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战士的投矛练习-公元5世纪西哥特武士的装备和随身物品金属头盔,长剑。木盾和标枪。是西哥特武士的标配。-日耳曼武士在阵前向对方武士挑战通常对方也会派出一个英勇的武士但有时候对方并不理会这样的挑衅-法兰克士兵-法兰克王国的解体 查理死后,帝国走向解体。虔诚者路易在位时(814840),封建内战加剧。843年,他的3个儿子缔结凡尔登条约,帝国一分为三:日耳曼人路易领有东法兰克王国,秃头查理领有西法兰克王国,罗退尔一世领有中法兰克王国,皇帝称号由罗退尔一世继承。形成后来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二)日耳曼
6、法的发展 1、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2、“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 (1)原因:A、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和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B、面对战乱局面,需要强化统治;C、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2)主要的蛮族法典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3)蛮族法典的共同特征:A、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B、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当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
7、法为准;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形成于氏族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维护着阶级、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仍保留着许多氏族制度的残余,其主要特点有:1.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约束。这使它区别于罗马法上尊重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个人本位”。2.属人主义的法律 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社会时期部落
8、习惯只适用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3.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4.注重形式的法律 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否则不发生效力。5.世俗的法律 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世俗法和宗教法是分开的。-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演变(一)日尔曼法的演变 首先,法律渊源的演变 其次,法律原则的演变 第三,诉讼程序的演变 弹劾式的诉讼程序(辩论式、争论式)纠问式诉讼程序(控诉式)-所
9、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其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原始氏族社会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的影响。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撒利法典-撒利克法典(摘录)1.凡蓄意杀人未得逞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2.凡蓄意用毒箭射人未射中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3.凡打伤他人头部,致使脑浆迸流并有头骨三块凸出者,均应罚款1200银币,折合3
10、0金币。4.凡打伤他人肋骨与腹部而伤及内脏伤处外露者,除罚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外,仍须缴纳5金币作为医疗费。补充1.如伤势严重或伤口不愈,应罚款62金币,另加9金币作为治疗费。5.凡打伤他人流血于地而被揭发者,应罚款600银币,折合15金币。6.凡自由人用棍棒打自由人并未出血而自己也挨了打者,均应罚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7.凡打出了血,无论使用铁器或棍棒,罚款相同。8.凡用拳头打人,均应罚款360银币,折合9金币。每打1拳均应罚款3金币。-1、撒利法典既反映了早期封建制度的因素,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维护私有财产权,维护着阶级的不平等。动产为私人所有并加以保护;法典还严格保护债权人的
11、利益;法典的鲜明的阶级性,充分反映在处刑的轻重上。2、法典保留有原始公社的残余。法典规定社员使用的份地,只能由男子子嗣继承,女系后嗣不得继承;法典关于杀人罪的处罚就十分明显得反映了氏族习俗的残余的存在。;法典中规定在诉讼中采用“神明裁判”、“决斗”和“誓证法”,但以“神明裁判”为主要的形式。-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大土地所有制:分封采邑/委身 封建社会的形成 动产追及制度二、债权制度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四、刑事制度:血亲复仇/赎罪金和平金/国王安全制度五、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 王室法院:巡按使巡回法院 诉讼制度-日耳曼人的神判法-捞沸
12、判(热汤审)常用的方法是让被告把裸露的手臂伸进沸水缸去捞缸底的一个圣环。然后法官当着神父和众人的面,将捞沸者的手臂用口袋包起,封住袋口;若3天后臂上无任何烫伤痕迹,就承认此人无罪。特贝尔吉皇后是查理曼的孙子罗退尔皇帝的妻子,被指控与她那当副助祭和修士的兄弟有乱伦行为。她命一名斗士当着法庭上众人的面替她接受沸水试验。这个人捞起圣环,没有汤伤。此事当时曾引起轩然大波,罗马教会对此特意举行大讨论-日耳曼人的司法决斗 英格兰早期的决斗英格兰早期的决斗(雕版画雕版画)-打扮成中世纪的农妇和骑士的演员出现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街头-中世纪欧洲,司法决斗普遍存在。司法决斗或者说决斗裁判,并不等同于私人的武力争
13、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据预定的法律规则,具有固定的仪式,以武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司法决斗带有祈求神灵昭示正义之意,属神判的一种。“日耳曼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把决斗看成是一种天意,并经常以此来惩罚罪犯和篡权者”,孟德斯鸠如是说。-但与其他神判相比,司法决斗较特殊,存续时间也更长。就性质而言,司法决斗是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克服事实真伪不明的重要手段和证据制度,是人们为满足复仇心理而创造的一种解纷方式,是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最古老的形式之一,典型地体现了暴力型私力救济(私人的武斗)向公力救济(司法框架下依法定规则的武力争斗)的过渡,体现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14、的交错。这一制度却延续了一千多年,在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化解纠纷、实现正义、维护荣誉、保障秩序的重要作用。-法官将为双方各指定一个代理人,他们将检查双方当法官将为双方各指定一个代理人,他们将检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习惯的要求进行装备。只要愿意,当事人尽事人是否按照习惯的要求进行装备。只要愿意,当事人尽可能多地往身上穿戴皮衣和亚麻衣服。头和脚必须赤裸。可能多地往身上穿戴皮衣和亚麻衣服。头和脚必须赤裸。手上只能戴薄手套。一手执已出鞘的剑,如果愿意,他们手上只能戴薄手套。一手执已出鞘的剑,如果愿意,他们还可以在腰间佩带另外一把剑。另一只手执一圆形盾牌。还可以在腰间佩带另外一把剑。另一只手执一圆
15、形盾牌。最后在他们的服装外面再穿上一件无袖的斗篷。接着在决最后在他们的服装外面再穿上一件无袖的斗篷。接着在决斗场宣布进行生死决斗,任何人不得对决斗进行干涉。法斗场宣布进行生死决斗,任何人不得对决斗进行干涉。法官指派两人分别持杆站在决斗场的两边,除非一方倒下官指派两人分别持杆站在决斗场的两边,除非一方倒下(这这时他用杆子将两人隔开时他用杆子将两人隔开),或者一方受伤要求速死,或者一方受伤要求速死(但这样但这样做必须得到法官的同意做必须得到法官的同意),否则持杆者不得对决斗者进行干,否则持杆者不得对决斗者进行干涉。一旦生死决斗宣布开始,决斗将根据法官和规则进行。涉。一旦生死决斗宣布开始,决斗将根据
16、法官和规则进行。当法官示意拔剑,则双方从剑鞘中拔出剑,双方共同走到当法官示意拔剑,则双方从剑鞘中拔出剑,双方共同走到法官面前,全副武装,并且宣誓法官面前,全副武装,并且宣誓原告称他对被告的指控原告称他对被告的指控是真实的,而被告称他是无辜的,上帝将帮助他在决斗中是真实的,而被告称他是无辜的,上帝将帮助他在决斗中获胜。当他们向对手走去时,他们将平等地享有同一个太获胜。当他们向对手走去时,他们将平等地享有同一个太阳阳如果被告被打败,他将被判决有罪。如果他赢得了如果被告被打败,他将被判决有罪。如果他赢得了这场决斗,他将获得自由并取得大量用于罚款的保证金。这场决斗,他将获得自由并取得大量用于罚款的保证
17、金。(资料来源:约翰资料来源:约翰H.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上)何勤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004)-1547年拉夏泰涅雷与雅尔纳克的决斗(雕版画)-普希金在叶甫盖尼奥涅金中描述了奥涅金与连斯基的决斗。而1837年普希金本人便因决斗死于情敌丹特斯之手,俄国另一位大诗人莱蒙托夫27岁便在与青年军官马尔蒂诺夫的决斗中丧生。事实上,普希金对决斗颇为热衷。1819年,20岁的普希金在彼得堡看戏时大喝倒彩,引起邻座杰尼谢维奇少校不满,出面干涉。普希金提出决斗,后冰屋奇婚作者拉热奇尼科夫设法缓冲。20年代初普希金谪居南俄基什尼奥夫期间,卷入
18、过十来次未遂决斗和未造成伤亡的决斗。例如在一次舞会上,只因舞曲选用的分歧,他与斯塔罗夫上校决斗,幸而暴风雪影响能见度,双方开枪均未中。-第四节 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日耳曼法为西方法律的重要传统。日耳曼法虽然总的来说发展水平比较低,但在人类的法律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它是罗马法之后几百年间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是当时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反映。其次,它直接导致了欧洲封建法的形成,并始终是封建法的重要构成要素。再次,它是近现代西方法的一个主要历史渊源,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如英国法。最后,它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
19、类的法律宝库,提示我们多种角度地来认识法律。-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 日耳曼人不仅在欧洲普通文明史上,而且也在欧洲法律史上留下了不可替代和不可忽视的印记,成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基础。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近代的所有权制度、财产转让中对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财产的占有制度及信托制度都留下了日耳曼法的痕迹。西方两大主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也肇始于日耳曼法。-在大陆法系中,最有代表的两大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产生都与日耳曼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对于普通法来说,其主要成分就是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一脉相承的英格兰王国的习惯,因此,从普通法形成之初,它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就已与日耳曼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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