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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构成课件.pptx

1、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l概述概述l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l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是是刑法规定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的有机的有机整体。整体。特征:特征:w法定性法定性w主客观相统一性主客观相统一性w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w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说

2、四要件说犯罪成立犯罪成立有意识(罪过)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具备具备法定法定条件条件法益受到侵害盗伐林木罪成立必须齐备的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国家森林、林木管理制度;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二)犯罪客观方面擅自砍伐非自己所有的林木;数量达较大以上(25立方米);(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n犯罪构成案例分析犯罪构成案例分析案例:王某,男,案例:王某,男,42岁,经营一家香肠店。岁,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刘某,男,48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

3、香肠而与王某结怨。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王某气急,但刘某不听劝告。王某气急,2004年年9月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中毒而死。分析:分析:n1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侵犯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了刘某的生命安全(生命权生命权),所以犯罪),所以犯罪客体为

4、刘某的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刘某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体。的身体。n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王某在王某在20042004年年9 9月月4 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放到刘某经常拿的位置,证明其主观上想放到刘某经常拿的位置,证明其主观上想将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王某放毒药将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王某放毒药的香肠而死亡。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王的香肠而死亡。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王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为与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存在刑

5、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实施了王某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杀人行为刑法所禁止的杀人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n3、犯罪主体: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犯罪主体: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说明精神正常,对自己行够独立经营商店说明精神正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力人。n4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王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具有犯罪具有犯罪动机动机;香肠是食品

6、,而王某明知将毒药;香肠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将毒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你不偷就没事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儿,再偷你就死。”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生的故意。n结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与刘某的结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犯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应判罪故意,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应判处王某(间接)处王某(间接)故意

7、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一)联系一)联系犯罪概念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二)区别二)区别n犯罪概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犯罪概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犯罪”n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标准,回答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标准,回答“怎样认定犯罪怎样认定犯罪”基础基础具体化具体化三、犯罪构成的意义三、犯罪构成的意义n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犯罪构成是刑法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犯罪构成是刑法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n确定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确定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具体犯罪的性质不同,归根结底是其犯罪构具

8、体犯罪的性质不同,归根结底是其犯罪构成不同。成不同。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二、分类二、分类 一般犯罪客体一般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同类犯罪客体同类犯罪客体 简单客体简单客体 直接犯罪客体直接犯罪客体 主要客体主要客体 复杂客体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次要客体注意注意n复杂客体,有主次之分,犯罪的性质和归类是以主要客体为准的n如抢劫罪,其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故归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列犯罪客体的意义犯罪的范犯罪的范围围法益的范法益的范围围意义意义一般客体一般客体一切犯罪 整

9、体说明犯罪的本质同类客体同类客体部分犯罪 部分划分犯罪类型划分犯罪类型建立分则体系建立分则体系直接客体直接客体个别犯罪 具体决定具体犯罪的性质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 1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的概念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存在的具体的物物或或人人(组织组织)。有形物有形物无形物无形物注意p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p犯罪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犯罪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p犯罪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犯罪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p是否任何犯罪都有对象是否任何犯罪都有对象通说:并非

10、任何犯罪都有行为对象2 2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联系:犯罪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是判断犯罪客体的基本素材区别:参下表行为对象犯罪客体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须要件 否是是否必然受到犯罪行为侵害 不一定是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否是例题:例题: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o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性质o犯罪客体同犯罪对象都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犯罪客体同犯罪对象都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要要件o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也是相同的客体也是相同的o每一种犯罪行为,

11、只侵犯某一种(犯罪)客每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种(犯罪)客体体第三节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三节犯罪的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及内容构成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及内容构成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内容复杂性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共同要件选择要件p法定性。法定性。p客观性。客观性。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是人的意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是人的意志活动的客观化志活动的客观化p有害性。有害性。能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能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害关系有所侵害p必备性。必备性。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

12、 素素二、危害行为二、危害行为1 1含义含义指在人的指在人的意识意识与与意志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的行为2 2特征特征v有体性是人的身体外部活动(思想有体性是人的身体外部活动(思想活动不是危害行为)活动不是危害行为)v有意性受人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有意性受人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v有害性对社会有害,即侵害刑法客有害性对社会有害,即侵害刑法客体体人在睡眠时,有时大脑皮质并未完全停止活动,而产生梦行或梦游。这是人的一种潜意识反映,其意志受到深度抑制。即使因梦游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是人的意识与意志的反映。梦游中强奸他人,算不算犯罪?梦游中将老婆的头当西瓜切下是否犯罪?有个男的睡觉

13、做梦的时候感到口渴想吃西瓜,正好发现身边有个西瓜,就找了把刀切西瓜。等到早上醒的时候,就出事了,他发现睡在身边的老婆的头被切下来了。后经过调查,这个男的是在梦游状态下把老婆误当成西瓜给切了,最后的判决是这个人无罪。3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作为作为和和不作为不作为1 1)作为)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p形式上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p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作为的方式作为的方式w 利用身体的作为w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w 利用动物的作为等u利用他人的作为注意:作为并非等同于注意:作为并非等同于“亲为亲为”2 2)不作为)不作

14、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行该义务。p形式上,是消极的身体动作p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同时直接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或命令性规范3)不作为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p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特定法律义务(作为义务)(作为义务)-前提条件前提条件作为义务来源于:作为义务来源于:1 1)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2 2)职务或)职务或职业上要求的;职业上要求的;3 3)先行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4 4)因法律)因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产生的,等等行为(如合同

15、行为)产生的,等等 p行为人行为人能够履行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实质条件实质条件p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了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结果3 3、王某,女,、王某,女,2424岁,某使幼儿园教师。岁,某使幼儿园教师。某日上午某日上午1010时,王某带时,王某带4 4名幼儿外出游玩。其中一名幼儿外出游玩。其中一幼儿李某(男,幼儿李某(男,5 5岁)失足掉入路旁粪坑。王某岁)失足掉入路旁粪坑。王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坑中救人,只是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坑中救人,只是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学生张(男,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学生张(男,1616岁)路过此

16、处,闻声后立即跑到粪坑边观看,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即跑到粪坑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坑深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坑深浅,测得粪水深约浅,测得粪水深约6868公分,但王、张二人粪水公分,但王、张二人粪水太臭,不肯跳入粪坑内抢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太臭,不肯跳入粪坑内抢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声呼救。最后,农民吴某闻声赶来跳下粪坑抢声呼救。最后,农民吴某闻声赶来跳下粪坑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问:王、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呼吸。问:王、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么?1、发生在浙江金华市。某年3月,刚满2

17、0岁的李家波和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同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回到宿舍,见项兰临在房里,就发生了争吵。项兰临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当天下午,项兰临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李家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的刑事案件。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保护义务法益的无助(脆弱)是由法益主体自己决定时。例

18、如:妻子自杀时,丈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有虽妻子应当自我答责,并不免除丈夫的救助义务。因为刑法对生命实行绝对的保护。n3 3、哈尔滨发生的。吴某在风景旅游区经营水上脚踏船、哈尔滨发生的。吴某在风景旅游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业务。某年旅游业务。某年5 5月月3030日早上日早上6 6时,吴某的脚踏船出租处时,吴某的脚踏船出租处接待了接待了6 6名游客,吴某的女儿将名游客,吴某的女儿将3 3条脚踏船租给了他们。条脚踏船租给了他们。7 7时许,因风太大,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止租船业时许,因风太大,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止租船业务。务。8 8、9 9点钟的时候,吴某发现点钟的时候,吴某发现6 6名游客驶

19、出了警戒线,名游客驶出了警戒线,便乘便乘4 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进行警告,并与其中人脚踏船追上他们进行警告,并与其中4 4人换船后人换船后独自回岸边。此时,风速加大,独自回岸边。此时,风速加大,6 6名游客中的名游客中的4 4人乘坐的人乘坐的大船被风吹到湖对岸脱险。但小船上的大船被风吹到湖对岸脱险。但小船上的2 2人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岸上的人发现情况后找到吴某要求救助,但吴某没有采岸上的人发现情况后找到吴某要求救助,但吴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晚,在湖东岸发现两名失踪者的尸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晚,在湖东岸发现两名失踪者的尸体。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体。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6 6年,赔偿

20、两游客经济年,赔偿两游客经济损失损失3303433034元。吴某不服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元。吴某不服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吴某将船租给游客后,就产生了在他们遇险时审认为,吴某将船租给游客后,就产生了在他们遇险时的救助义务,而吴某明知遇险,却没有履行义务,丧失的救助义务,而吴某明知遇险,却没有履行义务,丧失了救助游客的宝贵时间,其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犯了救助游客的宝贵时间,其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原审法院判决不妥,应改判。因吴某积极赔付被害罪。原审法院判决不妥,应改判。因吴某积极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经济损失4000040000元,可从轻处罚。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元,可从轻处

21、罚。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判3 3年缓年缓3 3年。年。4)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不作为犯罪的分类p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遗弃罪形式实现的犯罪。如遗弃罪p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犯罪。4、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处于核心地位处于核心地位1)无行为无犯罪)无行为无犯罪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要素3)无)无“思想犯思想犯”5、危害

22、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所有犯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所有犯罪的。罪的。如: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340条)条)非法狩猎罪(第非法狩猎罪(第341341条第条第2 2款)款)第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禁渔区区、禁渔期禁渔期或者使用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第341条第条第2款:违反狩猎法规,在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

23、区禁猎区、禁猎期禁猎期或者使用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三、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1、含义与特征、含义与特征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特征如下:损害事实。特征如下:TEXTTEXTTEXT因果性:因果性:是由行为是由行为造成的造成的侵害性:侵害性:是表明刑是表明刑法所保护法所保护的法益遭的法益遭受侵害的受侵害的事实事实现实性:现实性:是行为是行为已经造已经造成的侵成的侵害事实害事实多样性:多样性:具有多具有多样性样性2分类分类n物质性/非物质性危

24、害结果死亡结果精神伤害死亡结果精神伤害 p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p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通常不影响通常不影响定罪,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定罪,对量刑有一定影响)直: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行为行为/结果结果-直接因果关系(结果有发生直接因果关系(结果有发生的的必然性必然性)间: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行为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行为并不必然产生结果并不必然产生结果)。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一定条件一定条件一般指另一独立现象(第一般指另一独立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我

25、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我的行为等)的行为等)3、危害结果的作用n区分罪与非罪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否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否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决定了犯罪是否成立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决定了犯罪是否成立n区分此罪与彼罪特定的危害结果(危害更大),使犯罪性特定的危害结果(危害更大),使犯罪性质发生改变。质发生改变。n区分犯罪的形态n影响量刑轻重刑罚刑罚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 取决于取决于危害结果危害结果重要影重要影响响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 1概念概念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意义意义:对于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具重要

26、对于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具重要意义。意义。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客观基础或或条件条件。2因果关系形式1 1)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然的、合乎规律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即行为即行为必然直接必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是因果关导致结果发生。是因果关系的系的主要形式主要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结果2 2)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p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的必然性,但在其发

27、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就是偶危害结果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危害结果是必然危害结果是必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p举例举例案例案例w 甲、乙中学时代曾经是非常要好的同学,此后七八年两人失去联系。一日,甲在大街上正巧碰上了乙,两人都激动的不得了,甲像以前一样高兴得捶了乙几拳,哪知乙当场痛苦地蹬腿、口吐白沫,被甲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原来,乙近年来患上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由于遇到老同学甲一时激动,又在甲捶打两拳的外力下,当场发作。在此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伤亡

28、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提示提示采取客观基础与主观罪过两方面来判断刑事责任的思路n被告人某甲,男,27岁,工人。n某甲、某乙在工作中因故互相推打,某甲把某乙推倒在地,引起某乙的严重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n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对某甲定罪处罚,某甲不服,以某乙系因自己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为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甲的推打行为与某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n思考:以上两案的处理为何存在差异?思考:以上两案的处理为何存在差异?n被告人王某,男,29岁,某市机关干部。n王某因刘某检举揭发其贪污活动而对刘某怀恨在心,因而欲杀刘某。2003年7

29、月某日下午趁刘某不备,王某用短木棍猛击刘某头部,造成刘某重伤。刘某在去医院途中,被宁某开车撞死。n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不服,以刘某死亡并非由其行为所致为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决断因果关系不得不讨决断因果关系不得不讨论的问题论的问题甲以杀人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以致甲以杀人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丙喝下有毒药的水而该死的毒药,但在丙喝下有毒药的水而该毒药尚未起作用时,丙的仇人乙开枪杀毒药尚未起作用时,丙的仇人乙开枪杀死了丙。死了丙。此案中,乙开枪的行为就是介入

30、因素此案中,乙开枪的行为就是介入因素w介入因素的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介入因素的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及被害人自身行为等及被害人自身行为等p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是: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l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其本上独异常的、其本上独立于先行行为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l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

31、刑法意义上的因果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关系p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一般原则否中断)的一般原则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可能性小,则中断;反之,则不中断。考察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性大小。考察介入因素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关系。若介入因素是行为人行为导致的,则不中断;如果是独立的,则可能导致中断。案例案例下列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下列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

32、车的刹车装置。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女友如驾车外出,15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 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杀害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B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 7刀,被害人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死亡,遂离去。当苏某自己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死亡,遂离去。当苏某自己醒来后,刚

33、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 C丙追杀其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丙追杀其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开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无因果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无因果关系。关系。D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在两人厮打时,钟

34、某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B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甲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甲以为甲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35、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中投放了5 5毫克毒物,且知道毫克毒物,且知道5 5毫克毒物不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

36、又添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加了5 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投放的5 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果关系 第四节犯罪主体第四节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一、犯罪主体的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位。注意注意成立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二、自然人犯罪主

37、体一般主体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可成立犯罪的人。特殊主体 在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特定的身份人。刑法规定的特殊犯罪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特点从事公务活动而非劳务活动4、特定职业工作人员军人、邮政、金融、证券等5、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证人、纳税人、夫妻等一)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1含义含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内容内容:w辨认能力辨认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能力。的性质、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能力。w控制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支配自己

38、实施或不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因素:影响因素:n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n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我国刑法采取的划分方法: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已满凡已满18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指:己行为的能力。一般指: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

39、幼年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者控制能力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717条第条第2 2款规定的已满款规定的已满14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16周岁的人。周岁的人。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因年龄、精神状况、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其辨认

40、或控制自己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包括四种情况:减弱、降低的情况。包括四种情况:u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u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u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u 盲人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9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u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w 18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

41、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w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w医学标准医学标准从医学上看,患有精神病,且处于发病期从医学上看,患有精神病,且处于发病期而非缓解期或间歇期而非缓解期或间歇期p心理学标准心理学标准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因患精神病而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因患精神病而使行为时不具备辨认、控制能力使行为时不具备辨认、控制能力二)与刑事责任年龄1 1、概念: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概念: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

42、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也可称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也可称为犯罪年龄。为犯罪年龄。2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n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不满1414周岁的自然人(周岁的自然人(X X1414)p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已满14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16周岁周岁的自然人(的自然人(14X14X1616),仅对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仅对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p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16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周岁以上的自然人(X16X16)18 16 14不满14周岁,无已满14

43、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贩卖毒品犯罪成立犯罪主体-相对已满16周岁,完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人犯罪主体,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满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宽宥老人犯罪的规定宽宥老人犯罪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3、犯罪年龄的认定1)年龄的计算年龄的计算w实足年

44、龄。以日计算,且按公历年、月、实足年龄。以日计算,且按公历年、月、日计算,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不满日计算,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不满不含本数;已满含本数不含本数;已满含本数2 2)年龄计算基准)年龄计算基准w以以行为时行为时年龄为准年龄为准行为与结果不在同一日发生行为与结果不在同一日发生行为持续行为持续3 3)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三)醉酒(酒精中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n生理性醉酒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n病理性醉酒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n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多见

45、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症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尔一次饮酒后发生。者,在偶尔一次饮酒后发生。症状: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通常具有攻击性。属于精神病,完全无责任能力。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w 18.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间歇性精神病: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性精神病、周期精神病、分裂情感精癫痫性精神病、周期精神

46、病、分裂情感精神病等。神病等。三、单位犯罪主体三、单位犯罪主体1、概念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的单位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p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p必须是相对必须是相对独立独立的

47、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机关、团体独立的判断标准独立的判断标准w 有无自己的名称w 有无机构和场所w 有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w 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w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2、单位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的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且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

48、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特征:p是单位本身的犯罪,而非单位成员的共是单位本身的犯罪,而非单位成员的共同犯罪,也非各成员犯罪之集合同犯罪,也非各成员犯罪之集合p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单位意志支配)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单位意志支配)p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的名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的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法利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非单位犯罪)p单位犯罪以刑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单位犯罪以刑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p各国立法例各国立法例1 1

49、)双罚制)双罚制2 2)单罚制)单罚制p我国我国1 1)一般实行双罚制:)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主体处刑罚。2)单罚制)单罚制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采取单罚制的,实行单罚制,即仅处罚直接人员,对单位不予处罚。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002年9月30日,被告单位某林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被告单位场长的被告人程某主持召开场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砍伐单位的树木。2002年10月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砍伐了单位路边上的树木160棵,折合材积82.1845立方米。砍伐树木卖后得款15833元用于修筑林场的办公场所。山西

50、省太原市北大街供热站的技术人员,一连三个冬天都在纳闷:锅炉昼夜不停地加烧油,可供暖区内13栋宿舍楼的居民为啥总反映温度达不到采暖标准?供热站终于查明了缘由。原来是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偷接了供热站的供热管道,为其4栋宿舍楼窃热。了解情况后,供热站立即报警。在接受公安机关传讯时,市政公司有关人员承认了他们擅自接通供热站上下主管道窃热的事实。然而,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却认为,市政公司的做法虽属盗窃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条款,所以依法决定不立案。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第五节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五节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含义及内容1含义含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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