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互联网保险【学习导航】识记: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特点、发展史、商业模式、纯互联网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代理、经纪、行政许可、合同、缔约、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撤回、撤销、冷静期、隐私权、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欺诈、洗钱。领会:互联网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不同的商业模式,纯互联网基因众安保险的运作模式,互联网保险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规避常见的法律风险,信息安全,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用:用法律条文理解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案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互联网保险常见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第一节互联网保险概述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
2、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互联网保险的内涵通过众安保险等互联网保险机构的实践所拓宽。二、互联网保险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保险机构、投保人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代理、经纪法律关系;二是保险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保险中介机构,分别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互联网保险的必要性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绝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渠道层面,互联网技术和组织结构有着充足的改造空间,并有其他金
3、融行业可做参考。这一改造进程的速度,预计将受到更多传统保险机构思维、组织惯性和法规、政策的制约。四、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一)时效性,有助于提高规模,增进经济效益(二)经济性,有利于公司大幅节约经营成本(三)交互化,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四)灵活性,有利于行业创新和市场化改革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史(一)萌芽期(1997年2000年)这一阶段我国互联网普及度并不高,互联网保险也刚刚萌芽,诞生了互联网保险网站和第一份保单。(二)起步期(2000年2003年)在2000年,很多保险公司建立了网站,意味着许多公司开始涉足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开始在国内起步,但随着2000年互联网泡沫的破灭,互联网保
4、险业务的发展也受到了打击。(三)探索期(2003年2007年):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回暖,互联网保险的建设更显平稳,保险公司的官网升级也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对保险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同时也诞生了保险超市。(四)积累期(2008年2011年)保险中介服务类的网站开始发展,互联网保险开始出现细分市场。电子商务渠道的战略价值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在渠道资源配置方面容易被忽视。保险电子商务缺少切实有力的政策扶持,仍然未能得到各公司决策者的充分重视。(五)发展期(2012年2013年)各保险公司依托官方网站、保险超市、门户网站、O2O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业务,逐步探索互联
5、网业务管理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流量、结算和信用三方面的优势,日益成为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中流砥柱。(六)爆发前夜(2014年至今)金融行业的一个个子板块正在逐渐被互联网撬动,借贷P2P的爆发,互联网证券、基金的爆发,消费金融成了各大投资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等,保险作为金融最后一块传统领域,现阶段也在加速拥抱互联网,正处于其爆发的前夜。第二节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与案例一、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概况(一)官方网站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中,大、中型保险企业、保险中介企业等为了更好地展示自身品牌、服务客户和销售产品所建立的自主经营的互联网站。官方网站的建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
6、几点:1.资金充足2.产品体系丰富3.运营和服务能力强(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独立于商品或服务交易双方,使用互联网服务平台,依照一定的规范,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相对独立、借助网络和流程专业等特点。(三)网络专业代理模式网络专业代理模式是在保险专业经纪公司或代理公司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服务的,功能类似于金融超市,为用户提供保险一站式在线服务。优点是便于消费者对产品进行筛选和咨询,但是缺点也非常突出,包括产品同质化严重,中介机构的社会认可度也不高,且在线服务系统不完善,业务开展效率较低。存在的问题:1.产品单一
7、2.销售规模受到限制3.运营模式有待创新(四)网络兼业代理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是指银行、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非保险企业通过自己的官网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其门槛低、办理简单、对经营主体规模要求低,因此发展较为迅速。优点是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便捷安全的投保支付方式,但是一些缺点也较为突出,可能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假保单的现象。(五)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根据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主体的不同,可将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产寿结合的综合性金融互联网平台2.专注财险或寿险的互联网营销平台3.纯正互联网基因的“众安”模式二、互联网保险典型案例分析(一)国
8、内案例1.中国人寿(1)中国人寿采用以客户建设为主的经营模式。(2)中国人寿面临的法律风险。1)合作互联网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2)互联网保险洗钱者利用保险公司进行洗钱的问题。(3)中国人寿竞争力分析。1)电子渠道与传统渠道相结合的模式。2)互联网能力不足。2.慧择网(1)慧择网采用以平台经济创效益的经营模式。(2)慧择网的角色:保险中介机构。(3)慧择网竞争力分析。1)顾问式销售服务。2)交叉销售及打包服务。3)黑名单和人机混合双重风控。4)理赔O2O平台。3.众安在线(1)众安在线采用以客户建设为主的经营模式。(2)众安面临的法律风险。(3)众安的竞争力分析。1)股东结构创新。2)产品在精算
9、中创新。3)营销服务渠道创新。4)拥有基数强大的客户群。5)拥有相对可信的交易平台。4.创新型保险公司:意时保险黑板擦(1)保险黑板擦是以客户建设为主的经营模式。(2)保险黑板擦面临的法律风险。(3)保险黑板擦竞争力分析。1)免费的碎片化保险需求。2)基于互联网的风控创新。3)提供“保险+”服务。4)保险意识薄弱,零险策略难获利。5)产品链过重,管理问题凸显。6)懂互联网又懂保险的人才稀缺。7)未来,意时网仍将以碎片化、高黏性的保险产品来持续经营流量。5.京东金融(1)京东金融采用以平台经济创效益的经营模式。(2)京东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3)京东保险竞争力分析。势在于其拥有丰富的数据积累,能
10、够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保险各个环节的服务要求。(二)国外案例Friendsurance是2010年创立于德国首都柏林的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公司的名称Friendsurance是英文单词朋友(Friend)与保险(Insurance)的结合,其首创了“P2P保险”的概念。Friendsurance模式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消费者保费的返还,其根源在于其大幅度降低了各方面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反欺诈的成本。(2)风险行为及赔付费用。(3)降低了小额赔付的处理成本。(4)销售成本。Friendsurance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利用熟人关系降低风控成本,二是通过互联网降低信息交互成本。Frie
11、ndsurance公司能够取得成功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是避开自身保险产品开发能力不足的缺陷。二是同时为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创造了价值。第三节互联网保险现行法律政策规制与评述一、互联网保险市场现行法律体系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发布时间发布时间监管法规监管法规相关内容相关内容全国人大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款明确电子数据交换可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为我国互联网保险交易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
12、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监会2009年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促进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和运营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保险法具体规定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保险市场重点问题,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市场兼具互联网交易行为虚拟性、开放性、及时性等特点,使得保险法对其市场行为难以完全规制保监会2011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推动电子保单以及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保监会2011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保险代理、经纪公
13、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信息披露、交易数据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得泄漏、篡改、毁损或出售个人信息;同时首次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提出“社会信用档案制度”的概念。该决定的出台为建立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保监会2013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制定了有关补充条件国务院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明
14、确保险行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消费者的隐私保护、规范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该办法为互联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指引保监会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门槛等予以明确规定保监会2015年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鼓励专业中介机构探索“互联网+保险中介”的有效形式,借助互联网开发形成新的业务平台保监会2015年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推行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营业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
15、保监会2016年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二、互联网保险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一)互联网保险的牌照问题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保险法第119条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6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第3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6条(二)
16、互联网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的问题电子商务合同在没有特殊法予以规范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权利行使的难易程度不影响权利的成就,虽然一般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合同承诺的撤销和撤回是几乎不可能的,但是因线路故障、网络病毒的因素影响使要约不能及时送达的,投保人想要撤回要约是可以实现的。在要约已经无法撤回或者撤销的情形下,倘若投保人想要放弃投保或者取消投保,只能选择退保,这一情况存在不合理性,而我国尚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法律法规,使得人们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存在漏洞(三)互联网保险中的隐私权保护我国已经有多部法律法规和多项部门规章规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旨在维护个人隐私权,但是由
17、于内容零散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导致其具体性和实际操作性不强,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运用,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导致网络隐私权存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缺陷,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个人隐私相关诉讼尚未出现,也许日后纠纷出现之时才是解决之日。(四)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保险平台提供商的第三方保险网站,在法律上可以称之为一种兼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展位出租者”和“柜台出租者”的新型网络媒体,其服务内容主要是向保险公司有偿提供展位或柜台的出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柜台的出租者”(第三方保险网站)需要与销售者或者服务
18、者(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这种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显然与第三方保险网站的运营模式和保险特征背道而驰。如何界定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着其责任承担方式,有待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三、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2)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3)保险费支付方式。(4)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
19、,应当予以明确说明。(5)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时间。(6)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7)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8)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二)信息安全大多数互联网保险服务需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业务活动。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有其自身的不安全因素,可能会带来潜在的系统安全风险。其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互联网保险交易各方的利益。互联网保险是以计算机为平台的虚拟线上交易,交易的安全性是其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20、。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第3条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44条(三)网络欺诈防范一般保险客户在投保时,不会查询销售者的资质情况,这样就给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提供了可趁之机。保险公司内部职工越权越级操作,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制造虚假保单,欺骗投保人,骗取保险费用,截取客户退保资金。还有些没有保险销售资质的保险公司职工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骗取保险客户资金。网络保险诈骗犯罪比传统保险中的犯罪率高很多,使得互联网保险风险也越来越高。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以规避职工违法经营保险业务、实施网络欺诈带来的风险。刑法第266条1.如何理解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及其不同模式?2.如何理解互联网保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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