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OGO 临床用血规范及相关法律临床用血规范及相关法律 LOGO 目录目录243 13 3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及登记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二、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三、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血液贮存、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四、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2、,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由医护人员送交输血科备血。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五、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样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部或分管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危重抢救患者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血时,时间内报医务部审批,时间外报总值班,必须由当班医生及医务部或总值班签名,医务部及总值班备案。LOGOLOGO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八、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
3、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血液发出后不准退回。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
4、度 九、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 B 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 B 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
5、,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液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立即通知输血科,并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部备案。LOGO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十一、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得发出:1、标签破损、
6、漏血;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LOGO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2年年3月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自2012年年8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总共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临床用血管理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7、 则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LOGO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LOGO 第三章、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LOGO 第三
8、章、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LOGO 第三章、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
9、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OGO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LOGO 第三章、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
10、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LOGO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LOGO 第三章、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LOGO 第三章、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
11、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LOGO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LOGO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
12、政部门。LOGO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LOGO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OGO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13、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GO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OGO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14、给予处分。LOGO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二000年六月二曰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15、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
16、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
17、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
18、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
19、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 可进行交叉配血。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LOGO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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