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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版)》课件 - 副本 (10).ppt

1、第十章责任保险合同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和特征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 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向被保险人或者直接向第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和特征二、责任保险合同的分类二、责任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种类不同,可以将责任保险分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2、险(简称“三责险”)、“交强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根据保险标的的归责原则基础不同,可以把责任保险分为过失责任保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投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责任保险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两大种类。根据责任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基础的不同,可以将责任保 险分为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和特征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标的的抽象性(二)保险金额的限定性(三)保险目的的利他性第二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赔偿限额一、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责任保险合同的

3、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特定的动产与不动产。被保险人通过责任保险合同将其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保险人的保 险金给付义务,从而合法地转移和分散了其特定的法律责任风险。第二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赔偿限额二、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二、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也称“保单限额”,是指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赔偿受害人。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不仅有利于限制保险人承保风险,还便于责任保险人厘定责任保险的费率和计算保险费,

4、因而它是责任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强险”)(一)“交强险”的概念“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法定的责任保险,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或驾驶人(简称“机动车一方”)将其对车祸受害人的赔偿责任通过保险合同转移给保险公司,待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受害第三人。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强险”)(二)“交强险”的特征1、合同订立的强制性2、保险

5、标的的特殊性3、保险功能的公益性4、对第三人的救助性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强险”)(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强险”)(四)“交强险”的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

6、9年修订)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强险”)(五)“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2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

7、险合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强险”)(六)“交强险”的承保方式“交强险”的承保方式属于“期内事故发生式”,即作为“交强险”的责任事故的交通事故 发生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应当在接到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赔车祸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再赔其财产损失,而其中人身伤亡赔偿要优先用于垫付抢救费用。在理赔结算时,经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可直接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人。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三责险”)(一)“三责险”的

8、概念“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责任保险 的形式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为了与“交强险”相互区别,它又被称为“商业三责险”。“三责险”是自愿投保的责任保险,它客观上是对“交强险”的一种补充。车辆所有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可以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三责险”的方式增强应对交 通事故责任风险的能力。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三责险”)(二)“三责险”的特征1、保险人的纯营利性2、保险条款的协

9、商性3、合同履行的相对性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三责险”)(三)“三责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三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此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相关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其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

10、任险(“三责险三责险”)(四)“三责险”的除外责任1、基于“受害第三人”的除外责任2、基于原因的除外责任3、基于损失的除外责任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三责险”)(五)“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和免赔率1、“三责险”的责任限额2、“三责险”的免赔率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三责险”)(六)“三责险”的承保方式“三责险”的承保方式与“交强险”一样,为“期内事故发生式”,即在“三责险”合同的 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1、,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赔偿了受害第三人的损失之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赔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者经被保险人的授权,保险公司可直接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人。除另有约定外,“三责险”的保险期限为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特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过往的群众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包括餐饮业综合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

12、二)公众责任险的特征1、保障对象的广泛性2、下属险种的丰富性3、投保方式的强制性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二)公众责任险的特征1、保障对象的广泛性2、下属险种的丰富性3、投保方式的强制性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三)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地点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诉讼等法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事故而支出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其他费用。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

13、公众责任保险(四)公众责任险的除外责任1、基于原因的除外责任2、基于损失的除外责任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五)公众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公众责任保险下属的险种很多,但制定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的方法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规定每次保险事故或事件的保险单赔偿限额,而不对整个保险期间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作出限制;二是先规定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再规定该保险单在一次有效期内(通常为年)能够负责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而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其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既可以分别规定限额,也可以混合规定限额。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的高低由保险双方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

14、协商确定。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六)公众责任险的承保方式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始终。其承保方式采用事故发生制,即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即使损害事实是在合同终止日后才被发现的,保险人仍须承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

15、责任。换言之,产品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因产品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的侵权性2、投保方式的连续性3、合同双方的协作性4、赔偿程序的特殊性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三)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

16、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诉讼、辩护等法律费用及为减少事故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和赔付。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四)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这种合同责任已经变成违约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责任事故损失。3、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4、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5、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

17、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下的财产的损失。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五)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产品责任保险一般有两种赔偿限额方式:一是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二是保单有效期间内累计的赔偿限额。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六)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期内事故发生式”,二是“期内索赔式”。“期内事故发生式”是指只要产品责任事故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即使产品在是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生产或销售

18、的),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期内索赔式”是指不管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请求赔偿,保险人即予负责。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雇主责任保险起源于劳工补偿制度,是以雇主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是指以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中遭受人身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职业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二)雇主责任保险的特征1、发展历史的悠久性2、投保方式的强

19、制性3、承保对象的广泛性4、保险功能的社会性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四)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基于原因的除外责任2、基于损失的除外责任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五)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一些国家的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伤残赔偿限额又分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的,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按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六)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20、由于某些疾病如职业病、癌症等发生索赔较晚,无法确定损失发生的准确时间,或寻找过 去的保险单较为困难,因而现在国际上多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雇主责任保险。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七)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3、附加医药费保险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业务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

21、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的竞合性2、投保方式的连续性3、保险理赔的专业性4、保险功能的二元性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2、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3、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4、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四)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包括医师、律师、会计师、工程设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在内所有的职业责任保险都不保的除外责任2、医师责任保险特有的除外责任3、律师责任保

22、险特有的除外责任4、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特有的除外责任5、建筑工程的安装、勘察、设计、检验、管理责任保险特有的除外责任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五)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各类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分为赔偿金限额与相关诉讼费用限额两种。其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通常有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相关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但若保险人的赔偿金仅为被保险人应给付受害人的总赔偿金的一部分,则相关诉讼费用应按两者的比例分摊。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六)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方式,采用“期内事故发生制”承保方式 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要少些。我国的医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工 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也大多采用这种承保方式。这意味着若医疗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和建筑工程的安装、勘察、设计、检验、管理单位要连续投保,保险公司将连续计算追溯 至第一期保险期限起始日,并承担追溯期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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