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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版)》课件 - 副本 (5).ppt

1、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效力变动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投保1、投保的概念和法律性质2、投保的方式3、投保行为的限制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二)核保1、核保的概念2、核保的内容3、核保决定的作出4、暂保单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承保1、承保的概念和法律性质2、承保的方式3、推定承保4、承保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一)投保人之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1、投保人的如实

2、告知义务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各国保险法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多采取解约主义立场,我国 保险法亦如此,因此,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受到影响,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四)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除权行使限制1、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人失权规则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一)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与性质1、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2、保险人订约说明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性质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二)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1、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

4、说明义务的内容范围2、明确说明的方式3、说明的程度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违反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因 保险法未规定其法律后果,故不构成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在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未尽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保险人不得以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约定主张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

5、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所谓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合同生效,是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因此,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 权利和承担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风险转嫁的承诺。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1、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保险合同自所附条件成就时效力产生或消灭3、附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所附期限届

6、至时效力产生或终止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责任的开始通说认为,所谓保险责任开始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在此,通说所主张的保险责任开始仅是狭义的概念,它只阐明了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保险责任开始,而没有涵盖法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如追溯保险,等等。因此,保险责任开始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而确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期间又称为保险责任的起讫,它包括保险责任的开始时点和终

7、止时点,是通过约定保险期间的方式,确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应当注意的是,保险责任的起讫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两个有着不同内涵的概念,前者是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后者是保险合同效力的存续期限。保险合同之保险责任的开始,通常是以下列方式加以约定的:1、约定具体的时日为保险期间的开始2、以保险费的支付作为保险期间的开始3、以保险单的送达为保险期间的开始4、以某一特定事件发生时为保险期间的开始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三)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先于保险合同成立的特别规则1、暂保保险制度2、强制临时保险制度3、追溯保险制度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

8、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又称失效,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是,对于在保险合同中止后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二、保险合同的恢复二、保险合同的恢复保险合同的恢复,又称复效,是指已经被中止效力的人身保险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投保人申请,由保险人同意后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

9、保险人的承保条件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复效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逾期利息后,保险 合同的效力恢复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与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转让使原保险合同的一方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由新的一方当事人参加并承接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保险合同的转让实为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规则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规则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通常是因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导致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因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按照我

10、国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是寿险合同上的利益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一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的

11、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由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的属性,故只要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即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中依法律规定的事由而行使的称为法定解除权,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而行使的称为约定解除权。此外,解除保险合同的,还必须是依法享有该项解除权的 人。这意味着解除权人的身份具有法定性。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二、投保人的解除权行使二、投保人的解除权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我国 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保险合同不属于违约。因为,保险合同

12、是附合性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只有投保和不投保的选择权,而且,保险合同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而设立的,所以法律赋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 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保险人只有在具备法定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方能行使解除权。具体的解除合同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保险合同解除的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致保险合同解除的3、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保险合同解除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3、致保险合同解除的5、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解除保险合同的6、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达成复效协议而解除保险合同的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四、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限制1、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有解除权的情形外,保险 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的。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 或者支付保险赔偿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人的解除权行使逾越了法定除斥期间的。投保人有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年龄误告的,保险人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4、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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