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杭州胡某飙车肇事案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案例l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驾驶经非法改装的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某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某。谭某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
2、电话。谭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2案例l 经鉴定,胡某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某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3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l(一)违法性: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定型与保护法益l 1.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l一是必须违
3、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前提和基础。l二是必须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说明本罪是结果犯。l 2.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l案例:案例:l被告人袁某(23岁)于1997年2月7日8时许,骑自行车去郊区赶集,途中遇好友李某要其带一段路,袁某明知所骑自行车的后刹车失灵,带人有危险,但仍同意李某坐车后货架上。结果在下陡坡时刹车不及,将行人汪某撞倒,造成汪某头部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l(一)违法性: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定型与保护法益l 3.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l(二)责任性: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4、与可归责性l 1.“信赖原则”理论l 2.“期待可能性”理论l 3.“风险社会刑法”理论5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与交通肇事罪认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关系定的关系l 案例案例:l2008年2月某日晚21时许,长春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现场街道一侧有路灯,被害人身穿黑色夹克和蓝色牛仔裤,刚喝完酒横穿马路回家,此时孟某酒后驾驶汽车路过将被害人挂到,孟某与同车朋友一起下车查看情况,被害人说自己喝高了,没事儿,让孟某离开,于是孟某就开车离开。被害人倒在路中央几分钟后,苑某驾驶出租车路过此路段时又从被害人身上开过,未停车就直接离去。再过几分钟后,唐某又驾驶出租车路过并以前车轮碾轧被害人
5、才刹住车,唐某下车将被害人从车下拖出后离去。后经路人发现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当交警和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据路人证实,当唐某(即第三位肇事司机)离开后,急救人员来到前,被害人尚有呼吸。经法医鉴定,无法确定被害人致死原因系何人所为。根据上述事实,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孟某负主要责任,苑某和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6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安全罪的界限l根据风险社会刑法理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将不可避免或者发生可能性极大,但是仍然实施此行为的,则应认定为间接故意(风险升高与概率提升理论);l
6、而一般的违章驾车行为,应当说行为人认识到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不大(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仅成立过失(交通肇事罪)。l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就属于前者,因此可以认定孙伟铭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者放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合理的。7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l案例案例1 1:l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
7、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8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l案例案例2 2:l2009年3月27日6时许,邓云生持C3型驾驶证,驾驶“湖南BHB041”号农用六轮运输车,从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马加砖厂装运红砖至该镇石联村石联组便道尽头的陈朱苟家的建房宅基地。在与陈朱苟
8、家的宅基地相隔一栋房屋的陈送苟家后门口撞死陈军明、龙小芳夫妇的儿子陈家祥。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出事地点为该村民小组3.5米宽的便道,一般无社会车辆通行,便认定“邓云生驾车起步前未察明车辆周围人员情况,未发现在便道内活动的陈家祥,致使车辆在起步行驶的过程中与陈家祥相挂,造成陈家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邓云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9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l案例案例2 2:l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邓云生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军明、龙小芳经济损失61 598.98元。宣判后,邓云生认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认定
9、为交通肇事罪,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邓云生及其亲属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军明、龙小芳交付赔偿现金人民币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军明、龙小芳向法院申请对上诉人邓云生从轻处罚。2010年6月1日,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决民事赔偿部分和刑事部分的罪名,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0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l案例案例3 3:l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胡军驾驶机动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广佛五金城内行驶时,不慎将两岁女童王悦碾轧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悦悦事件发生后,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10、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2年9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肇事人胡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胡军及其辩护人认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亦应相应从轻,因而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比一审判决少了1年。11五、“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情节的解释适用l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l(1)犯本罪,只具备基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l(2)犯本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认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直
11、接损失6万元以上的;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关键部件失灵的机动车且明知故犯的,等等。l(3)犯本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五、“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情节的解释适用l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问题:l(1)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l(2)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既适用于交通肇事后逃跑、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逃逸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l(3)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转化而成的故意犯
12、罪。即行为人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会有生命危险,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却见死不救、逃跑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也包括交通肇事后,故意将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转移、抛弃,导致其死亡的。l(4)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13五、“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情节的解释适用l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问题:l(5)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以是两次交通肇事。l(6)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该只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而过失致其他人死亡的;另一种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被撞者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的。l(7)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仅限于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而又没有当场立即死亡,但如果及时救助则可能挽回伤者的生命),肇事者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l(8)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的性质,是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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