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外诊断试剂生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产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编制基本原则编制基本原则v行政划归行政划归v吸取吸取GMP,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器械生产质量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体系规范v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不适用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不适用v实施基本质量体系规范是任何企业的责任实施基本质量体系规范是任何企业的责任v充分认识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充分认识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细则组成细则组成v共共12章章,84条内容条内容v三个附录三个附录(附录附录A31条条)讲义说明:讲义说明:与与GMP比较,比较,红颜色红颜色为新增的要求为新增的要求 蓝颜色蓝颜色为细化或改进的要求为细化或改进的要求主体
2、主体v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与质量管理职责v第三章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产环境控制v第四章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文件与记录v第五章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设计控制与验证 v第六章第六章 采购控制采购控制v第七章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控制v第八章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检验与质量控制v第九章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服务控制v第十章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纠正和预防措施v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量事故报告制度v第十二章第十二章附则附则附录附录
3、v附录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控制要求v附录附录B 参考资料参考资料v附录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要求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共四条共四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关法规,制定本细则。(目的目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二条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
4、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管辖范围管辖范围)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设计开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的全过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四条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
5、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保持有效运行。(实施要求实施要求)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组织机构、人员与与质量管理职责质量管理职责(共六条共六条)第五条第五条v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
6、内部审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核员。第六条第六条v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GMP中为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中为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负责人)第七条第七条v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
7、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八条第八条v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岗前专门培训,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岗位要求。第九条第九条v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
8、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条第十条v从事体外诊断试剂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合格后方可上岗可上岗。(GMP中为各级人员中为各级人员)第三章第三章设施、设备设施、设备与与生产环境控制生产环境控制(共二十条共二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v厂
9、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产相适应。第十二条第十二条v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造成影造成影响。响。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v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
10、染。所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到帐、卡、物一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v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
11、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v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v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
12、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国家相关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v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第十八条第十八条v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
13、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v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进行配备和控制。控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v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14、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
15、根据生产要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v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漏等。v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v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
16、当进行有效的处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v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感染性微生物的危险度等级分类感染性微生物的危险度等级分类v危险度危险度1 级(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级(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v不太可能
17、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v危险度危险度2 级(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级(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v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v危险度危险度3 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v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
18、染个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v危险度危险度4 级(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均高)级(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均高)v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什么是实验室?什么是实验室?v 实验室是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实验室是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根据微生物及其毒
19、素的危害程度不同,全防护实验室根据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为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为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v一级一级: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v二级二级: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v三级三级: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v四级四级: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汽溶胶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汽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或治途径
20、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v聚合酶链反应(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验)试剂的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v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建立设备
21、台帐台帐。v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v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无害化处理,处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v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生物污
22、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维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v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v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筑体内,与生产、
23、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产造成污染。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v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v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应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第三十条第三十条v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
24、当具有与工艺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第四章第四章文件与记录控制文件与记录控制(共五条共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v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v(较(较GMP要求更细)要求更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v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用于法规的
25、要求标准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v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序文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v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现场出现。第三十五
26、条第三十五条v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定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第五章第五章设计控制与过程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验证(共七条共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v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
27、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改应有明确规定。v(新增设计要求)(新增设计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v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医疗器械 风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v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
28、单、引用的技术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检验文件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v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应的验证资料。v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发和验证记录;v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
29、质量控制方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式。v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第四十条第四十条v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批准。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等。第四十一条第
30、四十一条v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现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验证。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v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辅材料、关键工序
31、、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第六章第六章采购控制采购控制(共七条共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v应当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应当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v应当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应当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的重要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程度进行分级管理。v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入库验收准则
32、。(GMP为按规定入库)为按规定入库)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v应当建立供方评估制度应当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所用物料应从合法的、具有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方法的、具有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方采购。采购。v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v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量和稳定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v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
33、,应当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方的资当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检验(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报告。检验(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报告。v外购的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外购的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源性。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v应当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应当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物料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分类存放管理。物料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期限储存,无规定
34、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应定期盘应定期盘点清库点清库,储存期内如存储条件发生变化且,储存期内如存储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复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复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v必须能够提供质控血清的来源,应当由企必须能够提供质控血清的来源,应当由企业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业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外购的商品化质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外购
35、的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控物应有可追溯性。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v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第七章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共七条共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v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应制定生产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当形成的生产记录。应当制定各级生产控制定应当形成的生产记录。应当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的编制
36、、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达到文件的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达到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对于生产工艺变更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对于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v应当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应当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计量的器具应当定期校验并有明显的需要计量的器具应当定期校验并有明显的合格标识。合格标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v应当按照
37、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洁规程,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v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
38、,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物料平衡是防止差错物料平衡是防止差错 混淆的一项重要措混淆的一项重要措施施,有利于及时发现物料的误用和非正常有利于及时发现物料的误用和非正常流失流失,确保产品的质量确保产品的质量.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v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批记录应当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批记录应当能追溯到该批产品的原料批号、所有生产能追溯到该批产品的原料批号、所有生产和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记录如和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记录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署姓名和日期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注
39、并注明更改原因明更改原因,更改后原数据应可辨认。批,更改后原数据应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当按照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生产记录应当按照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有效期后一年。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v不同品种的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不同品种的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数条包装线同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防止混淆的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v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
40、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相关的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洗、干燥等洁净处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v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的规程。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的规程。v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检验周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检验周期和期和保存期限保存期限。v应当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定期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定期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v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
41、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产区域、设备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v物料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行。应当物料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行。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v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第六十条第六十条v生产过程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的生产过程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的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应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当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
42、、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v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的容器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整个试剂盒的有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的效期为准。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的效期为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v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
43、管的规定和病原微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建立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和工作种子批系统。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v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自行制备抗原或抗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记录并可追溯。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v体外诊断
44、试剂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内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相应的验证,保留并应进行相应的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第八章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检验与质量控制(共十条共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v应当单独设立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负有以应当单独设立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负有以下质量职责:取样、留样、样品保管、物料储存下质量职责:取样、留样、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监测、监测、检验和检验环境控制检验和检验环境控制、签发和拒绝签发检、签发和拒绝签发检验报告、成品有效期的确定、合格品
45、评价放行、验报告、成品有效期的确定、合格品评价放行、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品质量,应当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履行质量品质量,应当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履行质量职责,职责,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质量控制趋势。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v质量检验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检验室,应质量检验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检验室,应当当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标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标识,区分放置识,区分放置。应当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应当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必需的检验设备。有特殊要求的检
46、验项和必需的检验设备。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v应当按照产品标准配备检测仪器,应当按照产品标准配备检测仪器,并建立并建立档案和台帐档案和台帐。对计量器具应当制定周期检对计量器具应当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定计划,定期检定,定期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并保存检定报告,仪器,仪器上检验状态标示应当清晰明显。上检验状态标示应当清晰明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v质量检验部门应当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质量检验部门应当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制定校准规程,查验检定设备进行校准,制定校准规程,查验检定状态,并加以记录。应当规定在搬运、维状态,并加
47、以记录。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的防护要求,使用前根护期间对检测设备的防护要求,使用前根据需要进行校准。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据需要进行校准。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v使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能够使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能够对量值进行溯源。对检测中使用的校准品对量值进行溯源。对检测中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当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应记和质控品应当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
48、(或靶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应当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等信息。应当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v应当建立留样复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应当建立留样复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和判断准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和判断准则。v留样品应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复验要留样品应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复验要求。求。v应当建立留样品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应当建立留样品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息,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期、检验
49、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v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析并归档。第七十条第七十条v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外购物料,企业应制定验收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外购物料,企业应制定验收规程。可以委托检验或试样方式进行验证。规程。可以委托检验或试样方式进行验证。v如委托检验,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委托检验,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企业应有委托检验协议,并保存检验报告和验收企业应有委托检验协议,并保存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记录。v如试样,企业应有试样验证的验收规程和记录,如试样,企业应有试样验证的验收规程和记录,并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
50、录、检测报告、操并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作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v应当保存应当保存注册检测报告注册检测报告和符合产品标准要和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及记录,应有检验人员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及记录,应有检验人员和产品放行批准人的签字。和产品放行批准人的签字。v检验报告及记录应真实、字迹清晰、不得检验报告及记录应真实、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产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具随意涂改和伪造。产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有可追溯性。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v企业应当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按企业应当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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