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重点问题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3、国际法的主体 4、国际法的渊源 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实践 6、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 7、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2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体系,最初在西方文献中是以拉丁文jus gentium的名称出现的。后来,jus gentium在英语中转为law of nations(汉译为“万国公法”),并与欧洲其他语言中相应的名词一起得以流行。,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Bentham)在18世纪末建议将law of nations改为internation
2、al law。3第一节 概述 汉语中用来表达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的名词,早先在中国对外交涉的文件和私人著作中经常使用的是“万国公法”或“公法”。“清朝末年,日本政法名词传入中国,日本通用的国际法(或国际公法)这一名称乃被中国法学界普遍采用,而代替了旧日通称的万国公法或公法。”可见,“国际法”在汉语中是一个外来词。不过,由于中文“国际”一词与英文中作为合成词的“international”的含义非常契合,因此,可以说,“国际法”一词准确反映了international law的本质特征。4第一节 概述(二)国际法的定义 虽然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但到目前为止,还
3、没有一个得到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定义,这是因为“要把国际法的内容包括在一个完整而简明的定义里,是不易做到的”,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因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所以,国际法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而发生的“公”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亦称为“国际公法”5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 关于国际法性质的问题,实际上是指那些构成国际法内容的、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规则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问题。国际
4、实践证明,世界各国政府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公开宣布否认国际法的存在。即使有违反国际义务的情事发生,有关国家也总是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不是否认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并不因为严重违反行为的发生而失去它作为法律的性质”国际法的法律性不但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而且通常也为各国所遵守6第一节 概述(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本身予以强制实施。7第一节 概述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二)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三)格劳秀斯派(Grotians)(四)社会连带学派(Doctrine of Social Solidarities)(五)规范法学派(Normative School)(六)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Theory)(七)权力政治学说(Theory of Power Politics)(八)中国学者的观点8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三个时期。一、古代国际法 从欧洲历史来看,古代国际法时期主要指中世纪(约公元395年公元1500年)及其以前的时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