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吕南奇 201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原原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修订后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版 七章 97条第一章 总 则 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条 第五章
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条 第七章 附 则 2条第一章 总 则 16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2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9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条 第七章 附 则 3条2014版 七章 114条新安全生产法的构成 体量增大结构没变,还是7章;总条数由原来的97条变成114条;新增了17条,64款;修改了58条,69款,占原法总条数60%。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 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
3、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
4、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5、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
6、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7、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8、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
9、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
10、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
11、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
12、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
13、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
14、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一、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方针、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方针、机制(
15、第三条)1 1、原则:、原则: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2 2、方针:、方针: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八字方针变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3 3、机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二、二、进一步明确赋权予工会同时加大其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赋权予工会同时加大其承担的责任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
16、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二款)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3、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4、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5、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五十七条第二款)6、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
17、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7、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1、明确委托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保证安
18、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十九条)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七项职责。(第二十二条)4、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19、行验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四、建立完善七项安全生产制度四、建立完善七项安全生产制度1 1、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
20、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严格的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
21、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行决定。(第六十七条)(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散等措施。(第七十六、七十八、八十二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 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
22、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第四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3 3、强化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制度 为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有效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新法特作如下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
23、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4 4、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
24、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5 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5、档案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实现溯源可查,新法规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记录安全生
26、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6 6、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其所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7 7、建立严重违
27、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 五、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
28、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五、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主要主要负责负责人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安全生安全生产产管理机构(安全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产管理人管理人员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或者参
29、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六、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条件和六、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条件和履职权利履职权利1 1、设置条件、设置条件原法原法新法新法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30、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 2、履职权利、履职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
31、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2、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七、明确劳务派遣、实习、承包(租)方管理七、明确劳务派遣、实习、承包(租)方管理1 1、生产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生产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使
33、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34、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者享有本法规
35、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五十八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 2、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条第一款)(4)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装
36、卸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3 3、共通的责任义务、共通的责任义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五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八、监管手段加强八、监管手段加强 1 1、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明确安全监管不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37、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生产工作也要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明确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第八、九条)(第八、九条)2 2、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大 不但可以查扣实物,还可查封场所查封场所,而且还可采取停止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九、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九、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
38、任追究、处罚力度 1 1、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项罚款处罚明文:事故等级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事故 (死亡3人以下)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9、;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 2、进一步明确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三款)3 3、增加了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增加了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40、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导致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4 4、增加了可以并处罚款的条款,并且普遍加大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可以并处罚款的条款,并且普遍加大了罚款数额。(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八、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五、一百零六十八、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五、一百零
41、六条)条)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 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3 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4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
42、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5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6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
43、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
44、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
45、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46、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47、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
48、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
49、)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7)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的;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
50、产风险分析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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