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保修制度(一)、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0630起实
2、施)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具体实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二)、定义: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2、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的责任主体: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四)、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3、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7、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六)、具体操作步骤和问题处理原则: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
4、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4、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
5、陷的责任方承担。6、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7、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8、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9、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处罚规定: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2)质量保修的内
6、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的要求:1、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作出承诺,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2、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台帐,列入本企业历年承建的所有竣工工程;编制回访计划,确定定期回访、技术性回访和季节性回访的具体时间安排;做
7、好回访记录、用户投诉或申请保修记录。3、按照回访计划及时组织回访,听取用户意见,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4、对用户投诉、保修申请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确定检修方案,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抢修;5、保修完成后,报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建立回访和保修档案,对每一次主动组织的回访和用户投诉、保修申请、检修记录等的原始记录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用于
8、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3、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5、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