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证取样制度(一)见证取样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二)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和比例: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
2、、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三)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要求:1、工程质量检测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2、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
3、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五)见证取样
4、检测的委托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3、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5、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