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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培训课件.pptx

1、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培训课件培训课件一、现状一、现状 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一)各学段主要事故 高中阶段:高中阶段:1、放假前夕和开学初:离家出走、猝死、自杀事故(借读生、学习一般,但家长要求高);2、填报志愿时段(4-5月)因与家长意见不一致而选择极端行为;因提早录取校与自己的目标相左,而走极端;3、情感创伤引发矛盾冲突;4、精神异常引发的事故;5、堕胎;6、学校组织活动的意外事故。职校学生:职校学生:1、军训(猝死、离队后出现意外);2、实习(交友失误、意外伤害);3、斗殴(放学后、假期中);4、交通(电动车、自行车);5、堕胎。初中阶段:初中阶段:1、猝死

2、(开学初、体锻);2、意外(体锻、体侧、嬉闹);3、体罚 4、游泳(河道);5、交通(骑自行车、搭乘助动车、校车);6、精神障碍;7、斗殴;8、出走;9、自杀。小学阶段:小学阶段:1、猝死;2、传染病;3、体锻意外;4、嬉戏跌伤;5、溺亡;6、交通事故(校车、搭乘助动车);7、体罚;8、自杀。幼儿园阶段:幼儿园阶段:1、传染病;2、装修甲醛等超标;3、有处方药(幼儿园);4、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5、教具的不妥善放置;6、监护不力;7、少健康信息;8、设施老化、消防隐患;9、场地缺陷;10、校车超载、不系安全带;11、校内车辆撞到人;12、青年教师缺乏安全意识和能力;13、缺反击能力。“四随

3、”,即随时、随地、随事(次生)、随意(天灾与人祸均有)。主要原因分析:学校师生防(抗)风险意识和能力弱;因规划、建设、管理、防范责任主体不同而导致“下游”防范工作艰难。二、校园事故防范要点二、校园事故防范要点(一)校园安全工作注意处理好的六个关系:(一)校园安全工作注意处理好的六个关系:1、校园及(周边)安全措施与学校的社会形象、校园及(周边)安全措施与学校的社会形象、国际形象关系国际形象关系 (必须注意过度的技防和人防对学生心理、学校形象的杀伤力及背后的腐败。)2、校园安全管理能力与学校办学水平的关系、校园安全管理能力与学校办学水平的关系 (三防的合理、高效使用,反映了学校领导、师生和家长的

4、认识高度,也是高水平办学的基础之一;后者是综合的、形象的,包含了前者。)3、师生安全意识和防危能力提升与全面推进素、师生安全意识和防危能力提升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系质教育的关系 (前者是素质的应有之义;后者不仅指学生也应包括教师;师者德也、导也,包含了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4、短期的安全防范措施与长期的安全防范能力、短期的安全防范措施与长期的安全防范能力的关系的关系 (前者多为应急、暂时的,作用力可来自外界,也有自身的;后者是一种自觉的、长效的素质;作用力主要靠自己。)5、学校保护与社会保护、家庭保护的关系、学校保护与社会保护、家庭保护的关系 (隐患可能来自3个方面,也可能是其一,但学校有

5、协调应对职责;学校包揽是下策,协调社会、家长力量共同建立防范机制是良策。)6、外力支持与内功提升的关系、外力支持与内功提升的关系 (可以暂时依靠外界,但不能有依赖性,学校全员化、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防范功能是努力的目标,也是不可缺少的内功,更是科学避险的基础。)(二)防范工作的四大支柱:(二)防范工作的四大支柱:科学知识;道德准则;行为规范;法律武器。(三)防范工作基本格局:(三)防范工作基本格局:1、安全防范全覆盖;2、安全责任全员化;3、安全教育全过程;4、安全管理全天候;5、安全监督全方位。(四)防范工作的三个载体(方位):(四)防范工作的三个载体(方位):1、人防核心;2、物防基础

6、;3、技防辅助。(五)防范工作落实中的四项基本要求:(五)防范工作落实中的四项基本要求:1、部门之间:跨前一步,主动作为,宁可碰撞,不留空档;2、安全任务:不讲时间,不论地点,不谈条件;3、工作作风:每个环节查细、查深;不当甩手掌柜,不讲原则性的话;必须举重若轻。4、执行制度:必须体现:全校一盘棋,上下一条心;人人均是执行者、监督者、发现者、批评者、排险者;监督工作要体现时时、处处、人人。三、校园中常见的险点三、校园中常见的险点 1、大班额,小空间;2、教室门只有一扇,或课桌顶住教室后门;3、黑板槽尖角裸露;4、湿滑的走道、楼梯、食堂(瓷砖不防滑);5、昏暗的走道还堆物;6、楼梯口摆放杂物;7

7、、高踞学生头上的图书馆;8、墙上有钉;9、教室内电源插头过低且没有安全盖;10、电线老化或裸露;11、随意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12、宿舍内在床上给手机充电等;13、玻璃破损而不换;14、玻璃门明净而不贴提示标志;15、作息时间(制度)不科学;091207湘乡市育才中学事件反映制度本身不安全,如21:10晚自习结束,21:30必须熄灯就寝。16、课间相互追逐、推搡;17、携带管制刀具进校;18、特异体质学生的情况不明;19、卫生室有处方药;20、校内车辆无序行驶和停放;21、礼堂内的窗帘、吸音墙均是易燃物;22、安全通道没提示;23、校园花坛围栏尖角裸露;24、底层空调外机支撑架过低且棱角裸露;

8、25、操场上乱石多,且高低不平;26、篮球架棱角裸露,压架石(或铁块)无包裹;27、电脑房电线凌乱,一插座上有多种电器;28、食堂的液化气罐离火源近(包括柴火);29、食堂用油来源不明;30、食堂油烟排气管长期不清洗;31、校园保安无资质;32、校外人员随意进校园。四、事故处理四、事故处理(一)事故发生后的常见三种现象:(一)事故发生后的常见三种现象:1、一人事故,关系几家,涉及全校,影响社会。2、彬彬有礼,强词夺理,蛮横无理,强势表现。3、不言不语,窃窃私语,胡言乱语,豪言壮语。(二)事故处理四个环节(总体要素:及(二)事故处理四个环节(总体要素:及时,准确,规范)时,准确,规范)1、及时处

9、理。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该在事发30分钟内完成)(1)救人120、110最佳,就近相对好的医院,专人陪护(一般为2分钟)。(2)现场保护,至公安等部门同志到达、移交止。(3)报告(一般在5分钟内完成)。报警保护现场,维持秩序,收集证人、证词。告知当事学生的家长专人陪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掌握情况,现场指导(先电告,后书面)。(4)通知保险公司(先电话,后书面)若属校方责任,则尽量请保险公司人员到场。2、配合响应(事故发生一小时左右)(1)启动预案,明确分工 校级领导总负责,设救治陪护,调查配合,安抚疏导,协调谈判,媒体舆论,后勤保障等工作岗位。防止应急处置能力阻塞在某一岗位漏报瞒报

10、环节上。一天一汇总,每天一汇报,每天作微调,至事件处理完毕。(2)调查事实。以公安、教育局、保险公司、上级调查组为主,学校配合。小于10周岁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应当作无责举证。大于10周岁的学生伤害事件,也要做好无责举证。事实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盖章,校长签字)。事实向学生家长通报。报保险公司。由舆论岗与媒体沟通(讲事实,讲反思)。3、保障秩序(由事发当天至事件处理完毕)(1)师生情绪安抚。学校为主。拟因事而导,侧面疏导,防意识强化,转移因事件而引发的刺激信号。正常组织教育教学工作。(2)当事学生的家属情绪安抚。学校或教育局、或司法、青保出面。拟由警方、学生家长单位领导、学校安抚疏导岗人员

11、、街道社区同志(司法所)、教育局、青保办同志等共同参与。(3)防止冲击学校行为发生。拟由警方(治安辅导员)、学校调查配合岗、媒体舆论岗等同志组成;110紧急按钮作用发挥。重点是:看好门(校门、宿舍门、食堂门)。4、协商、协调(一般在事发第二天,乃至第三天开始启动),多少天协商一次,视情况而定。(1)依法协商由学校与当事学生的家长沟通、商量(不得替代保险公司来承诺)。最好事先准备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做到依法协商。要素:.事实确认。.依法定责。.经济补偿。.善后处理。出席人员:当事学生家长代表(3人左右)及单位领导,学校负责人,学校谈判代表,学校法律顾问,保险公司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

12、治安辅导员等。协商结果即报上级主管部门。(2)依法协调拟由第三方(一般以青保名义)在第三地主持开展(一般在事发2至3天后进行),视情况定协调次数。参加人员:当事学生家长代表(3人左右)及单位领导,学校谈判代表,保险公司人员,警方(治安辅导员),区青保办同志,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街道)司法所有关同志,必要时可请法医等到场。要素:明确事实,明确责任,补(赔)偿办法。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3)司法诉讼。学校告知保险公司,请他们参与诉讼。学校准备事实材料(证据、证人、证词以公安提供的为准)。学校明确出庭人。学校法律顾问、出庭人与保险公司的律师沟通。按法院判决,请

13、保险公司按标的理赔。保存好判决书和相关材料。抓好反思和隐患发现、消除等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三)理赔工作(三)理赔工作 1、学校要有向保险公司正式提起索赔的书面材料(可先电话,后书面,学校盖章,校长签字)。填写出院通知单。2、学生治疗需要一个阶段,学校随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补充或更改索赔报告。3、法院判决书。4、理赔单证主要是相关有效票据或单证(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5、在校学生注册证明。6、有关职能部门证明原件(如医疗机构、消防队、派出所等)。案案 例例1.1.面对中小学生安全面对中小学生安全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 【案例】一晚,某校17岁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宿舍

14、喝酒。第二天早上,寇某身体异常,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而学校称,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法院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法律解读】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

15、、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超越法定义务的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证据支持,不能滥用“推定过错责任”。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6、,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于下午课外活动时在操场踢足球,接球时跌倒,后脑勺着地,但未见明显外伤,回家后未告知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症状,下午体育课上踢球时,他头晕加重,老师才得知他曾摔倒,立即将他送至医院,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结果结果】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王某受伤是其在课外活动时偶发,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也并无不当。此案中,因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7、学校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法律解读法律解读】中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分布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约占中小学生总数的60%。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的学校安全保护责任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中小学对于限制民事行

18、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不能提供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学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3.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 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19、 【案例】8岁的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夜里练习后弯腰,中枢神经不慎受伤造成腰部以下瘫痪,就医花去10多万元。王某父母均为外来务工人员,举债无门,遂向学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协商无果,王某的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结果结果】本案中,学生王某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王某的治疗费用。但由于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义务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王某的监护人无义务举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在学校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除赔偿责任。【法律解读法律解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20、人代理民事活动。这是一个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小学一至四年级,由于其法律地位特殊,需要中小学校给予特别保护。承担小学低段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必须明确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认真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何种安全保护的责任?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何种安全保护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尽的安全保护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既有安全教育的职责,又有安全保护的职责;既有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的要求,也有采取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既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要求,也有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安全

21、要求;既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的要求,又有配备设施进行演练的要求;既有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要求,又有及时处理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要求。如何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如何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但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民事行为

22、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就需要提供证据。监护人无举证责任。4.4.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某日上午大课间时间,马某与胡某两伙学生动手打架。马某将胡某、卡某和塔某砍伤。三名受伤的学生被送到医院,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结果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但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15

23、%。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考虑胡某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法律解读法律解读】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实施非职务行为时也被视为“第三人”。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因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

24、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5.5.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案例】张为(化名)和刘波(化名)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放学下楼梯时,张为不慎

25、踏空向前倾倒,将走在其前面的刘波碰倒。刘波门牙被碰掉,刘波的监护人将张为的监护人和学校起诉到法院。【结果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为、刘波和学校对刘波受到伤害都不存在过错,张为和学校不应对刘波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伤害的发生与三方都有关联,判决由三方分担医疗费用。【法律解读法律解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经常会出现学校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专门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

26、生造成的事故。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有过错方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的,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学生从男厕坠楼,学校有一半责任学生从男厕坠楼,学校有一半责任 案例案

27、例 原告朱系中学初二()班的学生。日中午11点40分许,原告朱从被告中学一号楼三楼男厕所窗台坠落受伤,当即昏迷,当时厕所内未有其他目击者。楼下经过的两名同学发现原告坠楼后通知老师,学校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之后又通知原告家长。待原告家长赶至学校,双方即一起送原告朱至儿童医学中心就医,后又转至瑞金医院医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认为原告朱因高坠伤,致双侧胫骨远侧干骺端、胫骨远端骨骺及骺软骨板粉碎性骨折、双侧腓骨下段骨折等;上述损伤致双胫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原告朱就赔偿问题与被告中学协商未果,遂起诉。另,事发后市公安局分局即对事发地点

28、进行了现场勘查。该窗户窗台距离地面1.27米,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在窗户内、外两侧窗台上均有片段鞋印,其种类与原告朱当时所穿的鞋子相吻合。该男厕所系教师厕所,外除标有“男厕所”字样外还标有“教师专用”字样,未标明学生不能使用,也未有其他警示标志。未置栅栏等防护措施,原告事发时身高在1米5至1米6之间。简析简析 法院认为:1、就原告朱而言,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与现场勘查照片显示,事发地三楼男厕所北面窗户内、外两侧窗台上均有片段鞋印,其种类与原告朱当时所穿的鞋子相吻合,可认定原告在事发时曾有自行攀爬窗台的行为。原告朱虽系未成年人,但作为一名初二学生,其理应对一般危险具有常识判断能力及一定的认知能

29、力,应能预见到攀爬窗台行为可能导致坠楼的危险。故原告主动攀爬窗台的行为与其坠楼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原告朱存在过错。该楼男厕所外明确标有“教师专用”字样,作为具有初中文化的学生,原告朱对于该厕所系教师专用厕所,学生不应进入使用这一点,应有明确的认知能力,而其却擅自进入使用,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原告朱也存有过错。故原告朱对上述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本案中:(1)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发地厕所小便池直接设置在窗台之下,小便池下端突出便于踩踏,下沿距地面为0.57米,上下沿之间距离为0.38米,上沿距窗台为0.32米,这相当于形成了两个台阶,给原告朱踏着小便池攀登上窗台提供了可能。且事发

30、地窗户为移动型,在窗台下沿有小便池的情况下,窗外却并未安装栅栏等相应防护装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勘查照片仅表明窗台距地面高度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并未提及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等是否合理。故被告中学教学楼一号楼三楼的教师男厕所在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上存有明显安全隐患。(2)该厕所虽标明“教师专用”,但被告中学平时既没有通过警示标志等形式告知学生禁止使用,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强制性的方式明令禁止学生使用,对此被告中学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综上,被告中学在事发地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瑕疵,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学午间值班老师在接到同学

31、报告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通知家长,双方一起将原告送医院就诊,被告中学对原告朱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原告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中学的民事责任,法院确认被告中学应对原告损伤承担50%的民事责任。地砖湿滑摔掉牙,学校承担赔偿责地砖湿滑摔掉牙,学校承担赔偿责 案例案例 原告张系被告小学的学生。日上午,原告在小学上体育课。因下雨,体育老师安排学生在活动室内作前滚翻的准备活动。原告与案外人金一前一后,双手撑地,在活动室内的大理石地面上做准备活动。案外人金重心失衡,身体向前倾倒,头部撞在原告背部,致使原告失去平衡,身体前倒,

32、面部着地,牙齿损伤。被告小学当即将原告送到医院诊治。原告花费了医疗费人民币元,案外人金另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元。原告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元,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嗣后,原告曾两次对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支付。被告均予以履行完毕。2010年4月日,原告因修复牙齿再次发生医疗费281元。2010年5月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简析简析 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

33、疏于教育防范以致原告牙齿损伤,故对于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复牙齿产生的后续治疗费281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疏于管理埋隐患,幼儿受伤要赔偿疏于管理埋隐患,幼儿受伤要赔偿 案例案例 原告冯入托于幼儿园。日上午8:00左右,原告在操场上自由活动,操场上有一位老师在场。在跑的过程中旁边另有一个小孩在开电玩车,原告绕过电玩车时不慎绊倒而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即将原告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累及骺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冯因故致右肱骨远端骨折累及骺板等。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简析简析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34、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幼儿园是幼托教育机构,对于入托于该幼儿园的幼儿在法律上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幼儿园在管理上是存在疏漏的。该幼儿园的操场并不大,该幼儿园应当预见操场上既有幼儿开电玩车,又有幼儿跑来跑去的危险性,但该幼儿园疏忽大意,在不大的操场上安排了电玩车,允许幼儿独自开电玩车

35、,还任由原告在操场上跑来跑去而不加管束与看管,以致幼儿园内损伤事故的发生。对此,幼儿园是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向原告作出相应的赔偿。原告是幼儿,日常的行为活动方式,监护人也有责任多加教导,现发生原告不慎摔伤事故,事实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有关,故原告这一方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次要责任。狭小操场狭小操场“追逐跑追逐跑”,撞上围墙臂骨折,撞上围墙臂骨折 案例案例 日下午,原告陈在被告中学的操场上上体育课参加“追逐跑”项目时,因跑步冲力,导致手臂撑在跑道前方、校方临时搭建的围墙上,致使右前臂骨折;原告因此被送至医院并接受住院治疗;后原告又遵医嘱接受过取内固定手术;期间,原告还因伤进行过多

36、次复诊;校方则因此垫付过原告医疗费12145.34元。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简析简析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和校方在上述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二)原告方经济损失的范围;(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全额支持。法院认为:首先,校内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但对于在操场场地面积缩小后进行“追逐跑”这一较短间距内的快速奔跑兼追赶或避追的体育教学活动而言,校方对该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管理,则需比平时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由此,校方对上述事故的发生存在一般过失。又,事发时原告陈年届15周岁、尚不足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

37、为能力人,但在缩小后的操场内进行“追逐跑”且又是被追者,由此可能存在及发生伤害风险与后果,原告对此当属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和控辨能力,故原告对于涉讼事故的发生亦有轻微过失。据此,法院确定被告作为校方应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付责任。其次,基于法医学鉴定书的结论,原、被告在庭审中就原告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这六项经济损失项目及金额确认一致,且均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又,原告方依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主张的原告监护人陪诊等所致的误工补助费,系合法请求,法院予以采信;又因该费系指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因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

38、收入,虽然原告方对于监护人有无固定收入、实际误工天数及收入的实际减少金额等举证不足,但基于本案案情,结合考虑原告当时的年龄、伤情以及原告两次住院的期间和年度、复诊的次数和时间等客观因素,兼顾侵权法填补损害原则和合理、必要原则,法院对原告方该项经济损失的主张仍予部分支持、金额酌定为2500元。至于被告抗辩该误工补助费与护理费性质重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另,原告方主张的后续的去瘢治疗,依据法医学鉴定书的结论,考量到原告系未成年人,法院认定原告今后的去瘢治疗具有必要性,但因该项治疗尚未实际发生,被告对此又不予确认,故合理、适当范围内的诊疗费用难以估算,赔偿权利人即原告可以待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再

39、行主张,本案中则不予一并处理。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经济损失的法律属性不同,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在此起事故中受伤后虽未致残但后果尚属较为严重,故原告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但原告诉请金额高达20000元,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全额支持;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场合、方式、后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金额酌定为1000元。走廊湿滑伤学生,防治不当五分责走廊湿滑伤学生,防治不当五分责 案例案例 原告徐与被告杜系被告小学的三年级同班同学。日时分,课间休息时,原告站在小学内走廊上被行经该处的被告杜碰倒,致原告人身受损;当

40、日的气候为雨天,该处走廊为部分开放式设置,地面系铺设地砖。当日,原告在放学后,由其法定代理人送至儿童医院就诊,行入院治疗2次,复诊多次。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12077.30元、交通费221元。嗣后,原告收到被告杜支付的现金2000元,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徐因遭受外力作用受伤,致左胫骨骨折等,被鉴定人徐今后若皮肤瘢痕明显色素沉着或左下肢出现明显短缩,可考虑相应治疗,具体治疗方案以三级甲等医院临床专科医师医嘱或实际发生的治疗为准。后,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现原告遂诉至法院,并追加学校为被告。审理中,被告小学在法庭向其释明需提供地砖系防

41、滑性质、走廊内安排班主任巡查记录后,未提供相关证据。简析简析 法院认为: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杜作为在校的小学生,可在学校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课间休息时应遵守学校纪律,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被告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应恪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以保障其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顺利实施。2、被告杜在课间休息活动期间,应遵守相关学校纪律,在走廊内所进行的活动应符合周围环境的特点,并适当注意避让其他同学;而被告三中心小学作为负有教育义务的机构,在走廊内铺设的地砖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应针对雨天的气候条件及时安排清洁人员进行清扫、铺设相应防滑设施,并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及在发现有学生受伤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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