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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理解与适用朱广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课件.pptx

1、评定依据评定依据评定时机评定时机一、评定依据一、评定依据n宣贯材料:“伤残评定的原则主要是以交通事故伤者的治疗效果为依据,即经治疗后遗留下的后遗障碍程度。同时,评定中对受伤当时的损伤部位、程度等也应当给予甄别,这是判明事故与损伤及后遗障碍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是排除伤残者原有伤病的重要依据。”二、评定时机二、评定时机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n肢体或组织器官缺失,临床治愈后即可进行评残。n颅脑器质性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1年后可进行评残。n颅脑及耳、眼损伤致听觉或视觉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n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所致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进行评残。n面部瘢痕形成,影响面容

2、的,经治疗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n骨关节损伤,影响躯体负重或肢体运动功能的,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伤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前本身就是一个残疾人,因交通事故损伤后致使原有的伤残程度加重。伤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前本身就是一个残疾人,因交通事故损伤后致使原有的伤残程度加重。乙鉴定机构在进行重新鉴定时,参照标准条评定为五级伤残外,另根据左上肢三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参照标准(一肢完全丧失功能)评定为五级。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而也

3、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参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主要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参与度拟为56%95%;例如,伤者伤前即是一眼盲目(4级以上),因交通事故致健眼盲目(4级以上),由一眼盲变为双眼盲。没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0%-4%;李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同时伴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

4、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而也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关节功能计算、阴茎勃起障碍)同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45%55%;李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同时伴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李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同时伴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颅脑器质性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1年后可进行评残。没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0%-4%;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

5、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宣贯材料:评定时机应掌握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事故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宣贯材料:评定时机应掌握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事故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完全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骨关节损伤,影响躯体负重或肢体运动功能的,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而也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如果强调以致残结局(双眼盲)为评

6、残依据,则伤者应为三级残,又损害了车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而也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没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0%-4%;骨关节损伤,影响躯体负重或肢体运动功能的,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例如,伤者伤前即是一眼盲目(4级以上),因交通事故致健眼盲目(4级以上),由一眼盲变为双眼盲。类似的问题都应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处理。伤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前本身就是一个残疾人,因交通事

7、故损伤后致使原有的伤残程度加重。颅脑及耳、眼损伤致听觉或视觉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类比原则类比原则同部位同性质同部位同性质 同部位不同性质同部位不同性质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伤病关系处理原则n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而也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1条)的规定。同部位不同性质损伤伤残评定n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可将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在伤残后果中的作用大小分为没有作用、轻微作用、次要作用、同等作用、主要作用和完全作用等6种

8、情况,并以参与度加以量化。n没有作用没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参与度拟为0%-4%0%-4%;参考均值:;参考均值:0%0%。n轻微作用轻微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诱因形式),参与度拟为,参与度拟为5%-5%-15%15%;参考均值:;参考均值:12.5%12.5%。n次要作用次要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参与度拟为(辅因形式),参与度

9、拟为16%16%44%44%;参考均值:;参考均值:25%25%。n同等作用同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临界型”因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果关系,参与度拟为45%45%55%55%;参考均值:;参考均值:50%50%。n主要作用主要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参与度拟为(主因形式),参与度拟为56%56%95%95%;参考均值:;参考均值:75%75%。n完全作用完全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

10、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参与度拟为96%96%100%100%;参考均值:;参考均值:100%100%。宣贯材料:“伤残评定的原则主要是以交通事故伤者的治疗效果为依据,即经治疗后遗留下的后遗障碍程度。如果强调以事故直接造成一眼盲作为评残依据,则伤者应为八级残,这对伤者显然不利。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如果强调以致残结局(双眼盲)为评残依据,则伤者应为三级残,又损害了车方的利益。宣贯材料:评定时机应掌握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事故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

11、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例如,伤者伤前即是一眼盲目(4级以上),因交通事故致健眼盲目(4级以上),由一眼盲变为双眼盲。颅脑及耳、眼损伤致听觉或视觉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颅脑器质性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1年后可进行评残。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伤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前本身就是一个残疾人,因交通事故损伤后致使原有的伤残程度加重。颅脑器质性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1年后可进行评残。没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0%-4%;同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

12、系,参与度拟为45%55%;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而也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特别注意!特别注意!n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应激性精神反应或癔症性肢体瘫痪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关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应激性精神反应及肢体癔症性瘫痪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价。同部位不同性质损伤伤残评定当事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颅脑器质性损伤致

13、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1年后可进行评残。面部瘢痕形成,影响面容的,经治疗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骨关节损伤,影响躯体负重或肢体运动功能的,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伤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前本身就是一个残疾人,因交通事故损伤后致使原有的伤残程度加重。颅脑及耳、眼损伤致听觉或视觉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例如,伤者伤前即是一眼盲目(4级以上),因交通事故致健眼盲目(4级以上),由一眼盲变为双眼盲。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的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李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同时伴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

14、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臂丛神经完全性损伤,甲鉴定机构根据左臂丛神经完全性损伤致左上肢单瘫,参照标准条(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五级伤残。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面部瘢痕形成,影响面容的,经治疗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和(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分别评定为VI级残和VII残。59二、评定时机二、评定时机类似的问题都应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处理。例如,伤者伤前即是一眼盲目(4级以上),因交通事故致健眼盲目(4级以上),由一眼盲变为双眼盲。颅脑器质性损伤致器质

15、性精神障碍,经治疗1年后可进行评残。如果强调以事故直接造成一眼盲作为评残依据,则伤者应为八级残,这对伤者显然不利。没有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0%-4%;主要作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参与度拟为56%95%;伤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前本身就是一个残疾人,因交通事故损伤后致使原有的伤残程度加重。尊重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共识(如颈部和腰部运动活动度)类比原则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尊重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共识(如颈部和腰部运动活动度)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而也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伤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前本身就是一个残疾人,因交通事故损伤后致使原有的伤残程度加重。同部位不同性质损伤伤残评定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如应激性精神反应,癔症性肢体瘫痪等均不是评定伤残的依据。面部瘢痕形成,影响面容的,经治疗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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