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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规章制度汇编学科科研卷参考范本.doc

1、某大学规章制度汇编:学科科研卷“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2“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13学科评估奖励暂行办法18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31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36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9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48科技开发项目(横向项目)管理办法55“2011协同创新中心”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61“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64“2011协同创新中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8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管理办法70科研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76科研创新平台日常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83科研创

2、新平台科研岗申报与考核暂行办法85自然科学类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分类评价认定标准87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分类评价认定标准95“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考评暂行办法110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113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24学术行为规范(试行)129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137关于加强基层学术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141“文典大讲堂”管理办法146“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校政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

3、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精神,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推动“双一流”加快建设、特色建设、高质量建设,结合某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主动对接和服务国家特别是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积极融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创新体系建设,深化高水平实质性合作交流,在精准对接需求中形成特色,实现学校内涵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某提供有力支持。第三条 按照“分类指导、分层建设、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的学科建设思路,优先建设材料科学与信息技术学科群,重点培育

4、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学科群,积极构建有鲜明特色的一流学科体系,加快推进高素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实现学校综合实力和学科国际竞争力全面提升。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第四条 学校成立“双一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设计、宏观布局、经费投入、动态调整等重大事项审议,确保“双一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动落实学校及领导小组关于“双一流”建设工作安排、组织项目建设任务书论证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第六条 “双一流”建设实行项

5、目管理,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实行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负责制。领导小组研究提出项目负责人人选,报学校研究后决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建设任务书,保证项目建设的工期和质量,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一级、二级子项目,并研究决定各级子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子项目建设任务书,确保高质量完成子项目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完成情况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总结。第七条 “双一流”建设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双一流”建设任务推动落实的牵头单位,建设项目所依托的“3+1”学科科研平台、职能部门、院系等作为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

6、编制项目(含子项目)建设任务书,分解落实建设任务,设置、检查和评估各级子项目;对项目(含子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根据督导考核结果调整工作重点,确保任务实施有力。参与单位负责承担项目建设任务,开展绩效自查,根据督导考核结果改进工作,确保建设取得实效。第八条 学校成立“双一流”建设绩效督查小组(以下简称督查小组),负责制定督查办法,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成效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九条 项目设置、动态调整与变更(一)项目设置根据某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设置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7、等五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根据某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及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建设任务书,其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作为督查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任务书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审批后立项实施。(二)子项目设置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需要,项目可分解为若干一级子项目,一级子项目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分解为若干二级子项目。一级、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研究决定。一级、二级子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各自子项目建设任务书,其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作为督查依据。由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一级、二级子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经领

8、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审批后立项实施。(三)子项目的动态调整与变更根据建设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对子项目的支持力度和建设范围。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完成关键性指标的子项目,将加大经费投入;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未通过督导考核的子项目,将对子项目负责人予以问责,并对子项目予以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按上述程序增补新的子项目。如果对原来的子项目有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立项实施。第十条 经费划拨(一)“双一流”建设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某省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建设经费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处单独设账户专项管理。(二)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及建设进度情况,拟定年度经费

9、投入计划,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应根据建设任务书开展工作,每年年初根据项目建设的年度经费和建设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需完成的关键指标,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执行。其中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须按学校相关决策程序进行立项。(二)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资金使用和批报按某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三)围绕“双一流”建设开展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校内人员聘用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10、等按照学校现行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成果和数据以及文字、图表、照片、影音等与“双一流”建设有关的资料,要安排专人认真收集整理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以便总结评估。(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未通过督导考核的子项目,将终止建设,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六)项目建设期满后,督查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项目结余资金,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政府部门验收评价的项目,1年后(自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由学校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收回资金按照政府有关“双一流”建设资金

11、管理规定统一安排。第四章 绩效督导第十二条 督导考核 (一)年度自评。各项目于每年年底提交自评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年度进展和关键指标完成情况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中期评估。学校在项目建设中期开展中期评估。由督查小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建设任务书,就建设效果与建设任务书的符合度、建设任务书阶段性目标的达成度,对各项目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各级子项目中期评估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安排。(三)期末评估。学校在项目建设末期开展期末评估。由督查小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整体建设效果与总体方案的符合度、建设方案主要目标的达成度、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校整

12、体建设情况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各级子项目期末评估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安排。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使用(一)“双一流”建设评估结果与本单位校内绩效工资核拨挂钩;与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挂钩;与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二)各建设单位对照评估结果,总结分析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加强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建设效益。(三)学校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政策举措及资金投入,合理配置建设资源,改进“双一流”建设的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3、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政20184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和某大学“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作为五个项目,项目可分解为若干一级子项目,一级子项目根

14、据建设任务需要可分解为若干二级子项目。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质量导向,突出学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专项资金投入、动态调整等重大事项,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实施,组织编制学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组织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监督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组织绩效自查,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

15、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及绩效结果负责,并接受学校对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和财务管理,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审核项目预算,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学校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并根据批复的

16、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细化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快预算执行序时进度。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者,对于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由该项目负责人审批;对于调整幅度在20%(含)以上的,须按原预算申报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结束,结余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聚焦“双一流”建设目标,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与建设资金使用有关的人员,须自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

17、费、维修费、业务费等。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培养、培育、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以及必要的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二)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为完成“双一流”学科建设、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数据库等发生的支出。 (三)维修建设费。主要用于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四)业务费。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所必须开支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

1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租赁费等支出。 (五)其他费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须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19、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其中,5万元以下支出,由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以上支出,由一级子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另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另需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组自我评价,就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等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依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动态调整,采取减少或暂

20、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校政20164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

21、科管理,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科建设目标是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优势学科,加快发展特色应用学科,巩固加强基础学科,积极培育新兴交叉学科(群),构建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突出的综合性大学学科体系,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第三条 学科分类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依据。第二章 立项第四条 学校根据“分类指导、分层建设、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原则,制定和实施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学科建设。第五条 围绕国家一流学科建设战略规划,

22、实施一流学科建设计划,支持一批优势特色学科进行世界一流、国内一流分层建设。第六条 逐步实施基础学科固本强基、应用学科服务能力提升、新兴交叉学科(群)培育等学科建设计划,重点支持追求科学前沿成效显著的基础学科、与区域发展联系紧密的应用学科、符合学科发展趋势的新兴交叉学科或学科方向。第七条 立项重点建设的学科须编制重点学科建设方案(任务书),作为该学科建设和评估验收的依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第三章 建设第八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学科建设的核心。各学科要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最新发展动态,结合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需求,科学凝练学科方向。各学科方向坚持

23、以任务为导向,明确需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行业产业及领域发展重大需求。第九条 师资队伍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各学科要大力构筑人才高地,打造一支“一个学术领军人为学科带头人、若干高端创新人才为学科方向负责人、一批优秀创新人才为学科骨干”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第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各学科要建立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将学科建设成果以各种不同形式转化到人才培养质量上。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是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各学科要大力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突破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机制体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提高学术水平和学科声誉。 第十二条 学科平台是学科建

24、设的基础。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创新与研究需要,围绕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构建条件完备、有重要影响的契合本学科方向的学科平台。建立体系化的科研转化平台,促使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发表或转化。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各类学科计划组织实施及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院系负责本院系的学科建设工作,全面负责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院系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院长(主任)是院系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带头人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带头人由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

25、提名,经院系教授委员会选举、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并报学校备案。学科建设带头人变更须按相同程序确定,并报学校备案。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总结等工作,学科建设带头人的任期与所在学科的建设周期相同。第十八条 建立学科建设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办法,对立项建设学科进行定期评价。建立中(终)期评价末位淘汰机制,构建能进能出的重点建设学科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学科建设责任追责机制,将学科建设成效列为院系领导班子考核重要指标。对学科建设无明显进展和成效的,暂停经费资助,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申报立项。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安排

26、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加强重点建设学科经费投入和资源统筹,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对不同类别学科进行支持。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带头人按照重点学科建设方案(任务书)科学编制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经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预算按年度拨付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带头人负责、院系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与使用,由学科建设带头人签批,并报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审签后报销。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预算管理,严禁随意调整和变更预算。对于不符合预算的支出,应先按照经费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学科

27、平台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绩效奖励及其他支出,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师资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学科人才或团队配套经费或科研启动费。(二)学科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实验室或基地等平台建设。(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资助有重大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的学术著作出版和材料(试剂)采购、测试、加工等科研业务活动。(四)国内外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作学术报告等。(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人才创新能力培养及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包括资助优质课程资源建设、学生高水平创新成果培育和奖励、实践及访学等创新能力培养活

28、动。(六)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对学科建设具有重大贡献的行为和成果进行奖励。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报销权限和程序执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建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科评估奖励暂行办法校政201861号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能力,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学科评估中获得B(含)以上档次(相

29、当于排名前30%)学科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在当年全国学科评估排名取得良好成绩的学科,给予如下奖励:评估结果为A+、A、A-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评估结果为B+、B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在上次评估结果基础上,每提升1个档次,追加奖励10万元;评估结果与上一轮评估持平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评估结果较上一轮评估退步1个档次及以上的,不予奖励。第四条 受到奖励的非跨院(系)建设学科,由院(系)根据集体或个人对该轮评估的贡献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审核后实施;受到奖励的跨院(系)建设学科,由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集体或个人对该轮评估的贡献情况制定分

30、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审核后实施。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7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办201650号)和中共某省委办公厅、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相关文件

31、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由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没有明确经费使用要求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明确经费管理方式。第三条凡以某大学名义取得的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凡使用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

32、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院系(包括学院、系、所及校内各类独立运行的研究机构,下同)、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采购、资产、国际合作与交流、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审核科研合同;监督项目实施、合同执行、外协合作、结题验收以及成果保护和推广应用;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科研管理服务体系和绩效考核体

33、系;协同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到账确认和经费使用监督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审查科研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验收检查和结题审计工作;配合院系和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对院系和项目组聘任的科研财务助理业务培训和指导。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审核、备案。监

34、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督查或专项审计。第七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校对科研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

35、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学校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一般由院系和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请,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财务部门负责为科研财务助理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一般包括专项经费来源和自筹经费来源。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须提供自筹经费来源的相关财务资料或出资证明。支出预算一般包括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

36、:科技类项目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十二条预算编制:1.直接费用预算编制需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其中会议费、差旅

37、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以合并编制,且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项目不超过2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各预算科目不设比例限制。2.间接费用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编制,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其中:科技类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计算,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类别项目金额国家科技类项目省级科技类项目社科类项目50万及以下20%30%30%50万至100万20%100万至300万25%300万至500万20%500万至1000万15%15%13%1000万

38、以上13%间接费用预算须足额编制。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间接费用也应按经费分配比例足额预算,并在双方合作协议中明确。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申请人编制预算提供指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或备案。对重大、重要项目的预算申报,学校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预审,提出审核建议,项目申报人依据预算审核建议修改和调整预算编制。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其中: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项目预算总额不

39、变的情况下,科技类类项目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和社科类项目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院系、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分开填报的,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三项之和一般不予调增。3.科技类项目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科目一般不予调增,社科类项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科目一般不予调增。4.不得调增的预算科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

40、项目主管部门审批。5.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经项目牵头的单位批准。第十六条 其他调整事项,如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第四章经费到款及分配管理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下达或到账后,财务部门负责通过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项目申报人在项目立项的基础上进行经费认领;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经费性质,完善经费立项信息;财务

41、部门根据审核确认后的信息进行经费立项和分配管理。第十九条经费分配及管理。经费按预算分配和管理,有间接费用预算的按预算金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院系和项目组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如下:学校院系项目组分配比例科技类25%科技类10%科技类65%社科类7%社科类3%社科类90%用途学校为项目管理和服务以及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院系为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以及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补偿等项目组绩效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没有间接经费预算按项目经费总额

42、的6%提取科研管理费,按照学校70%,院系30%进行分配。第二十条由学校设立或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参与立项奖励和到账奖励,配套资助经费一般只能用于项目研究直接费用支出。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外,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各项费用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通过银行卡发放,应依法纳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

43、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严禁利用科研经费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二条劳务费支出对象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得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第二十三条外拨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

44、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院系、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分配后纳入项目负责人间接费用项目统一核算,开支范围包括绩效支出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结合科研人员工

45、作实绩,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发放。发放流程: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某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表),提出发放申请;院系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绩效支出是否发放提出建议;科研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发放申请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根据院系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发放。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对于以上各种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第六章经费决算及结余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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