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和处罚。二、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基本条件。三、经
2、销商要严格执行有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四、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五、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
3、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六、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工作。七、经销商不得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补贴机具。八、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贿赂。九、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十、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的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十一、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处罚权限对违法违规违纪经销商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取消经销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