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联合国基础知识太原进山中学校模拟联合国协会2联合国简介 联合国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当时共有51个国家承诺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来维护和平、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生活水平和保护人权。由于其独特的国际性质,和其宪章赋予的权利,联合国可就广泛的问题采取行动,并通过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和委员会,为其193个会员国提供一个论坛来表达他们的观点。联合国工作的范围达到了地球每个角落。虽然联合国最著名的是维持和平,建设和平,预防冲突和人道主义援助,但是联合国及其系统组织(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还通过许多其他方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并使世界变得更加
2、美好。联合国工作范围广泛又具体,它包括可持续发展、环境和难民保护、救助灾民、打击恐怖主义、推动裁军和不扩散、促进民主、保护人权、治理政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际卫生、清除地雷、扩大粮食生产等。为了给当代和后代一个更安全的世界,联合国正在协调努力地去实现其目标。3宗旨联合国有四个主要宗旨维持世界各地和平;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4组织结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共有六大主要机关,分别是: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安全理事会(The Se
3、curity Council)、经济及社会理事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托管理事会(The Trusteeship Council)、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秘书处(The Secretariat)。除以上六大主要机关外,联合国还包括15个专门机构,一些方案和其他实体。联合国组织结构图5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根据联合国宪
4、章第十九条规定,“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但同时该条款也规定“大会如认为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截至2014年10月9日,根据大会第A/RES/69/4号决议,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均已被允许在大会中投票。6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可:审议开展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的一般原则并就此提出建议;讨论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但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局势不在此列;除上述例外情况外,讨论宪章范畴内或影响联合国任何机关之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
5、出建议;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开展国际政治合作,拟订和编纂国际法,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开展国际协作;75.为和平解决可能损害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局势提出建议;6.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7.审议和核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8.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及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依照1950年11月3日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和平似乎受到威胁、破坏或出现侵略行为时,如安全理事会因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大会也可采取行动。大会可立即审
6、议有关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集体采取措施,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8特别会议、紧急特别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章第20条规定:“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如大会第二十八届特别会议(2005年)以“纪念解放纳粹死亡营六十周年”为议题进行会议。根据大会第A/RES/377(V)号决议,“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大会1950年11月3日决定可以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特决议安全理事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
7、考虑此事,俾得向会员国提出集体办法之妥当建议,倘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时如属闭幕期间,大会得于接获请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届会。紧急特别届会之召集应由安全理事会依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请求为之,或由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为之”。如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1997年4月,2009年1月15和16日最后复会)讨论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和其他巴勒斯坦地区的相关问题。9多边谈判论坛 大会依照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设立,作为联合国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议事和决策机构,地位举足轻重。大会由联合国全部193个会员国组成,是一个讨论宪章涵盖的各种国际问题的独特多
8、边论坛。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寻求共识大会193个会员国每个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有关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选举安全理事会成员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以及预算问题等特定重大议题的表决,要获得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但其它问题则由简单多数来决定。近年来,已经作出特别努力,争取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做出决定,加强了对大会决定的支持。大会主席在与各国代表团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提议不经表决通过决议。10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简介 根据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
9、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率先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理会促请争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建议调整办法或解决问题的条件。在有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可以实行制裁,甚至授权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11理事国根据宪章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联合王国、俄罗斯、法国、美国、中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阿根廷(2014年)、澳大利亚(2014年)、韩国(2014年)立陶宛(
10、2015年)、尼日利亚(2015年)、卢森堡(2014年)、卢旺达(2014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约旦(2015年)。不担任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可在安理会认为影响到该国利益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如果是安理会审议中争端的当事方,可应邀参加安理会讨论,但无表决权;成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设定。每年大会选举产生五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共10个),任期两年。依照大会1963年12月17日第1991(XVIII)号决议,10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区域分布如下:非洲和亚洲国家五个;东欧国家一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两个;西欧和其他国家两个。
11、12投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因此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七章第四十条:“安全理事会的表决应根据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条款进行。”又根据宪章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安理会投票规则如下: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以九理事国可决票表决,但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以九理事国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表决;但对于宪章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联合国宪章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13职能和权力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
12、际和平与安全;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14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是否存在对任何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安全理事会断定对和平造成威胁的各种情势包括涉及具体国家的局势,如国家间
13、冲突或国内冲突或具有区域或次区域影响的内部冲突。此外,安全理事会还将一些潜在或一般威胁确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如恐怖主义行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和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扩散及非法贩运。安全理事会断定可导致对和平的破坏的情况较少。安全理事会仅在涉及使用武力的情况下断定存在对和平的破坏。在其历史上,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安全理事会曾断定存在一国对另一国的侵略行为。15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或 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当争端导致敌对
14、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16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断绝外交关系;封锁;乃至集体军事行动。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17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部向世界各地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政治和行政领导,在执行安全理事会任务规定的过程中与安全理事会、出兵国和
15、出资国及冲突各方保持接触。维和部积极统筹联合国、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在维和行动中所做的工作。该部还就军事、警务、地雷行动和其它问题向联合国其它政治和建设和平特派团提供指导和支持。维和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8年首批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和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组(印巴观察组)创建之时。直到1980年代晚期,维和行动一直是通过特别政治事务厅运作的。维和部是在1992年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就任秘书长后正式组建的。18制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全理事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措施形式不一,可以是不涉及使用武力的经济和(或)其他制裁,也可
16、以是国际军事行动。实行强制性制裁是为了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迫使该国或该实体遵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目标。因此,制裁是安全理事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联合国的普遍性质,因此由它负责制定和监督这些措施是特别适当的。在和平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安理会实行强制性制裁,作为强制执行规定的工具。制裁的范围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和(或)一些更为具体的定向措施,如军火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外交方面的限制等。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人道主义组织对制裁可能对人口中最易于受到伤害者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它们对制裁可能对第三国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也表示关切。19 为了回应这些关
17、切,在强制性制裁的制订、适用和实施方面要更加精益求精。安全理事会相关决定反映了这些改进,其中包括制定针对特定行为体的措施以及在安全理事会决议中作出人道主义例外规定。例如,定向制裁可包括冻结那些被点名的掌权政治人物或政治实体的资产,阻止它们的金融交易,因为其行为正是实施制裁的缘由。最近对非洲一些国家的冲突钻石实行了“聪明制裁”,在这些国家,战争经费部分来自非法钻石贸易,通过这种贸易获得的资金被用来购置军火和有关物资。安全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9日通过第1730(2006)号决议,在决议中请秘书长在秘书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关事务处)内确定一个协调人,接收除名申请和执行决议附件开列的任务。这是安
18、理会所作承诺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订立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和将其从名单中删除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的公正而明确的程序。安全理事会采取的另一个重要步骤是,根据第1904(2009)号决议设立监察员办公室。20武力措施 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授权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曾授权使用军事武力逆转或击退一国对另一国的侵略(1950年朝鲜战争和1990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自1990年以来,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使用武力的情况越来越多具体情形和程度各不相同。它曾数次授权海军封锁,以实施制裁(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海地和塞拉利昂)。它曾授权(如在前南斯拉
19、夫、索马里、刚果民主共和国、科索沃和东帝汶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以及各区域安排(如西非经共体科特迪瓦特派团(西非驻科团)、欧洲联盟部队驻刚果民主共和国部队(欧盟驻刚部队和非洲联盟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使用有限武力。此外,它曾授权(如驻索马里、海地、卢旺达、扎伊尔东部、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东帝汶、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布尼亚、利比里亚和伊拉克的)多国部队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或“一切必要措施”。21国家使用武力规则 除上述对安全理事会使用武力的授权外,会员国在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自卫权时可使用武力。会员国仅在受“武力攻击”时且“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20、”可行使自卫权。否则,依照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2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经社理事会关注的是世界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挑战。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机构,是讨论和辩论这类问题以及发布政策建议的论坛。因此,经社理事会负有广泛的责任,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70%的人力和财务资源,包括14个专门机构,9个“职司”委员会以及5个区域委员会。理事会一年到头都会举行各种定期会议,与著名学者、工商界代表和3200多个注册的非
21、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然而,经社理事会最盛大的会议定于夏天举行,即每年7月举行为期长达1个月的年度实质性届会。届会每年在纽约和日内瓦之间交替举行,分为5个部分高级别会议、协调会议、业务活动会议、人道主义事务会议和大会,讨论全球事务和技术及行政问题。高级别部分侧重于紧迫的发展挑战(就业、教育、卫生等),经常吸引来自政府高层的决策者。该部分的年度部长级审查和每两年一次的发展合作论坛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它们重点选择来自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议题。23职能经社理事会新职能经社理事会新职能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授权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举行年度部长级审查和两年一次的发展合作论坛。年度部长
22、级审查年度部长级审查年度部长级审查的目标是评估落实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提出的国际商定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它包含一次年度主题审查,以及关于实现国际商定目标进展情况和所面临挑战的国家自愿发言,这些目标包括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制订的国家发展战略中确定的那些目标。发展合作论坛发展合作论坛发展合作论坛的目标是提高不同发展伙伴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通过审查国际发展合作的趋势和进展情况,论坛将为提高发展合作的质量和效果提出政策指导和建议。24特设机制冲突后非洲国家问题特设咨询小组冲突后非洲国家问题特设咨询小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第2002/1号决议中,为冲突后非洲国家问题特设咨询小组创立了一个框架,用以评估这
23、些国家的人道主义和经济需要,并制定一项首先将救济与发展相结合的长期支助方案。这些小组最重要的职能是为那些不在外国援助最前沿的国家代言。海地问题特设咨询小组海地问题特设咨询小组2004年7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实质性会议上决定恢复海地问题特设咨询小组(2004年7月23日第2004/52号决议)。1999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第1999/4号决议,成立了海地问题特设咨询小组,授权它就如何确保对海地的国际援助充分、连贯、协调和有效地提出建议。小组在短短三个月里行动积极,提交了建议(E/1999/103)。联合国农村发展公私联盟联合国农村发展公私联盟在2003年经社理事会部长级宣言中,理事会强调了
24、所有利益攸关方为实现农村发展目标结成联盟的重要意义。联合国农村发展公私联盟的使命是确定、彰显和推广那些既有利可图,又能促进农村贫穷人口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有效的工商业政策和做法。这种双赢措施的效果经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宣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25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宪章规定,托管理事会有权审查并讨论管理当局就托管领土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方面进展提出的报告,会同管理当局审查托管领土的请愿书,并对托管领土进行定期的和其他特别的视察。联合国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10月1日取得独立后,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理事会1994年5月
25、25日通过决议,决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视需要举行会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作出决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要求。宪章在建立国际托管制度过程中设立了托管理事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并规定其任务为监督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托管领土的管理。托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托管领土居民的进展以及托管领土朝自治或独立方向的逐渐发展。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托管制度的目的已经充分实现,所有的托管领土均已取得自治或独立,有的成为单独的国家,有的加入相邻的独立国家。26秘书处(Secretariat)秘书处由在联合国
26、纽约总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体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处的首长是秘书长,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秘书处工作人员还使世界各通讯媒体了解和关心联合国的工作;就全世界所关切的问题组织国际会议;监测联合国各机构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将发言和文件翻译成联合国各正式语文。27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联合国秘书长既是外交官又
27、是代言人,既是公务员又是首席执行官,作为联合国理想的象征,秘书长为全世界人们,尤其是穷人和弱势人群仗义执言。联合国现任也是第八任秘书长是来自大韩民国的潘基文先生,他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担任此职务。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履行行政长官的职务,以及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所托付之其他职务”。宪章还规定秘书长有权力“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这些纲领性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了本职位的权力,又给予其极大的采取行动的自由。如果秘书长不关心成员国的利益,他就不称职。但是他必须要维护联合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权威,一
28、言一行都要从和平的角度出发,为此甚至可以不惜经常得罪上述成员国。秘书长要参加联合国各机构的会议,同世界领袖、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举行会谈,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员国的人们能清楚的了解联合国日程上值得国际关注的众多事情。每年,秘书长都要作联合国工作报告,评价联合国的工作,指出以后的工作重点。联合国秘书长同时又是联合国系统行政首长协调理事会(CEB)的主席。该委员会由联合国基金会、署及其他专门机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联合国体系面临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务上谋求进一步的协调与合作。联合国秘书长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发挥他的“积极职能”,本着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公开或私下里采取措施,防止国际争端的产
29、生、激化和传播。每任秘书长在其任期中间都会根据当时的时代形势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28秘书长任命程序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经安理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任命。另外大会于1946通过A/RES/11(I)号决议年对秘书长的任命条件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虽然法律上对秘书长五年任期的届数没有限制,但至今为止没有人任期超过两届。29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依照规
30、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联合国其它五个主要机构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30 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解决国家间争端和向经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31、没有附属机构。然而,1946年以来设立的大量区域法院和特设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乱。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例如战犯)。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还必须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位于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的审查指称违反人权公约情事的欧洲人权法院(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查私人(诉国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国际法院不能受理。国际法院还有别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
32、法法庭)等专门国际审判法庭。国际法院不是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有权就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裁定。31 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考虑作为一般规则,法律争端应由当事方提交国际法院,但安全理事会可以调查任何争端并就调解措施提出建议。大会可以讨论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履行其职能时,安全理事会和大会都可以请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此外,即便是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正在处理的某些争端,国际法院也可以就提交给它的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此类争端作出裁决。法院限于处理此类争端法律方面的问题,从而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以上全部PPT资料均来自联合国网站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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