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一、婚姻:(一)婚姻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 所谓婚姻,是指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所谓婚姻,是指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又称配偶关系。种特定社会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又称配偶关系。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 2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2、3 3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定义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定义 有关婚姻的概念经历了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有关婚姻的概念经历了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以宗法伦理观念为基础,礼记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以宗法伦理观念为基础,礼记.昏义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将婚姻定义为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将婚姻定义为:结婚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生活各方面的结婚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
3、生活各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神作之合”,婚姻是标志着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宗教性契约,它,婚姻是标志着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宗教性契约,它是不可解除和永恒的。是不可解除和永恒的。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定义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定义 有关婚姻的概念经历了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有关婚姻的概念经历了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近代大陆法系学者大多认同后期罗马法学家对婚姻所下的定义近代大陆法系学者大多认同后期罗马法学家对婚姻所下的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
4、结合。但在现代更强调法律对婚姻的调整作用,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活为目的之结合。但在现代更强调法律对婚姻的调整作用,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身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当代英美法系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当代英美法系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自愿结合。甚至认为自愿结合。甚至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二)婚姻的性质(二)婚姻的性质 对于婚姻的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
5、不同学者对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对于婚姻的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不同学者对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1 1契约说。契约说。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自由意志的结合,婚姻缔结本身为契约,婚姻契约故应适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自由意志的结合,婚姻缔结本身为契约,婚姻契约故应适用一般民事契约的规定。用一般民事契约的规定。2 2信托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婚姻是一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将配偶置于受托婚姻是一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将配偶置于受托人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人地位,
6、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响的权利。3 3婚姻伦理说。婚姻伦理说。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一个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家庭伦理的利他原则有利于保障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一个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家庭伦理的利他原则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张扬个性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张扬个性.追求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婚姻家庭追求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婚姻家庭生活理念。生活理念。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二)婚姻的性质(二)婚姻的性质 对于婚姻的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不同学者对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
7、规定和解释对于婚姻的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不同学者对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4 4制度说。制度说。该学说始创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认为婚姻是制度的结合,虽然当事人须有合意,该学说始创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认为婚姻是制度的结合,虽然当事人须有合意,可这一合意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既定的目的可这一合意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既定的目的制度而作出。制度而作出。5 5身份关系说。身份关系说。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
8、婚姻关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婚姻关系中的剩余部分是身份比契约多,如婚姻、协议离婚、收养等就都是身份行为。系中的剩余部分是身份比契约多,如婚姻、协议离婚、收养等就都是身份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二)婚姻的性质(二)婚姻的性质 教材观点:教材观点: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有关夫妻身份的特殊关系契约。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有关夫妻身份的特殊关系契约。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原因:原因:1.1.婚姻家庭关系中浓厚的伦理性使得婚姻的本质关键在于其身份性。婚姻家庭关系中浓厚的伦理性使得婚姻的本质关键在于其身份性。2.
9、2.在现代社会中,这一身份关系是通过当事人订立契约所确立,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这一身份关系是通过当事人订立契约所确立,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3.3.这一契约的订立又与一般的财产契约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具有长期性、不完这一契约的订立又与一般的财产契约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具有长期性、不完全性、外部性,同时又是一种关系性投资,即男方的通用性投资和女方的专用性投资,体现了全性、外部性,同时又是一种关系性投资,即男方的通用性投资和女方的专用性投资,体现了身份性和契约性的结合。身份性和契约性的结合。4.4.婚姻契约比其他契约更具有伦理性。婚姻契约比其他契约更具有伦理性。
10、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二、家庭:二、家庭:(一)家庭的概念:(一)家庭的概念: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奴隶社会,以父权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奴隶社会,以父权为核心的父权制家庭,除夫妻、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亲属外,甚至还包括奴隶在内。现代社会核心的父权制家庭,除夫妻、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亲属外,甚至还包括奴隶在内。现代社会中,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中,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共同生活的单位。共同生活的单位。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具有
11、两个基本特征。1 1它是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生活单位。它是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生活单位。2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二、家庭:二、家庭:(二)家庭的职能:(二)家庭的职能:(1)(1)性爱职能:性爱职能:(2)(2)生育职能:生育职能:社会要发展进步,必须要进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社会要发展进步,必须要进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3)(3)供养职能:供养职能:(4)(4)教育职能:教育职能:教育职能是家庭承载养儿育女的重担。教育职能是家庭承载养儿育女的重担。(5)(5)消费职能:消费职能:
12、消费职能成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依存的纽带。消费职能成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依存的纽带。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三、婚姻家庭关系三、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概念。(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概念。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以两性结合为基础、以血缘联系为纽带、以法律拟制为补充而是指以两性结合为基础、以血缘联系为纽带、以法律拟制为补充而组成的家庭成员间的社会关系。组成的家庭成员间的社会关系。(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1.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然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
13、然规律。规律。2.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社会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三、婚姻家庭关系三、婚姻家庭关系(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及其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及其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我们既不能抹杀婚姻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我们既不能抹杀婚
14、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不能扩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更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家庭的自然属性,也不能扩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更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置于同等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由自然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由生物社会属性置于同等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由自然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由生物进化过渡到社会进化,是人类以社会属性抑制自然属性、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进化过渡到社会进化,是人类以社会属性抑制自然属性、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卓尔不群的根本动因。人类社会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卓尔不群的根本动因。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
15、家庭制度概述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述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夫乱骨肉,犯亲戚,无上下之序者,禽兽之性,则乱不夫乱骨肉,犯亲戚,无上下之序者,禽兽之性,则乱不知伦理。知伦理。论衡论衡书虚篇书虚篇是指在同一个原始群体内,根据人们的辈份或年龄划分而允许婚配是指在同一个原始群体内,根据人们的辈份或年龄划分而允许婚配的集团,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代的中期。的集团,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代的中期。族外婚。族外婚。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法律规范概述婚姻法律规范概述一、婚姻法律规范的概念一、婚姻法律规范
16、的概念 所谓婚姻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要正确理解婚姻法律规范的含所谓婚姻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要正确理解婚姻法律规范的含义,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义,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 1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婚姻法律规范同宪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婚姻法律规范同宪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确认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者确认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2.2.它是一种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任何法律,都必以一定的
17、社会关系为调整任何法律,都必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并由此构成自己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形成自己独立的内容与地位。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为对象,并由此构成自己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形成自己独立的内容与地位。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3 3它是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十二章跨法域婚姻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涉侨婚姻涉侨婚姻 一、华侨的结婚问题一、华侨的结婚问题 1.1.华侨在境外结婚:华侨在境外结婚:华侨在居住国按当地的法律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华侨在居住国按当地的法律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但不得
18、违反我国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但不得违反我国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2.2.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华侨同国内公民在国内申请结婚登记的,一律适用民法典的有关华侨同国内公民在国内申请结婚登记的,一律适用民法典的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并依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条件的规定并依婚姻登记条例办理。二、华侨的离婚问题二、华侨的离婚问题 1.1.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须共同到国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可向国内须共同到国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户籍所在
19、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夫妻双方都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的离婚夫妻双方都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的离婚: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要求离婚的,原则: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到居住国有关机关办理。上到居住国有关机关办理。第二节第二节 涉港、涉澳、涉台婚姻涉港、涉澳、涉台婚姻 一、涉港、涉澳、涉台婚姻关系一、涉港、涉澳、涉台婚姻关系 涉港、涉澳、涉台婚姻,是指婚姻的主体、客体以及产生、变更、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含涉港、涉澳、涉台婚姻,是指婚姻的主体、客体以及产生、变更、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含有涉港、涉澳、涉台因素的婚姻。有涉港、涉澳、涉台因素的婚姻。二、涉及港澳台同
20、胞的结婚二、涉及港澳台同胞的结婚 1.1.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 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在内地结婚,一律适用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件与程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在内地结婚,一律适用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序。2.2.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港澳地区结婚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港澳地区结婚 对于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港澳地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的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法律。对于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港澳地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的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法律。第二节第二节 涉港、涉澳、涉台婚姻涉港、涉澳、涉台婚姻 三、涉及港澳台同胞的离婚三、涉及港澳台同胞的离婚 港澳台同
21、胞与内地公民自愿离婚的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内地公民户籍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自愿离婚的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内地公民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登记时,内地居民须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登记时,内地居民须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港澳台同胞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港澳台同胞须提交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一须提交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
22、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应向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应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一、涉外婚姻关系概述一、涉外婚姻关系概述 1.1.涉外婚姻关系的概念及类型涉外婚姻关系的概念及类型 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涉外婚姻关系,乃是指婚姻双方因涉外婚姻而产生的权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涉外婚姻关系
23、,乃是指婚姻双方因涉外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利与义务关系。婚姻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婚姻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涉外婚姻主体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涉外婚姻主体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涉外婚姻关系中的经常居所地为自涉外婚姻关系中的经常居所地为自然人在涉外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然人在涉外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 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涉外婚姻一方或者双方之间财产关系的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涉外
24、婚姻一方或者双方之间财产关系的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婚姻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婚姻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一、涉外婚姻关系概述一、涉外婚姻关系概述 2.2.涉外婚姻关系中适用法律需要注意的问题涉外婚姻关系中适用法律需要注意的问题 冲突规范有关涉外婚姻关系所适用法律的规定与其他国内法律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冲突规范有关涉外婚姻关系所适用法律的规定与其他国内法律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涉外婚姻关系在主体经常居所地不明时所适用法律的确定问题。涉外婚姻关系在主体经常居所地不明时所适用法律的确定问题。涉外婚姻关系在准据法国
25、各地区法律不同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涉外婚姻关系在准据法国各地区法律不同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涉外婚姻关系在主体涉及双重或者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涉外婚姻关系在主体涉及双重或者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二、涉外婚姻的缔结二、涉外婚姻的缔结 1.1.涉外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涉外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 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双方存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应根据共同经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双方存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应根据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考察之间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常居所地法律规定的
26、实体条件考察之间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在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倘使双方具有同一国国籍,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来在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倘使双方具有同一国国籍,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来确定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确定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在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下,双方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在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下,双方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确定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确定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在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没有共同国籍,且也不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在
27、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没有共同国籍,且也不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结婚姻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 2条规定选择与该涉外婚姻关系有最密切联条规定选择与该涉外婚姻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定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系的法律确定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二、涉外婚姻的缔结二、涉外婚姻的缔结 1.1.涉外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涉外婚姻缔结的实体条件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缔结婚姻有关实体条件法律的适用。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缔结婚姻有关实体条件法律的适用。(1 1)我国公)我国公民与外国
28、人(或无国籍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不在我国而在国外的,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国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不在我国而在国外的,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国婚姻法律规范确定之间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婚姻法律规范确定之间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2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我国,或者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在我国缔结婚姻的,则应适用我国民法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我国,或者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在我国缔结婚姻的,则应适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实质条件典规定的实质条件 对于婚姻缔结的实质条件,对于婚姻缔结的实质条件,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47104710
29、481048条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婚姻缔结条件条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婚姻缔结条件的一般规定,即所有应当符合我国婚姻缔结条件的当事人,包括我国公民及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一般规定,即所有应当符合我国婚姻缔结条件的当事人,包括我国公民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应当符合满足,不然就不能在我国结婚或者对之的婚姻关系不得承认。人),都应当符合满足,不然就不能在我国结婚或者对之的婚姻关系不得承认。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二、涉外婚姻的缔结二、涉外婚姻的缔结 2.2.涉外婚姻的形式条件涉外婚姻的形式条件 对涉外婚姻的形式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对涉外婚姻的形式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0、2222条规定: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三、涉外婚姻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三、涉外婚姻中的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来确定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来确定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确定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确定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没有共同国
31、籍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双方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没有共同国籍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2 2条规定选择与该涉外婚姻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定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条规定选择与该涉外婚姻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定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四、涉外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四、涉外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1.1.夫妻已作出协议选择的夫妻已作出协议选择的 夫妻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的,夫妻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的,则根据双方协议选择的国家法律确定
32、之间的财产关系。则根据双方协议选择的国家法律确定之间的财产关系。2.2.夫妻没有作出协议选择的夫妻没有作出协议选择的 夫妻双方没有就之间财产关系所要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的,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夫妻双方没有就之间财产关系所要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的,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五、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五、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主体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主体 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有关涉外
33、婚姻家庭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关涉外婚姻家庭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需要在父母子女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父母子女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需要在父母子女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两者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适用确定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律两者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适用确定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六、涉外收养关系六、涉外收养关系 1.1.涉外收养关系的概念涉外收养关系的概念 2.2.涉外收养关系所应适用法律的选择涉外收养关系所应适用法律的选择 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
34、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六、涉外收养关系六、涉外收养关系 3.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程序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程序规定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向中国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向中国的收养组织提出申
35、请。送养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养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省级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中国收养组织通知及转交有关材料。省级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中国收养组织通知及转交有关材料。中国收养组织对收养人的材料进行审查,选择被收养人,通过一定适当途径向收养人递交被中国收养组织对收养人的材料进行审查,选择被收养人,通过一定适当途径向收养人递交被收养人、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发出来华收养的通知,向送养人发出收养人同意收养的通知。收养人、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发出来华收养的通知,向送养人发出收养人同意收养的通知。订立收养协议。订立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办理
36、其他相关事项。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七、涉外扶养关系七、涉外扶养关系 1.1.涉外扶养关系的概念涉外扶养关系的概念 2.2.涉外扶养关系所应适用法律的选择:涉外扶养关系所应适用法律的选择: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29条规定:条规定:“扶养,适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益的法律。”八、涉外监护关系八、涉外监护关系 1.1.涉外监护关系的概念涉外监护关系的概念 2.2.涉外监护关系
37、所应适用法律的选择:涉外监护关系所应适用法律的选择: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监护,适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九、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九、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 1.1.涉外协议离婚涉外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则适用当事人协协议离婚,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则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议选择的法
38、律。当事人协议离婚,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的,则按法律规定的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协议离婚,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的,则按法律规定的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协议离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协议离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法律:(1 1)协议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为我国公民国籍国法律的;(协议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为我国公民国籍国法律的;(2 2)我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经)我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协议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为我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经常居所地常
39、居所地在我国境内,协议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为我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的;(的法律的;(3 3)双方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的;()双方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的;(4 4)婚)婚姻关系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且没有协议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在我国办理离婚手续的等。姻关系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且没有协议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在我国办理离婚手续的等。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 九、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九、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 1.1.涉外协议离婚涉外协议离婚 婚姻关系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境
40、内协议离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协议离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法律:(1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双方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双方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离婚所适用的法律的;(律作为离婚所适用的法律的;(2 2)双方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双方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的;(内的;(3 3)双方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之间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要求在我国境内办理离婚手)双方没有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之间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要求在我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的等。续的等。无论是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婚,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之间离婚,要适用我国无论是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婚,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之间离婚,要适用我国法律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则都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具体为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办法律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则都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具体为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理。2.2.涉外诉讼离婚涉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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