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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四章 行政行为.ppt

1、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程序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第四章 行政行为 n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n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n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 n1.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管理有关的行为 n2.行政机关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n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n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n 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

2、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n 根据上述第四种学说对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包含如下几层含义:n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n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n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n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n(一)从属法律性 n(二)裁量性 n(三)单方意志性 n(四)效力先定性 n(五)强制性 n(六)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n(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

3、任的方式进行监督。n(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n(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行使私人权利的行为,称为个人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n(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n(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n(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n(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n(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n(六)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 n(七)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n(八)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五、行政行为

4、的功能 n(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n(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n(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n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n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活动。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点:n(1)存在行政主体 n(2)存在行政相对人 n(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n(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点:n(1)行政主体无瑕疵 n(2)相对人无瑕疵 n(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 n(4)程序和形式

5、无瑕疵 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n(一)即时生效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n(二)告知生效 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n(三)受领生效 有些行政行为,需经特定的相对人受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n(四)附条件生效 又称为“延迟生效”,是指附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当所附加的条件、期限和负担等得以满足以后,该行政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n(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n(二)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后、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被推定为合法并具有效力。行政相对人及其

6、他人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也必须尊重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予以执行。n(三)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n(四)不可争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n(五)不可变更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亦称“自缚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n(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n(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时;n(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

7、体职权的行政行为;n(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n(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n(5)没有实施可能的行政行为。n(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以行为成立当初存在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撤销的效力以溯及既往为原则。撤销又分为争讼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n(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是指对已对实施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改变,使其具有新的效力。变更的意义在于其只向后失去效力,而不向前失去效力,即不具备溯及力。但是,由于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成立的,即使相对人已经获得利益,也

8、应予以撤销,而不能变更,并且还应追究相对人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n(四)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后情况变化,面向未来解除成立时并无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以行政行为的原始瑕疵为理由,前者以事后的情况变化为基础;后者的效果溯及既往,前者原则上只面向未来生效。n(五)行政行为的消灭 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丧失。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n(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

9、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n(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4.准立法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n行政立法行为 n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n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n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n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

10、性和针对性。n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n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n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n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n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n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主体 n1.国务院 (1)制定行政法规 (2)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3)对规章的批准权和撤销权。n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n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11、府,有权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即享有行政立法权,是行政立法主体。(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n1.依法立法的原则 n2.民主立法的原则 (1)公开制度 (2)咨询制度 (3)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 n3.效率原则 (1)时效制度 (2)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n4.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六)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方式和步骤。n1.立项 2.起草 n3.审查 4.决定n5.公布 6.备案 n7.解释 8.修改、废止 (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n 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为了防止行政立法权

12、的滥用,授权法律及授权法规等必须具体而明确地表示授权目的和授权事项,明确限定行政机关立法的范围和程度。n2.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n3.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n4.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n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n(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含义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n(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特征 n1.主体的广泛性 n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n3.规范性 n(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程序 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13、首先可以参照行政立法的程序,健全和完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和起草、协商和协调、征求和听取意见、审核和签批以及发布等一系列程序。增加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n(四)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监督 1.行政监督 2.司法监督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n一、行政许可 n(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了

14、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n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n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n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n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n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n1.一般许可 和特别许可 n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n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n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n5.其他分类方法(1)按照许可的目的(2)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 (四)行政许可的作用 n1.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

15、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6)完善和健全的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防腐倡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大提高行政效率。n2.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最主要的就是对竞争的抑制和滋生腐败 (五)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n1.许可法定的原则 n (1)行政许

16、可设定法定n (2)行政许可实施法定n2.行政许可公开原则 n3.行政许可便民原则 n4.保护申请人程序性权利原则 n5.信赖保护原则n6.禁止转让原则n7.监督原则(六)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机关 n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设定”使某种行政许可从无到有,产生首次性规范。“规定”使某种行政许可变得更加详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是对“设定”的具体化。n(1)可以设定的事项及原则 n(2)法律的设定权 n(3)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 n(4)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n(5)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 n(6)规章的规定权和设定权n(7)对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n(8

17、)设定许可的基本要求n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n其一,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n其二,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实施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n其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n其二,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n其三,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其四,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受委托组织 (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n 1.提出申请 5.听证 n 2.受理 6.变更 n 3.审查 7.延续 n 4.决定 n 8.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n(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n(2)特许程序 n(3)认可程序 n(4)核准程序 n(5)登记程序 n(6)先申请主义

18、(八)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 n1.行政许可的撤销 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n(1)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n(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不得撤销:n(1)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2)被许可人既没有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也没有因对申请中的重大事项向行政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并且其基于行政许

19、可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的。2.行政许可的注销(废止)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n(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n(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n(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n(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n(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n(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n3.行政许可的中止 n 行政许可的中止,是指行政许可暂时失去法律效力。n 引起行政许可中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为制止或者惩罚被

20、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而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只有在违法行为等停止、消除或者行政主体实现了对被许可人的惩罚后,行政许可才恢复其法律效力。n4.对于撤销、注销和中止行政许可的救济 行政主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受到损害的,尽管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合法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被许可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得到相应的补偿,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被许可人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不服的,同样适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n二、行政征收 n(一)行政征收的

21、含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n(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形式多样性 3.无偿性和相应的补偿性 4.法定性 5.先定性和固定性 n(三)行政征收的种类 n1.税的征收 税的征收,是国家税收机关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n2.费的征收 费的征收,是一定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n3.土地征收 n土地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n4.企业征收 n企业征收,是指国家

2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的所有权的行政征收行为,是企业国有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形态。n5.其他财产权的征收 n(四)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主体 n1.征收主体 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征收中,哪一个行政机关成为某一特定征收对象的行政征收主体,则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征收主体通过一定程序完成行政征收,实质上是依据行政征收行为而建立的行政征收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n 2.被征收主体 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被征收主体,由于行政征收种类的不同,各被征收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n(五)行政征收的原则

23、 n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 n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n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n4.行政征收效率原则 n5.行政征收确保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n6.行政征收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原则 n(六)行政征收的程序以税收征收程序为例 n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n2.缴纳鉴定 n3.缴纳申报 n4.款项征收 n 三、行政征用 n(一)行政征用的含义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n(二)行政征用的种类 n 1.土地征用 n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集体经济

24、组织所有土地和全民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并给予补偿。n 2.劳务征用 n劳务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强制地征集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n 3.房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的征用 (三)行政征用的特征 n1.强制性 n2.公益性 n3.一定的补偿性 n4.法定性 n四、行政确认 n(一)行政确认的含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n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n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

25、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者否定 n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n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n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三)行政确认的内容 1.法律事实的确认 n(1)技术鉴定 n(2)卫生检疫 n(3)抚恤性质和等级的鉴定 n(4)公证 n(5)其他 2.法律关系的确认 n(1)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 n(2)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 n(3)合同效力的确认 n(4)专利权确认 (四)行政确认的种类及范围 n1.公安行政确认 n2.民政行政确认 n3.劳动行政确认 n4.卫生行政确认 n5.经济行政确认 n6.司法行政确认 n 五、行政给付 n(一)行政给付的含义 n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

26、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n(二)行政给付的特征 n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n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n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n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四)行政给付的种类 n1.抚恤金 n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n3.社会救济、福利金 n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n(五)行政给付

27、的原则 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实施,不允许有差别对待。对于行政给付的申请,行政机关通常只要没有正当的理由便不得拒绝给付。n(六)行政给付程序 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须按照一定程序实施。各种行政给付的具体程序应由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至少应由统一的政策规定。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有: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批准程序与实施程序。n六、行政奖励 n(一)行政奖励的含义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

28、,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奖励的特征 n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n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 n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集体和个人 n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 n(三)行政奖励的性质 n 1.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n 2.行政奖励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n 3.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n(四)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n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n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n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n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29、n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五)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n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n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n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n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六)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n1.精神方面的权益,如授予“劳动模范”等。n2.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各样的奖品。n3.职权方面的权益,即予以晋级或晋职。n 七、行政强制 n(一)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类型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30、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n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区别有:n(1)前提不同n(2)目的不同n(3)实施的主体不同n(4)实施的程序不同n(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n1.法定原则 n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包括:n(1)依法设定行政强制 n(2)依法实施行政强制n2.适当原则 n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对手段与目的、手段的强度与目的进行衡量。

31、n3.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n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 n5.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原则(三)行政强制措施 n1.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事实,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依职权对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及行为进行暂时性限制,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表现为:n(1)直接强制性。n(2)手段性。n(3)非制裁性。n(4)暂时性。n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n(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n(2)查封场

32、所、设施或者财物。n(3)扣押财物。n(4)冻结存款、汇款。n(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n 第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n 第二,对产品或商品的强制检验。n 第三,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n 第四,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其他财产。n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n3.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分配n(1)法律的设定权。n(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n(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n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n(1)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n(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n(3)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n(4)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n(5)限制人身自由的实施程序。n(6)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33、n(7)冻结的实施程序。n(四)行政强制执行 n 1.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是:n(1)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n(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n(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n(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n(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n(1)根据法定方式分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

34、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n(2)根据执行机关分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人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n(3)根据执行对象分类:对物(财产)的执行、对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自由的执行。n(4)根据执行手段的分类:间接强制(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n3.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n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n4.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n(1)依法执行的原则n(2)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n(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n(4)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n(5)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n(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n(7)协助执行的原则5.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n(1)一般规定 n(

35、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n(3)代履行的执行程序n(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n 八、行政裁决 n(一)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n(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n1.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n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n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n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n(三)行政裁决的原则 n1.公平、平等的原则 n2.简便、迅速的原则 n3.客观、准确的原则

36、 n(四)行政裁决的种类 n1.权属纠纷的裁决 n2.侵权纠纷的裁决 n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n4.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及其裁决之间的关系 n九、行政调解 n(一)行政调解的含义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二)行政调解的特征 n1.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其调解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n2.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n3.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它不是仲裁或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限制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权和司法诉权。n4.行政调解的对象既可以是民事争议又可

37、以是行政争议。(三)行政调解的种类 n1.依据行政调解的效力,可分为正式调解和非正式调解。n2.依据行政调解的对象,可分为民事争议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四)行政调解的程序 n1.提交调解申请 n2.征求意见 n3.调查事实 n4.调停、斡旋 n5.调解协议书的送达 (五)行政调解的法律后果 n1.行政处理后果 n2.强制执行后果 n十、行政处罚 n(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

38、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n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n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n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n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三)行政处罚种类 n1.人身罚 n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n(1)行政拘留 n(2)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n

39、2.财产罚 n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n(1)罚款 n(2)没收 n3.行为罚 n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n(1)责令停产停业 n(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n4.申诫罚 n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n(1)警告 n(2)通报批评 n(四)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n1.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内容及形态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

4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23条)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行政处罚法第23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n2.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表现为如下四点:(1)概念有别 (2)性质及内容不同 (3)形式各异 (4)角度不同 联系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起因相同。二者均是由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2)目的一致。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

41、共利益。(3)同步进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n(五)行政处罚的原则 n1.处罚法定的原则 n(1)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 n(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 n(3)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 n(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 n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n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n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n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n 5.职能分离的原则 n(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n(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n(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42、n(4)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n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该原则包括如下三层意思:n(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n(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n(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n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n(1)简易程序 n也称当场处

43、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n(2)一般程序n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n(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听证程序,在采取狭义的听证概念的同时,又将其适用范围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听证程序,即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n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n第一、听证是由行政机

44、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n第二、听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n第三、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n第四、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n第五、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n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n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n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n(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n(2)当场收缴罚款n(3)执行保障措施n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发展n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其主要变化在于:n一是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n二是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n

45、三是明确规定了传唤询问的时限,原则规定了“通知家属”的程序;n四是规范了搜查、人身检查等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n五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n十一、行政指导 n(一)行政指导的概念、方式和类型 n1.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n2.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类型 行政指导,通常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从行政指导的作用看来,一般可以分为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

46、政指导和调整性行政指导三大类。n(1)助成性行政指导 n(2)规制性行政指导 n(3)调整性行政指导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n1.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n即相对人对行政指导服从的任意性。n2.行政指导的事实行为性。n行政指导采取指导、劝告、建议及其他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手段,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n3.行政指导的能动性。n4.行政指导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优越性。(三)行政指导的是非功过 n行政机关只要采取行政指导的形式,就可以不受法的拘束,在自己所掌管的范围内机动地把握行政需要的变化,补充法律的不完备。n行政机关灵活自如地采取随机应变的对应措施,在

47、经济行政领域中,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有关企业进行经常性的适当而妥贴的行政指导,对于避免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发挥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n行政指导,特别是法定外的行政指导,由于不受任何法的制约,完全依据行政机关的判断,有时难以明确责任的所在,有时甚至因行政机关的恣意专横而导致损害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结果发生。(四)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n1.行政指导的法律根据 n2.实施行政指导的条件 (1)行政指导必须是属于该行政机关的组织法上的权限的事项(2)行政指导也要服从法律优先的原则 (3)行政指导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任意协助的作用 (4)当行政指导的要件由法律规定时,行政指导的权限自身受法律制约 n3.对

48、行政指导的救济途径 n扩大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充实和完善救济程序,比要求行政指导有法律根据更有意义。n当由于行政指导蒙受意外的损害时,除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外,还必须允许提出国家赔偿请求。n但是,是否服从行政指导,毕竟是相对人的自由,因而受到损害不能一概归责于行政指导。在损害赔偿的实际中,因果关系的成立也很难得以承认。十二、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n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合同,或称为行政契约。n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n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执行公务 n3.行政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 n4.行政

49、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 n5.行政合同实行特定管辖制,一般应由行政法院或行政庭管辖 n(二)行政合同的几种分类方法 n1.根据行政关系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n2.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n3.其他分类方法 n(1)根据合同是否具有给付内容,将行政合同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n(2)根据行政机关的职务范围不同,将行政合同分为各种专业管理合同,如工业管理行政合同、交通管理行政合同等。n(三)我国行政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n1.土地有偿出让、承包合同 n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

50、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行为。这是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方式。n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n3.粮食定购合同 n4.公共工程合同 n5.政府采购合同 n6.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n7.其他几种行政合同 n(1)人事聘用合同 (2)科研合同(3)计划生育合同 (四)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n1.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n行政主体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n(1)选择合同相对一方的权利 n(2)对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指挥权 n(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n(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有制裁权 n 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1)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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