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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债的发生课件.ppt

1、第四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概 述 一、行为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叫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原因,有三种行为:(一)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都能够发生债。前者如悬赏广告、后者即各种债权合同。(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能够发生债。其典型为无因管理行为。(三)不法行为 侵权、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债务违反等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而使特定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不法行为人违反法律致人损害,对受损害人负担赔偿、返还等债务。请试解答下面事例后的问题。例1 玉器摔毁案 甲租用乙之展台展销玉器,并委托乙派人守护,游客丙不慎碰倒展台摔毁玉器。无力赔偿。问题:何人间、因何发

2、生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寻找规范依据?设:丙为乞丐,当如何裁判?例2 偷来公鸡啄伤幼童案 史某偷得蔡某公鸡,回家途中公鸡挣脱,啄瞎幼童田宝右眼。问题:何人间、因何发生何种法律关系?第二节 合 同 一、合同的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与债的关系 合同是法律行为,债是合同发生的法律关系;合同属于法律事实,债是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债是合同的结果。关于合同债的详细内容,后面有专门讲解,此不赘述。第三节 悬赏广告 一、意义和性质 (一)意义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者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简要说明如下:1.悬赏广

3、告是以广告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新闻媒体、普通海报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人表示要求完成指定行为而支付报酬的意思,即构成悬赏广告。发布广告意思者成为广告人,按照广告要求完成行为者叫“行为人”。2.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行为,自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学术观点。悬赏广告是一种普遍现象,大如技术方案的有奖征集、悬赏通缉犯罪嫌疑人,小如有报酬的寻物启事等。二、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一)须有广告人以广告向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的事实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的悬赏意思必须以广而告之的方式为之,方能使不特定

4、人得知。法律对广告方式无具体限制,以足使一定范围的不特定人知晓为准。(二)须指定需要完成的行为 指定的行为,可是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指定事实行为的,行为人即使无行无行为能力,完成指定行为即可对广告人享有广告所定债权。(三)须有给付报酬之意思 悬赏广告须有悬赏,即广告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内容。无悬赏者不能成立悬赏广告。悬赏之报酬,不限于金钱,物品、荣誉、某种有利的待遇等均可。三、效力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的债务生效,行为人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四、优等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是指数人分别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只向被评定为优等者支付

5、报酬的悬赏广告。如优秀论文选拔、技术方案选优等悬赏广告。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意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三点说明:(一)无因管理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首先,无因管理是一种行为。即管理他人事务的活动。在无因管理关系中,为管理行为的人叫作“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称为“本人”。同时,无因管理是为他人利益的行为。人的行为总有一定目的,例如合同,通常是为自己利益而设立、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而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本人的利益。本人的利益有两种:(1)获得利益;(2)免受损失、保有利益。前者如管理人帮助本人作成交易,后者如拾得人为失主保

6、管遗失物。民法通则第93条原则性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物权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款、第114条第一句,亦属无因管理的规范。(二)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管理人为管理行为,目的是为本人利益,不是为了同本人发生、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其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法律行为。(三)管理人为管理行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义务 无因,是无法律上的原因之义。易言之,即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对他人的事务有法定或约定管理义务的就不是无因管理。如,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事务,是有法定义务。再如,受托人管理委托人的事务是有约定义务。这些关系,都不是无因管理。二、构成要件 (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

7、实,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客观上没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的,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自己的事务,或误认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行管理,都不是无因管理。1.判断是否他人事务的一般标准。一般以管理的权益的归属为准。凡管理的权益归属他人的,即属他人事务。2.虽属他人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的事务。(1)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2)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其他一般的生活事务。(3)单纯的工作行为。如帮助失忆人回家未发生费用者。(4)须经本人授权的事务。如放弃继承、公司股东投票等事务。(二)须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从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看

8、,从动机上看,管理事务的动机是为本人利益而不是为自己利益;从效果上说,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于本人,而不是归于管理人。动机是通过效果反映出来的,管理人若不将管理所得利益归于本人,即非为本人利益。(三)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 管理人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四)须管理有利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对此要件,须注意三个方面:1.须管理有利于本人。管理应当使本人获得利益,或免受损失、保有利益。不具有这一功能的,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不利于本人反而致其损害的,管理人有赔偿责任。如崔某误认歇脚于其家阳台的一只信鸽为迷途普通家鸽,圈入笼中喂养致死,不但无权请求

9、管理费用,反应赔偿信鸽主人的损失。2.须管理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所谓本人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如求助。所谓本人的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按照“被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属于本人的利益”的标准,推断的本人的意思。它不是依据本人的主观,而是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客观推断。事实上,可能符合本人的意思,也可能不符合本人的主观愿望。符合本人意思者,如债务人甲公司资金暂时周转不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会发生大额违约赔偿金,乙公司为使甲免受赔偿金损失,及时替甲清偿了债务。事实上不符合本人主观愿望者,如潘某上吊自杀,未及气绝被宋某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为其花费一定医药费。3.判断管理利否本人、且不违

10、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应以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为标准。(1)本人的事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即使管理有利本人,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如,贩毒者丢失毒品,拾得者精心保管而发生管理费用。(2)本人的事务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即使管理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意思,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得发生无因管理之债。如逆子吴某遗弃其痴呆母亲,刘某精心照料多日,付出必要生活费,吴某对刘某有生活费补偿义务。(3)管理的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应依客观标准,即管理的事务在“一般人”是否有利。此可谓“一般人判断标准”。无因管理,当事人间无约定的和法定的管理关系,管理人无从知晓本人的主观愿望,只能根据一般人的标准,判断管理的事务是否

11、利于本人。法律不能苛求管理人知晓本人对管理事务的真意。三、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管理人与本人间发生无因管理债权、债务。(一)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管理人负有对管理的事务适当管理的义务。(物权法第111条中的“保管”义即为此)未尽此义务致本人损害的,负担赔偿责任。适当管理义务包括:(1)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否则,对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2)不得擅自中止管理。否则,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开始管理的通知义务。开始管理时能够通知本人的,应及时通知;若能通知而不通知,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报告和结算义

12、务。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交还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或权利。当交还而未交还的,构成不当得利。2.权利。(1)管理费用给付请求权。(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债务的,有权请求本人清偿。(3)因管理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有权请求本人赔偿。(二)本人的义务和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反向理解就是本人的义务。同理,管理人的各项义务,反向的就是本人的权利。不再重复。第五节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是发生法定之债的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容后专门讲解,此不多言。第六节 不当得利 一、意义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他

13、人而得到利益。无合法根据而得利者称为“受益人”,对方叫“受损人”。举例:(刘著:p120)受益人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对受损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当事人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以第92条对不当得利做了原则性规定。二、类型 (一)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欠缺给付原因,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领之给付利益的不当得利。如前举买卖关系解除、出卖人应退还20万元而无理拒绝的例子。这类不当得利,有三种:1.自始欠缺给付原因的。如合同不成立而不退还价款。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如租赁物毁灭,出租人应当退还租金而不退还。3.给付目的不能达到。如附条件的买卖因条件不成就而不生效,出卖人应

14、退货款而不退。(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即给付之外的事实发生的不当得利。也有三种:1.因受益人、受损人或者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前者如借用人出租借用的物取得租金;次者如误认他人的脏西服为自己衣服而送洗衣店洗熨,衣主受益但不愿偿付洗衣费;后者如承运人错误送货而受益人销售货物取得价金。2.因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动产的混合、不动产上的添附等。依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混合之动产、不动产添附物者为受益人,若其不合理补偿受损人,即发生不当得利之债。3.因自然事件所生不当得利。如因风暴而误入之家畜。又如隔河相望之两村庄,因河流改道而使甲村土地增加、乙村土地减少,甲村乐而耕作收获。三、一般构成要件 (

15、一)须有受益人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 缺此要件的,不生不当得利。取得财产利益,包括两种情形:1.财产的积极增加。即得到财产利益而使财产总量增加。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2)财产权效力扩张或加强。如取得不动产的添附物,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扩张;(3)权利限制消灭。如债务人的所有物上的担保物权消灭;(4)债务消灭。2.财产的消极增加。即应减少财产利益而未减少。如无合法根据地少付了货款。(二)须致他人受有财产损失 即受益人之受益使受损人既有财产减少,或应增加财产而未增加。(三)受益人的得利与他人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造成的。如果受损人的损失并非受益人的受益造成

16、,而是另有原因,如第三人侵害、自然损耗等,就不发生不当得利。通常,当事人一方所受利益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为相当关系。所谓相当,是大致而言,不限于数量、金额的绝对相等。如前述甲、乙之间2件物品之不当得利,甲受益2件,乙即受相当之损失。(四)受益人得利无合法根据 无合法根据,是指既没有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包括:(1)受益人得利而使他人受损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有根据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所有权人对占有人表示放弃所有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免除债务等。(2)得利当时没有合法根据或得利当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合法根据的,都属没有合法根据。前者如出租借用物而收租金,后者如收取预付款后来合同解除,无理

17、拒绝退还的。(3)对合法之“法”,应做广义解释。凡得利而使他人受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四、效力 (一)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受损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二)受益人无权保有所得利益,应当依法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 1.返还之范围。包括:(1)得利为物的,原物存在时应返还原物,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原物不存在的,应返还价额。(2)得利为其他财产利益的,应返还其所得利益。(3)善意受益人,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受益人,返还全部利益。2.受益人后来恶意的返还义务。受益人初为善意、继而为恶意的,恶意涉及的财产,按照恶意受领不当得利对待。如,出卖人多

18、交货物买受人起初不知,是善意的不当得利,知道后隐匿的,就是恶意的不当得利。3.受益人合理费用的负担。受益人有合理费用的,受损人应当补偿。否则,受损人得到这一部分利益也是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转移于第三人时的效力 受益人将不当得利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须返还取得的利益;第三人无偿且恶意取得者,须返还全部利益;善意无偿取得者,只返还现存利益。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没有返还义务。此种情形,不当得利被阻留在转让人(受益人),第三人没有不当得利,受损人应当向受益人主张其债权。第七节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在过失行为人和受损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关于缔约过失行为的具体内容,容在“合同法总论”部分再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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