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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

2、姻索取财物。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

3、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甲与乙登记结婚时,甲未达法定婚龄,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存在未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的程序瑕疵。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

4、,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甲与乙的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婚姻关系的效力仍然存在。甲在与乙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丙登记结婚,其与丙的婚姻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在民事上为无效婚姻。(2)丙在甲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与甲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虽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但因丙对甲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不知情,不具备刑法第258条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3.(1)甲阻止乙参加工作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干涉配偶干工作自由的行为。自由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因结婚而消灭。我国婚姻法第15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

5、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甲违反该规定,阻止乙参加工作,符合干涉乙工作自由权的特征,构成对乙自由权的侵害,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甲停止侵害。(2)甲停止向乙支付生活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乙是甲的配偶,甲对乙有扶养的义务。甲既不允许乙外出工作,又停止向乙支付生活费用,不履行对乙的扶养义务,符合遗弃的特征。对该遗弃行为,乙可根据婚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甲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乙可追究甲遗弃罪的刑事责任。(3)甲持刀胁迫乙撤回起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害乙离婚自由权的行为。离婚自由是婚姻当事人依

6、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甲以暴力方式强迫乙撤回离婚诉讼,剥夺乙离婚自由的权利,符合侵害离婚自由权的特征。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甲停止侵害。4.C解析:刘男按照民间习俗向戴女支付的结婚彩礼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在性质上属于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彩礼的返还条件,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办理结婚登记后请求彩礼返还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刘男与戴女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刘男可主张返还。第二章 亲属

7、制度1.甲、乙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因此双方之间具有自然血亲的旁系血亲关系。乙被收养后,与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该种自然血亲关系不因收养成立而消灭。甲、乙之间的亲等采用世代计算法。具体计算方法为:从己身往上数至所指亲属的最近同源直系尊亲属的代数,再从所指亲属数至最近同源直系尊亲属的代数,两边代数相等的,取该等数;两边代数不等的,取多数为代数。甲、乙的最近同源直系尊亲属为甲的祖父母、乙的曾外祖父母。甲与祖父母为三代内直系血亲,乙与曾祖父母为四代内直系血亲,因此,甲、乙为四代以内旁系血亲。2.(1)甲与丙签订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有效。甲与丙之间是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的父子

8、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丙成年后与甲签订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根据收养法第28条的规定,该协议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2)丙没有义务向甲支付赡养费。甲与丙解除父子关系的协议生效后,双方的养父子身份关系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终止,丙对甲的赡养义务消灭。但根据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丙作为经由甲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该生活费支付义务不是赡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对养父母付

9、出的回报,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3.(1)甲妻死亡后,甲与岳父母乙、丙之间的姻亲关系没有终止。婚姻法未对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做出规定,但根据继承法第12条“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可以推知,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并不必然消灭,当事人自愿保持姻亲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因此,甲与岳父母乙、丙之间姻亲关系,并不因甲妻死亡而必然终止。(2)甲对岳父母乙、丙没有支付生活费的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的配偶没有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的义务。因此,甲在妻生前和死亡后对岳父母均没

10、有赡养的义务,而支付生活费是赡养义务中的经济帮助内容,因此甲对岳父母乙、丙没有支付生活费的义务。(3)甲对岳父母乙、丙生活费支付义务,在性质上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甲与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协助妻子履行赡养义务的义务。甲妻死亡后,甲基于情谊主动对岳父母在经济上进行帮助、生活上进行照料,纯属自愿,并不具有强制性。(4)甲再婚后对岳父母赡养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其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甲妻死亡后,甲承担了对岳父母经济上帮助、生活上照料的主要扶养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使得甲取得了继承法第12条规定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遗产的资格。甲再婚后虽不再向

11、岳父母支付生活费用,但已取得的遗产继承权不应因此而消灭。4(1)甲母死亡后,丙有权请求直接抚养和监护甲。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甲的直接抚养人母亲死亡后,丙作为甲第一顺序的抚养人,有直接抚养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甲的父母离婚后,甲虽然由母亲直接抚养,但丙对甲的监护权依然存在。甲母死亡后,丙作为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有对甲进行监护的权利。(2)甲无权拒绝丙的抚养和监护请求。父母作为抚养权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享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父母作为监护权人,根据民法总则第3

12、4条的规定,有监督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包括未成年子女。因此,甲无权拒绝丙行使抚养权和监护权。(3)甲的外祖父母不能取得对甲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丙是甲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具有抚养甲的能力。根据婚姻法第28条和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甲的外祖父母只有在甲的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监护的情况下,才有抚养和监护甲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抚养权和监护权人。甲的生父自然生存且具有抚养和监护能力,甲的外祖父母不能取得对甲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5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本案属于离婚案件,虽然当事人仅

13、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提起上诉,但因法院判决离婚和处理财产分割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作出的,因此,整份判决都没有生效。在二审中,乙因意外事故死亡,这时应属于“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既然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也就不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此,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6.AC.解析:甲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的规定,甲的死亡时间为2016年6月5日。甲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继承开始,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甲被宣告死亡后其与乙的婚姻关系

14、消灭,乙的再婚自由恢复。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如果甲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乙未再婚的,甲、乙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甲在乘火车途中失踪,不存在铁路公司的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铁路公司对乙的死亡没有赔偿义务。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1(1)甲、乙的婚姻无效。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灭。但依据亲属法原理,收养关系成立并不产生自然血亲关系消灭的后果,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仍然受婚姻法第7条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甲、乙具有自然血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15、系,为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备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情形。(2)甲、乙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以上规定,甲、乙的婚姻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3)甲、乙的婚姻被宣告无效,甲仍构成重婚。关于前婚无效,后婚是否构成重婚的问题,婚姻法未作出规定,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观点。本书认为,甲、乙虽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我国对无效婚姻实行宣告无效制度,婚姻在依法被宣

16、告无效后,才确定该婚姻无效,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婚姻登记产生的婚姻效力继续存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丙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当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2.(1)甲、乙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自双方符合同居后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日产生。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2)乙满20周岁前,甲、乙同居的性质为同居关系。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

17、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乙满20周岁前,甲、乙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一般共同共有,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推定规则不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则该财产被排除在共同共有财产之外。3(1)甲、乙对无效婚姻达成的一致,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书的

18、形式确认。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根据以上规定,婚姻效力的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强制介入的范围,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2)甲、乙在无效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若甲、乙就甲继

19、承的20万元遗产达成平均分割协议,该协议有效。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对婚姻的无效,不能协议处理,但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通过协议处理。双方协议达成并有效的,可作为当事人财产分割的依据。4B。解析:乙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构成无效婚姻,而非可撤销婚姻,因此乙不可行使撤销权。乙结婚时虽然未到法定婚龄,但在请求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失,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5BCD。解析:乙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甲与其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而不能主张该婚姻

20、无效。同时,乙并没有公布甲的裸聊镜头,不构成侵犯甲的隐私权。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前属于有效婚姻,当事人有权要求离婚。但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应当是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没有感情基础。6B。解析:乙虽然是在甲威胁之下与甲结婚的,但因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而不是可撤销婚姻。对此,法院只能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而不能撤销该婚姻。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7C。解析:根据婚姻法10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因乙提出请求

21、时,该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即乙已达到法定婚龄,因此,A项理由不成立。B项中,甲虽有欺骗的因素,但显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原因。C项中,甲、乙为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存在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D项中,依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不构成无效婚姻。8.D。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该规定,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不属于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因此陈某不得撤销该婚姻。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不属于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因此陈某父母不能撤销赠与。胡某与陈

22、某结婚时,陈某的父母赠与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胡某和陈某名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某婚后收到出版社支付的版税10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9.D.解析:与高甲办理结婚登记的是陈小丽而非陈小美,因此根据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高甲与陈小美之间不构成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姓氏的确定和变更,原则上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因父亲为精神病人,无协商能力,故陈小美作为高小甲的监护人,在其未成年时为其更改

23、姓名,其行为并无不妥,未侵害高小甲和高甲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1甲于离婚前购买彩票所获得的一万元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甲购买彩票的行为,是甲与福利彩票发行人建立的射幸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甲即取得请求彩票发行人在约定条件成就时履行约定义务的期待权。该期待权作为债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该债权实现后所得的奖金虽然在离婚后取得,但因为债权归双方共有,债权实现后的利益自然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2(1)房屋A为甲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产权归属应当由甲、乙双方协

24、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房屋A归甲所有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甲对乙进行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甲的个人债务,由甲负责清偿。房屋B为乙父母付全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房屋B产权应归属于乙。房屋C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虽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产权由共有财产变更为乙个人所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

25、,该分居协议在性质上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协议书中对房屋C的处分,合法有效,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房屋C为乙个人所有财产。房屋D为乙在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所得财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该遗产的所有权只归乙所有,从而排除了甲对乙继承所得的该房屋的共有权。因此,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房屋D归乙所有。(2)甲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200万元分红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乙婚后购买的首饰及衣物、提包等个人用品,属于个人专有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范围,无论价格高低,均归专用

26、者个人所有。3(1)乙在领取准生证后没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有生育与不生育的选择权利。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指按照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政策生育子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乙领取准生证本身证明乙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的要求,是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表现。(2)乙擅自引产的行为不构成对甲生育权的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生育权不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权利,而是夫或妻单独享有的权利,因此,妇女对生育权利有单方处分的自由,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

27、。乙未征得甲同意擅自引产的行为,是行使不生育自由权利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对甲生育权的侵害。4(1)甲被剥夺人身自由后仍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甲被监禁后依法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但其生育权并没有被剥夺。(2)甲无权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取得生育权。关于被监禁的人是否能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行使生育权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均无规定,理论上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本书认为,生育权的享有与行使和实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行使和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同,生育权的正常行使要求夫妻有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夫妻共同生活状态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死刑犯和其他被羁押人员被剥夺了人身自

28、由权,必然使其无法行使生育权。羁押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为其实现生育权提供条件。5BC。解析:陈某的转业费、陈某姑妈遗留给陈某的私房,均为陈某结婚前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陈某个人所有。李某在结婚时所购买的家具、陈某出版小说所得的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因双方没有另外约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ABC。解析: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且无另外的约定,因此,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王某继承的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29、的,且并无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故王某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接受的礼品属于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且赠与合同中并未确定只归赵某所有,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为赵某个人所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7B。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甲婚前发表小说而婚后获得稿费,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小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稿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而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这种

30、收益并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8B。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9ABC。解析:甲、丙婚后购买的房屋,尽管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

31、,不能因其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剥夺其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甲、乙的子女与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不属于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依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10C。解析:甲和乙为夫妻,依法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乙患重病期间,甲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遗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乙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请求离婚

32、赔偿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7条,甲的行为不属于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乙已通过损害赔偿获得救济,故不得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乙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救助。11C。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规定,A项中的“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B、D项中的“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所得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2.D解

33、析:甲与丙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物权法第15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乙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供个人使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债务为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甲无连带还款义务。乙未经甲的同意,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丙,该抵押登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以撤销,因此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13.B甲被宣告失踪,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的规定,乙被人民法院指定对甲的财产进行代管。乙作为甲的财产代管人,未经甲的同意,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根据物权法第

34、97条的规定,其处分行为无效。乙在将房屋出售给丙的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丙因知道乙无处分权而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乙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其处分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丙不能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14.AD。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一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刘

35、山峰婚前个人所有的别墅,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8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1(1)甲不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甲提出离婚时,乙已怀孕半年,依据法律规定,甲作为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不合理。婚姻法第34条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作出限制的同时,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乙对甲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多次扬言要置甲于死地,对甲造成了严重的

36、身体和精神损害。如果不受理甲提出的离婚诉讼,有可能导致甲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后果。因此,甲的离婚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2.(1)甲、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于领取离婚证之日生效。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以婚姻关系解除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以及债务负担等内容,均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成就条件,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是自达成之日生效,而是自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生效。(2)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甲负责清偿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37、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属于移转的债务承担行为,只在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3)离婚协议中关于丙的扶养义务条款有效。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对已经成年、身体健康且接受大学教育

38、的子女没有抚养义务。甲、乙离婚时,丙已经成年,父母对其抚养义务已经消灭,丙也丧失了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主体资格。但是,甲、乙在协议中约定了各自对丙的抚育费支付义务,属于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4)甲对离婚财产处理问题反悔,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规定,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问题重新处理,但如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39、,则其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3AC。解析: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根据该规定,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我国婚姻法第36条允许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达成抚养协议。因此,甲、乙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甲、乙因履行对丙的抚养协议发生争执,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解决,不能通过对丙的人身采取强制的方法解决。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依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4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

40、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ACD。解析:王某与周某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离婚时,周某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因此,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补偿。离婚后,周某生活困难,有权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请求王某给予经济帮助。同时,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导致周某与王某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请求王某离婚损害赔偿。双方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6C。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买房,但所购房为夫妻共同居住,

41、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7C。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购买体育彩票中奖的100万元,因甲、乙无另外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甲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因出资财产为甲、乙夫妻共同的写字楼,故企业所欠的120万元债务应由家庭全部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8ABCD。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买房,但购房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居住,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借期届满后,尽管甲

42、、乙已经离婚,但乙仍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丙不能要求支付利息。9AB。解析:美发店是在张某和柳某婚后开设的,虽然由柳某经营,但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某为经营美发店向他人借款2万元,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按份清偿责任。10D。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11AD。解析:甲在

4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处房产,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甲、乙无另外约定,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精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项夫妻共同财产,因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因此,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再次分割,但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为自乙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自判决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12D。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4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虽然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但因该婚前负债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此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飞跃公司虽然是张某独资设立的,但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应当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13AC。解析:王某与赵某结婚时,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了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因此,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了较多义务,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

45、规定,其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王某应予补偿。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同居并导致离婚,赵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王某离婚赔偿。张某与王某同居虽然应当受到谴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第三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张某向其赔礼道歉。14(1)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发199222号)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题中,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即下落不明,因此,法院应受理该案并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

46、达诉讼文书。 (2)D。解析: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题中,如果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但由于是女方谢威提出离婚,故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3)ACD。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谢威在判决生效后有权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申请再审。(4)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离

47、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后,谢威听说鲁天用公司奖励的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对此,法院应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15BCD。解析:甲、乙在丙合伙中的投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涉及该合伙企业财产分割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甲、乙可以协商,甲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但这种转让须经其他人一致同意,乙才能取得合伙人的地位。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

48、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甲、乙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甲、乙可以对退伙的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合伙人对甲的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16 CC。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因此,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17AD(司法中心答案为D,本书认为该答案不正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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