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证券法证券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和主干内容;具体分析我国证券法,使学生对证券法内容有充分了解和把握;引导学生就证券法立法及实践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初步探讨。了解和掌握证券发行、交易的基本程序要求。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知识的掌握知识的掌握 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法的概念。2证券的发行、证券上市、证券交易的条件及禁止证券交易行为。3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技能的提高技能的提高 1培养运用证券法律知识分析社会金融现象的能力。2增强在金融市场投资、理财,合理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教学重点:教学重点: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
2、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的发行、上市证券的发行、上市 禁止证券交易行为禁止证券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的收购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的收购条件和程序 学习难点学习难点 股票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 禁止内幕交易禁止内幕交易 3核心概念核心概念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 代销代销 包销包销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 操操纵市场纵市场 虚假陈述欺诈客户虚假陈述欺诈客户 信用交易信用交易 要约收购要约收购 协议收协议收购购【案例导入】【案例导入】(略)(略)p205p205【问题引入】【问题引入】1巨邦公司与阳光、凯利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2巨邦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3、引例点评引例点评(略)(略)p217p217讲授与训练内容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第三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1、证券的概念、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证券是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它是证明持有者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的通称,权利的凭证。它是证明持有者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2、证券的种类、证券的种类
4、 有价证券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价证券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1)资本证券。是指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资本证券。是指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它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的书面凭证,它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2)货币证券。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货币请求权的书)货币证券。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货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银行卡、汇票
5、、本票、支票等。面凭证,如银行卡、汇票、本票、支票等。(3)商品证券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商品请求权的书面)商品证券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商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单、货运单、栈单等。凭证,如货单、货运单、栈单等。狭义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也就是我国证券法上所指狭义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也就是我国证券法上所指的证券,它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的证券,它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证券证券。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确立的基本原则是: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依法统一监管原则。、依法统一监管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由证券投资者、证券公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由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构成。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构成。在证券法律关系中,这些主体既是权利享有者,同时也是律关系中,这些主体既是权利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
7、。义务的承担者。一、证券投资者一、证券投资者 在证券市场,投资者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许在证券市场,投资者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许多证券法律关系须有投资者的参与才能形成。多证券法律关系须有投资者的参与才能形成。根据根据证券法证券法规定: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投资者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
8、定的除外。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账户。二、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从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9、。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1、证券公司的种类、证券公司的种类 自营类证券公司自营类证券公司-自营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自自营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自营业务。营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能从事自营、综合类证券公司能从事自营、经纪和承销三方面的业务。经纪和承销三方面的业务。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营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营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10、币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亿元。元。(3)有符合)有符合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
11、构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我国目前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四、证券服务机构四、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等证券交易服务业务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和会
12、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五、证券交易所五、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我国只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组织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六、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主管机构是指国
13、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证券主管机构是指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
14、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
15、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与分类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与分类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法律行为。证券发行所形成的市场称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市场主体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中介人组成。第三节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发行制度 2、证券发行的分类P209-210 1公募发
16、行和私募发行 2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其他债券发行 3溢价发行、平价以行、折价发行二、证券发行的条件证券发行的条件 1股票发行的条件(1)设立发行的条件)设立发行的条件1)采用私募方式发行股票的,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即可。2)采用公募方式发行投票的,除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17、。(2)增资发行的条件)增资发行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15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
18、得非公开发行新股。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债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 已发行债券的公司再次发行债券,除要具备前述条件外,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19、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三、证券发行的审核证券发行的审核 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在证券公开发行审核问题上,我国实行核准制,即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我国证券法就证券公开发行审核程序做出规定。四、证券承销四、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时,委托证券公司代销或包销证券的制度。1证券承销的方式 (1)根据责任与风险的不同,证券承销可以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
20、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的方式。(2)根据承销人数的不同,证券承销可以分为单独承销和承销团承销两种方式。单独承销,是指由一名证券承销商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承销。承销团承销,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销人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我国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证券承销的规则证券承销的规则 (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21、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
22、还股票认购人。(6)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形成的市场称为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或证券流通市场。证券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三种方式。一、证券交易的规则一、证券交易的规则1上市交易的证券是依法发行、交付并可以转让的证券。2证券交易应在法定的场所,并以法定方式进行3特殊主体交易行为的限制 P212(1)禁止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员(2)对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限制。(3
23、)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反向操作的限制。二、证券上市二、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1股票上市(1)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说明: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
24、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股票上市的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股票上市的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
25、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公司债券上市(1)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3)公司债券上市的终止公司债券
26、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三、禁止的交易行为禁止的交易行为P214-215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2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3虚假陈述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行为欺诈客户行为 5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的其他行为案例分析一: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的限制案P218-219组织学生讨论,教
27、师总结点评。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公司并购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
28、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它属于强制性收购。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收购方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和程序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和程序 1要约收购的条件和程序(1)要约收购的条件)要约收购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29、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2)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程序 P216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主要程序有: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公告收购要约 3)对收购要约的承诺。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4)报告与公告。2协议收购的条件和程序 (1)协议收购的条件协议收购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依法应当向
30、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2)协议收购的程序)协议收购的程序 根据证券法规定,收购人依法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程序是:1)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票转让协议;2)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3)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4)报告与公告。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
31、符合上市条件的,该)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即当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即当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此时要求出售股票,收购人必须接受所出售的股票。收购行为东此时要求出售股票,收购人必须接受所出售的股票。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
32、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更企业形式;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个月内不得转让;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院证券监
33、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5)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案例分析二:甲公司收购某上市公司案P219组织学生讨论,教师总结点评。【课后思考与练习【课后思考与练习】1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为什么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包括哪些?3债券上市的法定条件包括哪些?4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主要有哪些?分析其构成要件。5什么是上市公司的收购?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什么不同?6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和职责是什么?7我国证券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有何特点?8我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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