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 完整 实用 可修改) 市级机关办公楼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机关办公楼(含市级机关办公大楼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以下简称办公楼)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级机关办公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办公楼安全保卫工作。第三条办公楼采取人防、技防、物防、联防“四防一体化”的安全防范体系。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楼内必须佩戴统一印制的工作证。未佩戴工作证的,必须查实身份登记后方可进入。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将亲友等其他人员带入办公楼,不得将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第六条外来人员办理公务进入办公楼,必须到
2、一楼大厅前台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办公楼,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物品。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引外来人员进入楼处置废旧报纸、杂志及其他物品。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楼内设立经营场所;特殊需要必须设立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九条未经批准,驻楼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经批准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对办公室进行间隔改造时,必须开设连通烟道,确保消防安全。严禁堵塞或占用风机房、消防通道、电缆井以及各类设备用房及其他公共区域。第十条驻楼单位应当使用正规合格的电源器材和用电设备。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炉、电水壶等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因工
3、作需要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关闭室内电源。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随意动用、开启各类电力机械设备,不得随意触摸、按动楼内的安全消防报警开关或按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指挥,按指引路线有序撤离。第十二条驻楼单位应当将所属房间钥匙备份交市级机关物业中心安保部保管,以备处置突发事件时使用。第十三条 驻楼单位临时借调人员,由借调单位负责统一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临时证件。第十四条进入大楼区域的车辆应当服从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车辆应当在停车区域停泊。严禁在消防通道
4、和行车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楼前长时间停留。面包车等载物车辆需经查验同意后方可驶上门前停车平台。第十五条在车库停泊的车辆,经过入口时应当打卡慢行(一杆一车),停泊在指定位置。特殊时期车库实行封闭管理。第十六条市公安局负责办公楼外围的巡查。第十七条对到办公楼区域上访的人员,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维护市级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第十八条市级机关办公楼管理委员会与驻楼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驻楼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办公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办公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市级机关办公楼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办公大楼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其他行政机关办公楼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级机关办公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