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卫生计生执法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式空调的购物场所、等候场所等经营性公共场所1. 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2. 执行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卫生信誉度公示情况;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4. 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和顾客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抽查1.
2、根据检查对象基数大小,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参照省的要求;2. 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督查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我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省要求的最低抽查比例。1-2次/年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1. 是否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供水;2. 直接供、管水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年度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3. 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4. 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情况是否无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无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5. 法律法规
3、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抽查1. 根据检查对象基数大小,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参照省的要求,;2. 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督查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我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省要求的最低抽查比例。1-2次/年二次供水设施1. 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1. 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2. 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3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小
4、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和托幼机构1. 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节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2. 是否配合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3. 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4. 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图书馆、游泳场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抽查1. 根据检查对象基数大小,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参照省的要求;2. 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督查工作按
5、照上级部署和我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省要求的最低抽查比例。1-2次/年4传染病防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机构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
6、病防治工作情况(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抽查1. 根据检查对象基数大小,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参照省的要求;2. 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督查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我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省要求的最低抽查比例。1-2次/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1.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2. 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等;3.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后餐饮具的卫生质量、包装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4.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3.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5医疗卫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中医药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
8、例、处方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含采供血机构)1. 医疗机构执业资质;2. 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3.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4.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工作管理情况。5.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6. 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技术、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抽查1. 根据检查对象基数大小,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参照省的要求;2. 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督查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我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省要求的最低抽查比例。1-2次/年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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