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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政策法规课件.ppt

1、防雷政策法规主讲:颜斌防雷政策法规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国光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2、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章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

3、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

4、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

5、、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

6、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局长郑国光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8、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

9、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

10、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国光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

11、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

12、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六、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

13、法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

14、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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