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黃志偉1陸、修正後抵押權登記書表運用範例陸、修正後抵押權登記書表運用範例 修正後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書實例運用 (見後附件1)。修正後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普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書實例運用 (見後附件2)。修正後申請書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內容變更登記契約書、申請書實例運用(見後附件3)。黃志偉2 n附件附件:收件日期年 月 日 時 分收件者章連件序別(非連件者免填)共 件第 件登記費 元合 計 元書狀費 元收 據 字 號字號 字第 號罰 鍰 元核算者 土土 地地 登登 記記 申申 請請 書書(1)受理機關縣台北 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請資料管轄機關 縣 台北 市
2、 中山地政事務所(2)原因 發生 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一項)(4)登記原因(選擇打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一次登記 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 贈與 繼承 分割繼承 拍賣 共有物分割 抵押權登記 設定 法定 抵押權塗銷登記 清償 拋棄 混同 判決塗銷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權利價值變更 權利內容等變更 標示變更登記 分割 合併 地目變更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 契約書 登記清冊 複丈結果通知書 建物測量成果圖 (6)附繳證件1.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1 份4.身分證影本 1 份7.份2.土地所有權狀 2 份5.戶口名簿影本 份8.份3.建物所有權狀
3、2 份6.印鑑證明 份9.份(7)委任關係.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 黃志偉 代理。複代理。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8)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25073887、25066562傳真電話25076874電子郵件信箱(9)備註 登記助理:A123456789 黃志偉3(10)申請人(11)權利人或義務人(12)姓 名或 名 稱(13)出 生年月日(14)統一編號(15)住 所(16)簽章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權 利 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長詳如契約書代理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經理詳如契約書義務人即債務
4、人詳如契約書代理人黃志偉75/07/07H12345678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82之1號2樓本案處理經過情形以下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初 審複 審核 定登 簿校 簿書 狀列 印校 狀書 狀用 印地 價異 動通 知領 狀異 動通 知交 付發 狀歸 檔黃志偉4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下列 土地 建物 經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同意設定(1)普通最高限額抵押權,特訂立本契約:鄉鎮市區中山中山(11)建物坐落(9)建 號(10)門牌鄉鎮市區中山中山段金泰榮星街 路基湖路龍江路120巷370巷小段四號 樓號號段金泰榮星(3)地 號小段四地號(4)地 目建建(12)總 面 積 (平方公尺)156.88124
5、.19(5)面 積(平方公尺)6247.231031(13)附屬建物用 途陽台陽台電梯樓梯間面 積(平方公尺)22.6020.234.20(6)設定權利 範 圍181/10000279/10000(14)設定權利範 圍全部全部 (7)限定擔保 債權金額新台幣壹億2054萬1156元整新台幣玖仟810萬0822元整(15)限定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伍仟166萬0490元整新台幣肆仟204萬3210元整 (8)流抵約定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16)流抵約定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黃志偉5(17)提供擔保權利種類所有權(18)擔保
6、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參億1234萬5678元整(19)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20)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 126 年 09 月 28 日(21)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22)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23)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24)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25)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26)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 項1.擔保物應由債務人或
7、擔保物提供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含地震險),保險受益人為權利人。2.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及地政士代辦手續費由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負擔。3.其他約定事項詳如附件其他特約事項之約定。訂立契約人(27)權利人或義務人(28)姓名或名稱(29)債權額比例(30)債務額比例(31)出 生年月日(32)統一編號(33)住 所(34)蓋 章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權利人即債權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長債權全部北市館前路代理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經理 義務人即債務人債務全部/北市中山行仁16龍江路370巷 (35)立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96 年 09 月 28 日黃志偉6一、擔保物提供人(義務人
8、)所提供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依照下列第(三)款之規定:(一)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年月日所立貸款契約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 債務不履 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二)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 限額內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 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三)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
9、 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 務不 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二、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確實聲明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擔保物提供人合法所有,第三人並無任何權利,如有 不實或日後發生糾葛,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除應另行提供抵押權人認可之其他相同或較高價值之擔保物或 立即清償債務外,並願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三、擔保物鑑估、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其請領謄本等費用由 負擔。四、擔保物提供人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擔保物之一部或全部拆除、改建、增設或
10、為其他足以減少 該擔保物價值之一切行為,倘有上開情事,或因天災、事變或第三人行為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擔保物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者,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應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 求債務人提出或減少價值相當之擔保,逾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五、擔保物,應由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抵押權人要求之其他保險,並申 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一切費用由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連帶負擔。如債務人或擔 保物提供人怠於辦理或續約時,抵押權人得代為投保或續保,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應即償還。否則應自墊付日起
11、按墊付時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四七五計息。但抵押權人並無代為投保、續 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六、其他: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全部條款,且已充分瞭解其內容。簽章:其其 他他 約約 定定 事事 項項黃志偉7收件日期年 月 日 時 分收件者章連件序別(非連件者免填)共 件第 件登記費 元合 計 元書狀費 元收 據 字 號字號 字第 號罰 鍰 元核算者土土 地地 登登 記記 申申 請請 書書(1)受理機關縣台北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請資料管轄機關縣台北 市 中山地政事務所(2)原因發生日 期中華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一項)
12、(4)登記原因(選擇打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一次登記 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 贈與 繼承 分割繼承 拍賣 共有物分割 抵押權登記 設定 法定 抵押權塗銷登記 清償 拋棄 混同 判決塗銷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權利價值變更 權利內容等變更 標示變更登記 分割 合併 地目變更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 契約書 登記清冊 複丈結果通知書 建物測量成果圖 (6)附繳證件1.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1 份4.身分證影本 2 份7.份2.土地所有權狀 1 份5.戶口名簿影本 份8.份3.建物所有權狀 1 份6.印鑑證明 1 份9.份(7)委任關係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 黃志偉 代理。複代理。委託人確為登記標
13、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8)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25073887、25066562傳真電話25076874電子郵件信箱(9)備註登記助理:A123456789 附件:附件:黃志偉8(10)申請人(11)權利人或義務人(12)姓 名或 名 稱(13)出 生年月日(14)統一編號(15)住 所(16)簽章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權 利 人張三詳如契約書義務人即債務人李四詳如契約書代理人黃志偉75/07/07H12345678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82之1號2樓本案處理經過情形以下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初 審複 審核 定登 簿校
14、 簿書 狀列 印校 狀書 狀用 印地 價異 動通 知領 狀異 動通 知交 付發 狀歸 檔黃志偉9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下列 土地建物經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同意設定(1)普通最高限額抵押權,特訂立本契約:(2)坐落鄉鎮市區新店(14)設定權利範 圍(9)建 號(10)門牌鄉鎮市區新店段莊敬街 路中正路段 巷 弄 700巷小段號 樓號樓(11)建物坐落 段莊敬(3)地 號小段地號(4)地 目建(12)總 面 積 (平方公尺)101.20(5)面 積(平方公尺)38524.22(13)附屬建物用 途陽台花台13.932.16(6)設定權利 範 圍85/100000全部 (7)限定擔保 債權金額
15、(15)限定擔保債權金額(8)流抵約定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16)流抵約定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黃志偉10(17)提供擔保權利種類所有權(18)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整(19)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之金錢消費借貸。(20)擔保債權確定期日(21)債務清償日期民國 97 年 09 月 28 日。(22)利息(率)按年利率年利率 4 計算。(23)遲延利息(率)每萬元每日新台幣 2 元。(24)違約金每萬元每日新台幣 4 元。(25)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26)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 項1.擔保物應由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向保險公司投
16、保火險(含地震險),保險受益人為權利人。2.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及地政士代辦手續費由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負擔。3.訂立契約人(27)權利人或義務人(28)姓名或名稱(29)債權額比例(30)債務額比例(31)出 生年月日(32)統一編號(33)住 所(34)蓋 章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權利人即債權人張三債權全部/北市中山中央長春義務人即債務人李四債務全部/北縣新店大鵬中正700巷(35)立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96 年 09 月 28 日黃志偉11收件日期年 月 日 時 分收件者章連件序別(非連件者免填)共 件第 件登記費 元合 計 元書狀費 元收 據 字 號字號 字第 號罰 鍰 元核
17、算者土土 地地 登登 記記 申申 請請 書書(1)受理機關縣台北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請資料管轄機關 縣台北 市 中山地政事務所(2)原因發生日期中華民國 126 年 09 月 28 日(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一項)(4)登記原因(選擇打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一次登記 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 贈與 繼承 分割繼承 拍賣 共有物分割 抵押權登記 設定 法定 抵押權塗銷登記 清償 拋棄 混同 判決塗銷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權利價值變更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 標示變更登記 分割 合併 地目變更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 契約書 登記清冊 複丈結果通知書 建物測量成果圖 (6)附繳證件1.抵
18、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1 份4.他項權利證明 1 份7.份2.土地所有權狀 份5.身分證影本 1 份8.份3.建物所有權狀 份6.印鑑證明 1 份9.份(7)委任關係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 黃志偉 代理。複代理。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8)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25073887、25066562傳真電話25076874電子郵件信箱(9)備註 登記助理:A123456789 附件:附件:黃志偉12(10)申請人(11)權利人或義務人(12)姓 名或 名 稱(13)出 生年月日(14)統一編號(15)住 所(16
19、)簽章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權 利 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長詳如契約書代理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經理詳如契約書義務人即債務人詳如契約書代理人黃志偉75/07/07H12345678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82之1號2樓本案處理經過情形以下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初 審複 審核 定登 簿校 簿書 狀列 印校 狀書 狀用 印地 價異 動通 知領 狀異 動通 知交 付發 狀歸 檔黃志偉13土土 地地建築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抵押權抵押權契約書契約書下列土地建物經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同意:移轉變更,特訂立本契約土地標示(1)坐落鄉鎮市區中山中山建物標示(8)建 號 段金泰榮星(9)門 牌 鄉鎮市區 中
20、山中山 小段四街路 基湖路龍江路 段巷弄 120巷370巷(2)地 號號 樓 號號(3)地 目 建建(10)建物坐落 段金泰 榮星(4)面積(平方公尺)6247.23 1031 小段四地號(5)原 設 定 權利範圍 181/10000 279/10000(11)總 面 積(平方公尺)156.88 124.19(6)原限定 擔保債權金額 新台幣壹億2054萬1156元整 新台幣玖仟810拾萬0822元整(12)附屬建物 用 途 陽台 陽台 電梯樓梯間 面 積(平方公尺)22.60 20.23 4.20(7)原流抵約 定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13)原 設定權
21、利範圍 全部 全部(14)原限定擔保債 權 金 額 新台幣伍仟166萬0490元整 新台幣肆仟204萬3210元整(15)原流抵約定 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黃志偉14(16)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參億1234萬5678元整(17)移轉或變更原 因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 已確定。未確定。內 容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變更前民國 126 年 09 月 28 日。變更後民國 156 年 09 月 28 日。(18)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1.2.3.4.訂立契約人(19)權利人或義務人(20)姓 名或名 稱(21)出 生年月日(22)統一編號(23)住 所(24)蓋 章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權利人即債權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長北市館前路代理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經理義務人即債務人/北市中山行仁16龍江路370巷(25)立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126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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