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刑事法律体系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 一、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煤矿发展建设的基本方针。对以“安全第一”为主的煤炭企业来说,安全工作是煤炭企业的生命线、幸福线。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效益、没有矿区的稳定发展和职工个人的家庭幸福。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到“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安全生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
2、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二、煤矿安全事故频发 当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往往一次事故就造成十数人、数十人乃至上百人死亡,严重危害了矿工生命和矿山财产安全。2016年国家安监局通报的煤矿事故249起、死亡538人,其中死亡3人以上煤矿安全事故20起,遇难人数约198人,仅9月-12月发生10起,遇难人数就高达145人。时间遇难人数事故情况2016/9/2730宁夏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927”重大瓦
3、斯爆炸事故,造成30人遇难2016/10/3133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遇难2016/11/2921黑龙江七台河煤矿事故致21人遇难2016/12/332内蒙古赤峰矿难 32人遇难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三、煤矿安全工作依法治安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依法治安是国家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同年12
4、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的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依法治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体现,更是今后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三、煤矿安全工作依法治安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重大安全事故都是责任事故,很多都是因为安全管理的贯彻力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失控;违章作业,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硬件设施不合格,基础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生产没有保证;违法开采等原因造成的。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有很多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相关的事故责任人被判刑越来越多,司法量刑也愈来愈严格。我们要严厉打击、杜绝不顾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法量刑,对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进行严厉追究,已是目前有效预防和打击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5、之一。国家严格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三、煤矿安全工作依法治安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司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2015年12月1
6、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煤矿安全工作依法治安 两高解释对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从刑法上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进行提档升级,可谓是力度之大,安全管理压力前所未有。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四、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纳入刑法 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
7、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到“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这意味着未来在运用刑法保障生产经营安全方面有新的重大举措。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这将有助于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预防。意见体现了两个意思:第一个“将隐患纳入刑法”;第二个“隐患一票否决”。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制条文二、煤矿安全生产刑罚依据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制条文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8、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 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3、国务院主管部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二、煤矿安全生产刑罚依据:二、煤矿安全生产刑罚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
9、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三、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刑事责任 (1)刑法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2)刑法第134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刑法第139条第2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5)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 (6)刑法第343条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7)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8)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9)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
10、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0)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1)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2)刑法第389条 行贿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五、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六、危险品肇事罪七、妨害公务罪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十、行贿罪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指各类煤矿在井下作业场所(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等级事故等级 (一)一
11、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刑法条文: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
12、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观特点: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0、91、97、104条,构成犯罪的,都可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主要是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等。二、犯罪主体 “两高”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三、立案标准如何认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两高”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因
13、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四、如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两高”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
14、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即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五 、如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从重处”?“两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刑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
15、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5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六、如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高”解释第13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七、事故案例 1、晋煤集团泽州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2 13”较大水害事故 2015年2月13日22时30分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井田范围外一非法已掘巷道迎头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9.704万元。尹某,
16、包工队负责人,李某,包工队负责人等在明知包工队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包工队非法开采,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张某,天安东沟煤业矿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作为东沟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宋某,天安东沟煤业安全副矿长,范某,天安东沟煤业生产副矿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包工队组非法生产,导致包工队非法越界生产,致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发生后隐瞒未报,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 2、吉林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松树镇煤矿、吉林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松树镇煤矿“3.6”3.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6年3月6日1
17、0时53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矿公司)松树镇煤矿+100m东一采区4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86万元。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徐日春,杜志超,松树镇煤矿防突预测工,张春波,中共党员,松树镇煤矿瓦管科抽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104104条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或者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于学洋,中共党员,松树镇煤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等技术工作。履行
18、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区域防突设计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法第1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3)辛茂臣,中共党员,松树镇煤矿矿长,法人代表,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3、山西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有限公司“7.2”较大水害事故案 2016年7月2日20时左右,山西沁和
19、能源中村煤业有限公司240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2人被困,经抢险救援,8人获救,4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2.2万元。白某,中村煤业地测科探水队队长,作为探放水作业的具体负责人,不仅未安排工人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且制作探放水台账,报告和停、开工通知单,并安排工人在掘进工作面该探而未探的探水点悬挂,造假,造成事故发生,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陈某,中村煤业地测科科长,作为探水队直接领导,且是探放水钻探钻孔的验收负责人,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安排、督促探水队探水作业,且未安排人员对探水钻孔进行验收,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一、刑法条文 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二、犯罪主体 “两高”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
21、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如何认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两高”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
22、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四、如何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两高”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实施刑法第134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高”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情形:1、造成死亡1人以上,
23、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五、如何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的”?第一种情况:“两高”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种:“两高”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情形包括: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两高”解释第12条规定:实施
24、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两高”解释第13条规定:第13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安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
25、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八、事故案例 禹州仁和煤矿“9.7”重大透水事故 2008年9月7日5时40分许,禹州鹤煤仁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l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6人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1545.18万元。副矿长訾富河,身为负责人之一,履行副矿长职责,负责矿井采煤工作,由于不服管理,违犯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工作,导致该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刑法条文 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情形,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26、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理解?“两高”解释第3条规定: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
27、故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事故发生。重大劳动事故罪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事故发生。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犯罪主体 三、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转化犯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况?“两高
28、”解释第10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安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四、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两高”解释第12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4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
29、取措施的;4、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五、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高”解释第13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5条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事故案例 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11.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1年11月10日6时19分,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
30、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人死亡,8人被埋井下,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万元的严重后果。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师宗县私庄煤矿事故中的梁永辉、张四兴、戚谷明等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永辉有期徒刑6年、张四兴有期徒刑5年、戚谷明有期徒刑4年、唐鹏超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孙石奎、严绕良、岳红林有期徒刑3年。一、刑法条文 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不报或者谎报事故
31、情况的行为,会发生贻误事故抢救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教唆或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安全生产法第10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安全生产法第107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
32、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如何理解?“两高”解释第4条规定:型法第139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三、如何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两高”解释第8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导致事
33、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如何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严重”?“两高”解释第8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
34、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五、如何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共犯论处”?“两高”解释第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六、如何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两高”解释第12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
35、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外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七、如何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高”解释第13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
36、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八、事故案例 苗匠3.18矿难 2007年3月18日18时,苗匠煤矿发生瓦斯事故,矿主隐瞒不报,破坏现场,主要人员逃匿,导致21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线短路,引发局部瓦斯燃烧,有害气体导致矿工窒息死亡.遇难矿工为2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6.15万元.该矿在建设期间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违法开采出煤量7632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量39520吨,价值8694400元.犯罪嫌疑人潘完旦等1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毁灭伪造证据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罪行,被依法判刑。被告人王建军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37、100万元;被告人苗明庆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宋天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潘完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赵永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小会、秦末顺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
38、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刑法条文五五 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
39、、撤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非法采矿罪的当事人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破坏性采矿罪的当事人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只是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三、采矿许可证 第第3 3条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
40、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第6 6条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41、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四、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五、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或者破坏性采矿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河南渑池巨源煤矿河南渑池巨源煤矿“12.7”12.7”重大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 2010年12月7日,河南渑池巨源煤矿该矿因非法生产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名工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
42、1411.3万元。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7日该公司在煤矿隐患整改时在矿区南巷道越界非法开采原煤,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该事故在当地影响较大,属重大责任事故。原煤矿主要责任人董文龙、锁永锋、姚念收、庄振义、姚明治分别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全国首例以涉嫌“破坏性采矿罪”起诉的案件。2003年5月至2006年1月期间,朱世全不按照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技改方案组织采煤,用自己制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在开采田堡一矿38、39号煤层的煤炭资源过程中,造成38号煤层7号地块、39号煤层8、9号块段矿产资源破坏,导致40731吨煤矿不能再开采了,损失高达6
43、00多万元。朱因此而被判处了4年6个月有期徒刑,还被处罚金600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因为非法经营罪被处罚金3000万元。六、事故案例 一、刑法条文 刑法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无意。安全生产法第97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说的刑事责任
44、主要就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六六 二、如何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情节严重”?三、如何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情节特别严重”?四、如何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从重处罚”五、如何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前面几款罪的两高解释两高解释相同。六、事故案例 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桃子沟煤业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且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导致井下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的情况未得到有效监测,该工作面六支巷采煤作业点放炮残余炸药燃烧引起瓦斯爆炸,致使28名井下工人遇难,另有18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
45、余元。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非法储存爆炸物,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依法判刑。一、刑法条文 根据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可以是发生事故发生后,也可以是正常的生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安全生产法第105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46、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即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刑法刑法第第397397条条【滥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
47、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晋煤集团泽州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晋煤集团泽州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2 13”较大水害事故较大水害事故 2015年2月13日22时30分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井田范围外一非法已掘巷道迎头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9.704万元。郑某,原任晋煤集团安监局副总工程师,兼晋煤集团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长,魏某、王某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成员,在监管东沟煤业公司期间,为对整个矿井进行全覆盖检查,未发现东沟煤业公司生产出煤,致使包工队非法生产长达
48、两年,给国家煤炭资源造成巨大破坏和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事故案例 第第402402条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条文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三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皆为故意。三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皆为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49、题的解释第15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97条、第402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条文 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煤矿安全法制教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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