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排烟系统一、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 4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 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 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 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多层建筑设置在一, 二,
2、 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 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长度超过 20m 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 40m 的地上疏散 走道; 5 中庭; 6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1000 m2 的地上丙 类仓库; 7 汽车库. 1.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 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 当 防排 烟系统 采用 金属管 道时 ,其钢 板厚度 按 通风 与空调 工程施 工
3、质 量验 收规范 (GB50243-2002) 高压系统选用. 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 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 15m/s; 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不宜大于 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 10m/s,公共 聚集场所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 3m/s. 1.6 加压送风机,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 时,
4、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 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 600mm 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 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 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 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 70, 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 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
5、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 3.0m;当 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 二.自然通风方式 2.1 按 1.2 条规定需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且开口外窗面积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 宜优先采用 自然通风方式; 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 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可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 设施(如图 2.1-1) ; 3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 防烟楼梯间 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窗自然
6、通风时, 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如图 2.1-2) . 2.1-1 带凹廊的防烟楼梯间 2.1-2 两个不同朝向有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 用前室 2.2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按本措施 1.3 条中规定的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和地上房间等; 2 多层建筑中的中庭及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小于 12m 的中庭; 3 建筑面积小于 2000m2 的地下汽车库. 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其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
7、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 2.0m2,且顶层可开启面积 不宜小于 0.8 m2; 3 中庭,剧场舞台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建筑面积的 5%; 4 需要排烟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5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6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 2%5%. 7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 且净空高度大于 6m 的大空间场所,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5%; 2.4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口底标高 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度的 1/2,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同时自然通风
8、口的开启方向应沿火灾 气流方向开启; 2 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当室内净高超过 6m,且具有对流条件 时,不宜超过 35m. 2.5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 且室内净高大于 6m 时的中庭,展览厅,观众厅,营业厅,体育 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由其他 电动设施控制启闭的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附近同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2.6 设置在外墙上的自动排烟窗其净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开窗角度大于 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度小于 70时,其面积近似按公式(4.9.6)计算窗的有效排烟面积
9、: (2.6) 式中 有效排烟面积 (m2) ; 窗的面积 (m2) ; 窗的开启角度. 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 按开启的最大窗口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按 窗的有效面积计算. 窗 的 有 效 面 积 为窗的 净 面 积 乘 以 系 数 . 根据 实 际 工 程 经 验 , 当 采用 防 雨 百 叶 窗 图 2.6 时,系数取 0.6;当采用一般百叶窗时,系数宜取 0.8. 三. 机械防烟(加压送风) 3.1 建筑中下列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
10、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 4 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 ; 5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 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 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 部正压送风系统. 3.3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 面高差大于 10m 时,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一到两层, 且地下最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 时,所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有直 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 1.2 m2 的可
11、开启外窗时, 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常用的基本计算方法如下: 1 压差法:当疏散通道门关闭时,加压部位保持一定的正压值所需送风量. (3.4-1) 式中 加压送风量 (m3/h) ; 0.827 漏风系数; 门,窗缝隙的总有效漏风总面积 (m2) ; 门缝宽度:疏散门 0.0020.004(m) 电梯门 0.0050.006(m) 压力差 (Pa) ; 疏散楼梯间取 4050Pa;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取 2530Pa 指数 (一般取 2) ; 1.25 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2 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
12、的送风量: (3.4-2) 式中 加压送风量 (m3/h) ; 一樘门开启的断面积 (m2) ; 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速 (m/s),取 0.71.2 m/s; 背压系数,根据加压间密封程度取 0.61.0; 漏风附加率,取 0.10.2; 同时开启门的计算数量; 对于多层建筑和 20 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取 2,20 层及 20 层以上取 3. 注 1,当前室有 2 个或 2 个以上门时,其风量按计算数值乘以 1.501.75 确定,开启门时, 通 门的风速不应小于 0.7m/s 2,在多层建筑中,若地下仅有一层疏散楼梯间,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公式中 n 取 1, 通过门洞处的风速 v 应适当加大,
13、宜取 0.9 m/s1.20 m/s.计算数值直接取用(不与表 3.4 比较) 根据以上公式 3.4-1)和(3.4-2)分别算出的风量,取其中的大值,再与表 3.4 规定的数值相比较,取其中大值作为系统计算加压送风量. 表 3.4 机械加压送风量 序号 条件和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图示 17000m3 4 剧场观众厅 90 13 取两者中的大值 汽车库 6 4. 5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口(阀)开 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 排烟口(阀)的设置宜使气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
14、向相反,其安装位置应设置在顶棚 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 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的防烟分区中的排烟口(阀)应呈开启状态, 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在多层建筑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 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其排烟量由疏散走道面积和需排 烟的各个房间的面积比较,按其最大面积每平米不小于 120m3/h 计算确定. 5 防烟分区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4. 6 在地下
15、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其补 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风可采用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方式,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2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停 3 送风口设置位置宜远离排烟口,二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4. 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其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 的要求; 2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时能连续工 30min; 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上部;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 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5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应能在 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 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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