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第七节第七节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 (二)债的担保方式(二)债的担保方式二、保证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证的成立和方式(二)保证的成立和方式 (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 (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五)共同保证(五)共同保证 (六)最高额保证(六)最高额保证三、定金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点(一)定金的概念和特点 (二)定金的种类(二)定金的种类 (三)定金的成立条件(三)定金的成立条
2、件 (四)定金的效力(四)定金的效力 主主 要要 内内 容容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一、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概述引例引例(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1.1.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的概念2.2.债的担保的特点债的担保的特点(二)债的担保的方式(二)债的担保的方式1.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2.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条条2款:款: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置和定金。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引例图解引例图解供货商乙供货商乙供货商丙供货商丙超市甲
3、超市甲签有全年持续供货协议,签有全年持续供货协议,并以超市自身房产设定并以超市自身房产设定500500万最高额抵押,现甲拖欠万最高额抵押,现甲拖欠乙乙400400万货款。万货款。甲拖欠丙货款甲拖欠丙货款100100万,万,但无任何担保。但无任何担保。银行丁银行丁公司戊公司戊提供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甲向丁贷款甲向丁贷款100100万,清万,清偿期届满仍未偿还偿期届满仍未偿还甲面临甲面临破产破产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1.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概念的概念 是法律为确保是法律为确保的实现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而特别规定的以或以或以的制度。的制度。含义理解:第一,目的是保障债权
4、的实现;第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担保法第担保法第1条:条:为促进资金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场经济,制定本法。法。第第2条条1款:款:在借贷、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法规定设定担保。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如何理解上述特点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概述 合同担保一般担保
5、特别担保人的担保: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金钱担保:定金、押金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 是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之外,附加是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之外,附加的一般的一般财产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财产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基于与债权人基于与债权人之约,当债务人不之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按履行其债务时,按约代其履行或担责约代其履行或担责之第三人。之第三人。多数人债务中负多数人债务中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之债部债务的义务之债务人。务人。加入
6、债之关系,加入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同一债务之新担原同一债务之新债务人。债务人。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2.物物的担保的担保 以债务人或其他人以债务人或其他人为偿债标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债为偿债标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务时,债权人之担保。之担保。抵抵押押担担保保质质押押担担保保留留置置担担保保优优先先权权担担保保所所有有权权保保留留(1 1)不移转物的所有权)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2 2)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担保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
7、保。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的担保。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的担保。让让与与担担保保代代物物清清偿偿预预约约定定金金担担保保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二、保证担保二、保证担保(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和特点(二)保证的成立(二)保证的成立和方式和方式(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五)共同保证(五)共同保证(六)最高额保证(六)最高额保证 案例案例 课堂练习课堂练习1 1 2 2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引例图解
8、引例图解甲银行甲银行乙水电站乙水电站主债权人主债权人借款借款5 5万利率万利率6.636.63 9999年年1 1月月1010日日还款还款丙轧钢厂丙轧钢厂借借款款合合同同主债务人主债务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后水电站未按期还款,仅将借款利息后水电站未按期还款,仅将借款利息还至还至0202年年6 6月月3030日。日。银行认为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还清时银行认为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还清时止,故止,故.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1.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 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将按
9、约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将按约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民法通则8989条条1 1项项/担保法担保法6 6条条第第三三人人保证人保证人债债权权人人主债债权人主债债权人保证合同债权人保证合同债权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债务人债务人债权债权债务债务关系关系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对保证概念的理解:对保证概念的理解:(1 1)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 2)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的行为;(3 3)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一
10、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担保法第第6条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9条条 1项项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务人追偿。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
11、万里学院法学院2.2.保保证证的的特特点点从属性从属性独立性独立性补充性补充性成立上的从属: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成立上的从属: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范围、强度上的从属: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范围、强度上的从属: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主债权移转,保证责任也移转,另有约定除外主债权移转,保证责任也移转,另有约定除外变更、消灭上的从属变更、消灭上的从属主债务移转,保证责任不移转,另有约定除外主债务移转,保证责任不移转,另有约定除外无偿性无偿性单务性单务性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1.保保证证的的成成立立(1 1)保证应采书面形式)保证应采书面形式(2 2)保证人
12、应具保证能力)保证人应具保证能力(3 3)保证人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人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能力是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能力。担保法保证能力是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能力。担保法7条:具有代偿能条: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担保法13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担保法担保法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
13、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及所生责任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及所生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二,形式第二,形式担保法担保法1313条:条: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以订订立保证合同立保证合同。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2222条:条:向债权人出向债权人出具具,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
14、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成立。中虽然中虽然,但是,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的,保证合同成立。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一,内容第一,内容担保法担保法1515条条1 1款:款:A.A.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权种类、数额B.B.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主债务的履行期限C.C.保证方式保证方式D.D.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E.E.保证期间保证期间F.F.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担保法担保法1515条条2 2款:款:保证合同内容的补正保证合同内容的补正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书面保证合同的结构书面保证合同的结构 保证合同的开头部分保证合同的开头部分(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
15、款)(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保证合同的正文部分保证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第一条至最后一条)保证合同的签署部分保证合同的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开头部分保证合同的开头部分 甲方:甲方:乙方:乙方:丙方:丙方:(借款人)(借款人)(贷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保证人)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邮编:邮编:邮编:邮编: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电话:电话: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
16、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开户行:开户行:开户行:开户行:帐户:帐户:帐户:帐户:帐户:帐户:甲、乙、丙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甲、乙、丙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正文部分保证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
17、根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条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清偿上述款项。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
18、,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七条 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二条 甲、乙
19、、丙三方商定的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签署部分保证合同的签署部分甲方:公章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年年 月月 日日 年年 月月 日日 年年 月月 日日 签订合
20、同地点:签订合同地点:省(市)省(市)市市 县(区)县(区)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权的代理人签字。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保证证人人的的保保证证能能力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不宜为保证人为保证人须有代偿能力须有代偿能力须有民事行为能力须有民事行
21、为能力保证能力欠缺者保证能力欠缺者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担保法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为为的除外的除外。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路桥信用社与中林公司、珠光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路桥信用社与中林公司、珠光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信用社信用社(债权人)(债权人)中林公司中林公司(债务人)(债务人)珠光医院珠光医院(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连带保证;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借保证期间: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
22、赔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系股份合作制综系股份合作制综合医院合医院 ,具营利,具营利性质。性质。本案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本案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借款合同条例第1616条条担保法第担保法第9 9条条、5 5条条2 2款款担保法解释第担保法解释第16 16 、3 3 、7 7 条条借款借款905905万,万,月利率月利率5.45.4-6-6,20012001年年3 3月月9 9日还款日还款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借款方不按期偿
23、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规定减收利息。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 担保合同被确认担保合同被确认后,债务人、担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担保法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一部分
24、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条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因此。因此的,应当根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债权人、担责任;债权人、担保人保人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
25、院法学院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从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况,应当认定为应当认定为。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条担保法第十条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担保法第二十九条 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 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第十条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
26、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可以的,可以提供保证。提供保证。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第二十九条担保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该或者或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保证合的,保证合同同。因
27、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的书面,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的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由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的承担。承担。的,按照担保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
28、九条的规定处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的,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债权人。债权人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债权人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须有代偿能力须有代偿能力
29、担保法第七条担保法第七条 的法人、的法人、或者公民,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
30、院法学院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及所生责任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及所生责任第一,情形第一,情形 A.A.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提供保证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提供保
31、证;法人的职能部门提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供保证 B.B.债权人、债务人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使保证人违背真意提供保证违背真意提供保证 C.C.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提供保证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提供保证 D.D.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保证第二,责任第二,责任 因保证人过错导致,则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保证人过错导致,则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课堂练习课堂练习1 1.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叙述不正确的是(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A.书面合同书面合同 B.B.有偿合同有偿合同
32、 C.C.诺成合同诺成合同 D.D.单务合同单务合同 2.2.下列组织体中,绝对不具有作为保证人资格的是()。下列组织体中,绝对不具有作为保证人资格的是()。A.A.某公司某公司 B.B.某出版社某出版社 C.C.某合伙企业某合伙企业 D.D.某中学某中学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课堂练习课堂练习3 33.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200万元,万元,丙公司为此进行保证担保。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丙公司为此进行保证担保。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表述正确的
33、是()。A.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B.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无效,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无效,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C.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无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无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D.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2.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1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仅在
34、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2 2)连带保证)连带保证 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时,保证人就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时,保证人就须承担保证责任。须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3 3)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推定)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推定 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1.1.保证债务的范围保证债务的范围 (1 1)有限保证:有约定的从)有限保证:有约定的从
35、约定约定 (2 2)无限保证无限保证:没约定的从:没约定的从法定法定2.2.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 (2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3.3.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1 1)追偿权)追偿权 (2 2)代位权)代位权 (3 3)免责请求权免责请求权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A A、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也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也享有。针对主合同针对主合同B B、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针对从合同(保证合同)针对从合同(保证合同)C C、保证
36、人特有的权利。保证人特有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1 1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证人仍有权抗辩。2 2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担保法第2020条条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担保法担保法1717
37、条条2 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 3款:有下列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款:有下列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
38、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2525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从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担保法担保法2121条条1 1款:款:(1 1)主债)主债(2 2)利息)利息(3 3)违约金)违约金(4 4)损害
39、赔偿金)损害赔偿金(5 5)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 课堂练习课堂练习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课堂练习课堂练习 甲借给乙甲借给乙2020万元并签定了书面借款合同,丙公司为万元并签定了书面借款合同,丙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还款期限为两年;该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还款期限为两年;1010个月后,个月后,乙因资金紧缺又向甲借了乙因资金紧缺又向甲借了1010万元,约定欠款与前一笔借万元,约定欠款与前一笔借款同时还清。到期后,乙经几次催告还款,因无甲的音款同时还清。到期后,乙经几次催告还款,因无甲的音信,于是在债务到期后信,于是在债务到期后6 6个月内请求丙偿还所
40、欠个月内请求丙偿还所欠3030万元万元债务,后乙丙就还款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你认为债务,后乙丙就还款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你认为丙应该偿还的借款数额为(丙应该偿还的借款数额为()。)。A.20A.20万元万元 B.30B.30万元万元 C.25C.25万元万元 D.10D.10万元万元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担保法第担保法第3232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追偿权。解释第解释第4545条:债权人知道或
41、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除保证责任。解释第解释第4646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42、解释第解释第2424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免责请求权免责请求权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1 1、含义含义 2 2、方式方式(1 1)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连带保证)(连带保
43、证)(2 2)按份共同保证(按份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按份保证)(五五)共同保证共同保证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已经承
44、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担保法第(担保法第1212条)条)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六)最高额保证(六)最高额保证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1.1.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2.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3.债权人
45、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4.4.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协议变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协议变更主合同5.5.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6.6.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7.7.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第一,保证期间的确定第一,保证期间的确定A.A.约定(担保法解释约定(担保法解释3232条)条)a)a)约定期间早于
46、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b)b)约定期间为约定期间为等类似内容,视为等类似内容,视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起起。B.B.法定(担保法法定(担保法2525条条1 1款、款、2626条条2 2款)款)起起第二,保证期间的计算(担保法解释第二,保证期间的计算(担保法解释3131条)条)而中断、中止、延长而中断、中止、延长第三,保证期间的效力第三,保证期间的效力该期间届满债权人仍未要求保证人担责,则免除其责任该期间届满债权人仍未要求保证人担责,则免除其责任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担保法担保法2828条: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
47、保的,保证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物权法176176条: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48、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担保知识点保证担保知识点 1、保证范围 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保证(3)共同保证(先诉抗辩权)(明示产生,
49、推定产生)(追偿权无顺序上的先后)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担保保证担保 3、主合同变更(1)主债权转让: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无约定)(2)主债务转让:债权人许可/保证人书面同意(3)主合同内容变更:a-债权数额变更:如无书面同意,就轻不就重 b-履行期限变更:如无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变,并对延长后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责任 c-新贷偿还旧贷: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1)性质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2)可自由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早与债务履行期限推定为六个月 约定模糊推定为2年(3)起算点-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50、之日(4)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惟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 保证期间未经过,不代表保证责任能实现,还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担保 5、保证欺诈 (1)骗保、诈保,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免责(2)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合同可撤消,保证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6、追偿权 (1)正常行使时间:承担保证责任后(2)预先行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