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1()减少或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犹如法律一样,任何人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它具有增强合同信用、减少或预防违约行为发生的作用。()为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提供救济。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性,而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因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可通过违约责任予以补救。()制裁违约
2、的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除具有上述作用以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2二违约责任的特征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谈不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违约责任只能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法第条、第条和第条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只能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这是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表现。违
3、约责任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任意性,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对违约责任的选择。在公平合理的限度内,当事人可以预先或事后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4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遵循的准则或根据。归责原则的意义在于:决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责任的免责事由;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认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至关重要。()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以违约行为与违约事实所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归责事由和核心要件。()强化了民事责任所应有的补偿功能,弱化或放弃了民事责任所应
4、有的惩罚功能。5第三节违约行为及其表现形式第三节违约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违约行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可能产生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违约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请求或者承担义务,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6()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上的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义务这个客观事实,而不包括违约方的主观心理状态。()违约行为的后果是对
5、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在于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的债权,债权属于相对权。侵权行为一般侵害的是人身权和物权等,人身权和物权等属于绝对权。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当然,违约行为也可能同时造成另一方人身权、物权等绝对权的损害,此时即出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7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是指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而届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预期违约所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6、而届期违约侵害的债权是现实的。()预期违约实际是对整个合同的毁弃,而届期违约的违约形态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多种情形。8()在违约补救方式上,对方当事人享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对预期违约,受害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措施:()解除合同。()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二)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又称即期违约或实际违约,是指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的违约行为。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它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9()拒绝履行,又称拒不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后,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又称不能履行、给付不能,是指
7、合同债务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包括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迟延履行,指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该履行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超过了必要的宽限期,包括债务人的履行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10()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除履行期限之外的其他约定。瑕疵履行包括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所包含的范围较广,包括了除履行期限之外的一切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履行,如债务人的给付数量不足、品种不合、质量不符、地点不当等。()提前履行
8、,严格说来,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也属于违约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不属违约行为。11第四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所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既是违约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表现方式,又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约定违约金等。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货币等方式代替履行。12当事人一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
9、约,这是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前提。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是否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债务的继续履行必须是可能的要求继续履行的债务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即债务人仍然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债务的继续履行须有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主要是从经济合理性上考虑的。13债务的标的适合强制履行债务的标的适合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强制履行将不违反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对一些基于人身性质或信用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演出合同等则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将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有广义与狭义之
10、分。广义上的补救措施,是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都是从广义理解补救措施的。14三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赔偿损失是一种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谓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或实物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丧失的利益。15(二)赔偿损失的条件赔偿损失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有损失的存在。这是赔偿损失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如果损失不存在,则不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因当
11、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如果虽有损失,但损失与违约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违约行为人没有免责事由或没有过错。(三)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的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16合理预见规则合理预见规则,又称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应当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适用合理预见规则应具备以下条件:()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预见的内容为可能发生损失的种类及其范围。()对可否预见的判断,并不是以违约行为人的主张为准,而是以社会一般观念或者行业一般观念为标准。17减损规则减损规则是减轻损失规
12、则的简称,是指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债权人无权要求赔偿。过错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又称过失相抵规则、与有过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亦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债务人因违约应承担的赔偿额应当减去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减少的支出或获得的利益。18四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违约责任中常见的责任形式之一。违约金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性质。违
13、约金的数额由于违约金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所以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而在合同中约定的。19五对违约责任特殊问题的处理违约金与定金重合时的处理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规定赋予守约方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的选择权,符合合同法的原则。双方违约时的处理一方当事人违约的,为单方违约;双方当事人违约的,称为双方违约。20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14、任的构成要件,并且在这两个责任之间冲突的现象。由于一方承担责任与另一方行使请求权是分不开的,所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的竞合。21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广义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基本的类型,即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狭义的免责事由仅指法定的免责事由。一法定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的过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22(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概念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
15、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一种典型的不可抗力。()社会异常事件。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例如战争、罢工、骚乱等。2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虽然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但不可抗力的后果并不是当然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免责的多少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相适应。()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二)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也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之一。24(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合同法第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
16、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5二约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通常通过免责条款予以确定。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债务人因归责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当事人事先作出明确的免除特定责任的意思表示,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承认其效力。合同法第条和第条规定了两类无效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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