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经济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经济法经济法第一节 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经济法经济法三、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经济法经济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当事人资格要合法一、合同当事人资格要合法 1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2、行为能力。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经济法经济法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二、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一)要约要约应该符合以下规定:要约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 1)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2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表明经
3、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意思表示约束。*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经济法经济法要约发出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发出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1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 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经济法经济法(二)承诺(二)承诺 1
4、 1、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 2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人。3 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4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经济法经济法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条款)(一)合同的内容(条款)1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2、标的、标的 3 3、数量、数量 4 4、质量、质量 5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 6 6、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8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 经济法经济法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 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 1)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 2)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同的
6、,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经济法经济法2 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 (1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3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双
7、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地点.经济法经济法3 3、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1 1)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该合同成立。成立。(2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条款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条款,对,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 3)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
8、)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有效。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有效。经济法经济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一、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1 1、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作为控制合同效力
9、发生与消灭的附款。2 2、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其实质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其实质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经济法经济法二、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2、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 3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10、4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经济法经济法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1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2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利益;3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无效的
11、免责条款注意:无效的免责条款 经济法经济法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1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3、一、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订立的合同 经济法经济法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果1 1、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已履行的合同、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已履行的合同2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
12、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担相应的责任。经济法经济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1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2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1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2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3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经济法经济法三、代位权与撤销权三、代位权与撤销权(一)代位权:(一)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
13、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权利。(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务)1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2 2、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所地法院管辖;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次债务人负担。经济法经济法(二)撤销权(二)撤销权 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4、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1 1、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2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3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须通过诉讼方式;4 4、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自债权、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15、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经济法经济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内容变)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补充原合同的内容。二、合同的转让 (主体变)1、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4、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转移 经济法经济法三、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 3、债务抵销 4、提存 5、债的免除与混同 经济法经济法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1995年年6 6月月3030日通过,日通过,19951995年年1010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20002000年年9 9月月29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经济法经济法 一、保证: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
17、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保证合同中应有保证人的签字盖章。3、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经济法(二)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经济法经济法2、连带责任保证 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一旦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
18、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其承担保证责任。经济法经济法(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3、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经济法经济法(四)保证责任的期间 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2、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经济法经济法 二、抵二、抵 押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9、一)抵押权的特征 1、不移转抵押物 2、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流通和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 3、抵押人(债务人)对用来抵押的财产必须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 4、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经济法经济法(二)抵押权的设立 1 1、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 2 2、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3 3、抵押登记、抵押登记 (1 1)强制登记)强制登记 (2 2)自愿登记: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登)自愿登记: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对抗第三人。经济法经济法(三)抵押权当事
20、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1、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 1)在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前收取抵押物的)在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前收取抵押物的孳息孳息(2 2)处分权)处分权 2 2、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 (1 1)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的保全 (2 2)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的处分 (3 3)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经济法经济法(三)抵押权的终止(三)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2、抵押物灭失,但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3、抵押权的实现 经济法经济法 三、质押(亦称质权)三、质押(亦称质权)指债务人或
21、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质权的设立 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质权的种类(按质权标的物的不同划分)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 经济法经济法(三)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1 1)占有质物)占有质物 (2 2)收取孳息(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孳息(另有约定的除外)(3 3)质权的保全)质权的保全(4 4)优先受偿)优先受偿 经济法经济法 2、出质人的权利(1)在质权实现前有质物所有权(2)在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3)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22、,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质物(4)出质人为第三人时,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所有权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经济法经济法四、留置四、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超过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超过约定期限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约定期限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留置权的特征(一)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
23、接取得的担保物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的担保物权。2、留置是一种使用范围有限的合同担保形、留置是一种使用范围有限的合同担保形式,主要用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式,主要用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揽合同。经济法经济法(二)留置权的取得(二)留置权的取得取得留置权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留置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 1、须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须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产2 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权、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3 3、须债权已至清偿期、须债权已至清偿期 经济法经济法(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
24、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1、权利:、权利:(1 1)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产的权利(2 2)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3 3)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4 4)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受偿的权利 经济法经济法2 2、义务、义务(1 1)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保管留置物的义务(2 2)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的义务上再设立担保的义务(3 3)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应返还)债务人清偿债务
25、后,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留置物 经济法经济法五、定金五、定金 是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效力和保证履行是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效力和保证履行而预付给他方的一定金额。而预付给他方的一定金额。“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注意:若履行了合同,定金就应当收回抵作价款若履行了合同,定金就应当收回抵作价款,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0%。经济法经济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责任
26、的构成要件1 1、行为人从事了违反合同的行为、行为人从事了违反合同的行为2 2、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3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原则)经济法经济法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但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过高(3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经济法经济法2 2、补救措施、补救措施 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3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而言,包具体而言,包
28、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限制赔偿的规则:减损规则、可预见性规则限制赔偿的规则:减损规则、可预见性规则 经济法经济法4 4、违约金、违约金 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适当减少或增加。*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的,一方违约
29、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经济法经济法三、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经济法经济法四、涉外合同四、涉外合同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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