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编第三编 债权债权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债法总论债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五节第五节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要素二、债的要素 三、债的分类三、债的分类返回返回(一)古罗马法中债的概念(一)古罗马法中债的概念(二)我国(二)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债的概念中债的概念(三)债的学理概念(三)债的学理概念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返回返回(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二、债
2、的要素二、债的要素返回返回(一)以发生原因及其内容与当事人(一)以发生原因及其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关系为标准意思表示的关系为标准(三)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三)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为标准(二)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为标准(四)以债的客体为标准(四)以债的客体为标准(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六)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六)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三、债的分类三、债的分类返回返回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一)古罗马法中债的概念(一)古罗马法中债的概念 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Obl
3、igatio”优士丁尼优士丁尼法学纲要法学纲要:“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付的法锁(juris vinculum)”(二)我国(二)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债的概念中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4条: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法律的规定履
4、行义务。”(三)债的学理概念(三)债的学理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民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以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和被请求为事主体之间产生的,以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和被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二、债的要素二、债的要素(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1、债权、债权(1)债权的概念: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特定)债权的概念: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联系:物权是债权的出发点和归宿、联系:物权是债权的出发
5、点和归宿、前提和结果前提和结果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结构体例第一编人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结构体例第一编第一编 总则总则第二编第二编 债的关系法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第三编 物权法物权法第四编第四编 亲属法亲属法第五编第五编 继承法继承法分则分则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民法典”结构体结构体例例第一编第一编 总则总则第二编第二编 债债第三编第三编 物权物权第四编第四编 亲属亲属第五编第五编 继承继承分则分则区别:区别:2、债务:、债务:债务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
6、给付的义务债务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给付的义务(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1、债的客体的概念:、债的客体的概念: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债的标的债的标的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物债权债权债务债务2、债的客体为给付、债的客体为给付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一)以发生原因及其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一)以发生原因及其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关系为标准示的关系为标准1、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根据意思表示发生;根据意思表示发生;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2、法定之债、法定之债(1)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2)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
7、理之债(3)侵权之债)侵权之债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1)合同之债)合同之债(2)单方允诺之债)单方允诺之债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 债的效力是否受当事人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的影响债的效力是否受当事人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的影响(二)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为标准(二)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为标准1、财物之债、财物之债 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 2、劳务之债、劳务之债 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履行标的的债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履行标的的债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三)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三)以
8、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2、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广义:各种特定给付的债广义:各种特定给付的债狭义: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狭义: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广义: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广义:各种种类给付的债狭义: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狭义: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种类物之债案例案例王某已经办理完出国定居的所有手续,准备全王某已经办理完出国定居的所有手续,准备全家到国外定居。王某为了处理所有的财产,经过与张家到国外定居。王某为了处理所有的财产,经过与张某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以将
9、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以18 万元、已向某粮万元、已向某粮店定购的店定购的300 斤大米以每斤斤大米以每斤1.3 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 个月内成交。个月内成交。问题问题1、如果张某已经交付房款,在交付房屋之前,王某、如果张某已经交付房款,在交付房屋之前,王某家的房屋因意外事故被烧毁,王某的交付房屋的义务家的房屋因意外事故被烧毁,王某的交付房屋的义务能否被免除?为什么?能否被免除?为什么?2、如果张某在交付了大米款后,粮店被盗,大米被、如果张某在交付了大米款后,粮店被盗,大米被盗走,粮店不能交付王某大米,王某也就不能向张某盗走,粮店
10、不能交付王某大米,王某也就不能向张某交付大米,王某能否免除交付大米的义务?为什么?交付大米,王某能否免除交付大米的义务?为什么?某演出公司与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首,每首酬金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法定之债(05年司法考试卷三单选第年司法考试卷三单选第8题)题)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种类物种类物 AA
11、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特定物特定物 AA实际履行义务免除实际履行义务免除(1)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2)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责任不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责任不同(四)以债的客体为标准(四)以债的客体为标准1、简单之债、简单之债 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该种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选择之债 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须从中选择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一种来履行的债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A项给付项给付B项给付项给付C项给付项
12、给付C项项(1)选择权)选择权履行的前提履行的前提性质:形成权性质:形成权归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归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般归债务人;债务人于约定期间或事人没有约定的,一般归债务人;债务人于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案例)合理期间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案例)(2)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只有在数种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只有在数种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甲欠乙一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甲欠乙一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或手提电脑抵债。设:设:(1)一年后
13、,甲把手提电脑交付于乙,乙拒收,言)一年后,甲把手提电脑交付于乙,乙拒收,言称须以摩托车抵债。乙的主张是否应受支持?称须以摩托车抵债。乙的主张是否应受支持?(2)债务到期后,甲之摩托车被盗。甲直接以手提)债务到期后,甲之摩托车被盗。甲直接以手提电脑交付给乙。乙能否拒收?电脑交付给乙。乙能否拒收?(3)债务到期后,又过了两个月,甲既未交付摩托)债务到期后,又过了两个月,甲既未交付摩托车,也未交付手提电脑,乙直接请求甲交付摩托车,车,也未交付手提电脑,乙直接请求甲交付摩托车,乙之主张是否应受支持?乙之主张是否应受支持?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16条: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14、,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1、主债、主债 可得独立存在可得独立存在2、从债、从债 依赖于主债才能存在依赖于主债才能存在3、区分意义:、区分意义: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消灭(六)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六)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1、单一之债、单一之债 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债之两方均为一人2、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债之两方中
15、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债债ABCABC对多数人之债作进一步划分对多数人之债作进一步划分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按份之债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ABCABC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连带债务(1)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外部效力外部效力ABCABC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全额全额全额全额内部效力内部效力追偿追偿追偿追偿连连 带带 之之 债债意定连带之债意定连带之债法定连带之债法定连带之债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 带债务带债务 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对本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连带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之
16、债合伙人的连带之债 票据债务人的连带债务票据债务人的连带债务 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债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连带债务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连带债务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ABCABC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按份债权按份债权按份债务按份债务(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ABCABC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份额份额份额份额追偿追偿追偿追偿按份之债的效力按份之债的效力(3)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概念: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
17、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而产生通常基于共同原因而产生内部会形成按份之债内部会形成按份之债履行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履行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均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均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案由单一案由单一我国现行法中具有不真正连带债务性质的规定我国现行法中具有不真正连带债务性质的规定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52-254条条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4、45条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35条第
18、条第2款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六、(本题六、(本题35分)分)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请: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论基础;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从法律解
19、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与条件。答题要求:答题要求:1在上述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不少于不少于600字。字。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年2005年民商法学专业年民商法学专业民法学试题(概念比较部分)民法学试题(概念比较部分)2001年:年:二、概念比较二、概念比较1、狭义
20、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2、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2002年:年:二、概念比较题二、概念比较题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2003年:年:概念比较:概念比较:1、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2、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简答:简答:2、不可分债权与连带债权的区别及规定不可分债权的意义。、不可分债权与连带债权的区别及规定不可分债权的意义。2004年:年:二、概念比较题二、概念比较题1、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2、直
21、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005年:年:一、概念比较题(共一、概念比较题(共20分,分,10分分/题):题):1、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和质权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第二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二、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 三、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 四、债的概括承受四、债的概括承受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同一性,而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债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不失其同一性不失其同一性:债的效力不变,原有的利益、和:债的效力不变,原有的利益、
22、和瑕疵等不受影响,从属的权利原则上仍然存在。瑕疵等不受影响,从属的权利原则上仍然存在。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二、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债权人(转让人)债权人(转让人)债务人债务人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合同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受让人)(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2、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依性质性质不能让与之债权不能让与之债权依依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债权不能让与之债权依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之债权不能让与之债权1、所转让的债权为有效债权、所转让的债权为有效债权请思考请思考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二)
23、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二)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债权人(转让人)张三债权人(转让人)张三 债务人李四债务人李四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合同第三人(受让人)王五第三人(受让人)王五通知通知法条法条范文范文思考问题思考问题案例案例履行履行(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转让人、内部效力:转让人受让人受让人(1)地位取代)地位取代(2)从权利移转从权利移转(3)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2、外部效力:受让人、外部效力:受让人债务人债务人(2)抗辩权延续抗辩权延续(3)抵销权延续)抵销权延续(1)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4)表见让与)表见
24、让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债务承担的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债务承担的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三人承担的现象。三、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原债务人按照转让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原债务人按照转让的程度解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的程度解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图示图示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
25、:(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注意问题:注意问题:A、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生效的要件是什么?法律为什、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生效的要件是什么?法律为什么作此要求?么作此要求?B、债权人同意的方式?、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注意问题:注意问题:A、我国现行法中是否有此明文规定?、我国现行法中是否有此明文规定?B、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是否、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是否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C、该协议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26、该协议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例外: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承担;有例外: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承担;有偿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的偿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的2、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1)地位取代)地位取代注意问题:注意问题:债务人对承担人的偿还能力是否负有担保债务人对承担人的偿还能力是否负有担保义务?义务?如果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或无能力履行如果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或无能力履行债务,债务,债权人能否杀债权人能否杀“回马枪回马枪”?(二)并存的债务承担:(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
27、债务人一起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图示图示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1)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债务具有可移转性(2)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协议)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协议(3)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承担人加入承担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担债务。负担债务。n问题:按份债务?连带债务?问题:按份债务?连带债务?n观点:观点:(1)如债务人与承担
28、人约定负担按份债务,)如债务人与承担人约定负担按份债务,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如不同意,原债务人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如不同意,原债务人仍须承担全部债务;仍须承担全部债务;(2)如约定承担连带债务,从其约定;)如约定承担连带债务,从其约定;(3)如无约定,承担连带债务。)如无约定,承担连带债务。返回返回四、债的概括承受四、债的概括承受(一)合同承受(一)合同承受(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图示图示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图示图示返回返回返回返回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出让人)债务人(出让人)债务负担合同债务负担合同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受让人)同意同意债权人(出
29、让人)债权人(出让人)债务人债务人债务负担合同债务负担合同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受让人)通知通知返回返回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债务负担合同债务负担合同第三人第三人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债务负担合同债务负担合同第三人第三人通知通知通知通知返回返回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合同承受人合同承受人移转甲方所有移转甲方所有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甲甲 乙乙甲甲甲甲 乙乙丙丙返回返回五、债的移转中的诉讼第三人五、债的移转中的诉讼第三人第第27条:条:“债权人转让合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
30、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列为第三人。”第第28条:条:“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第第29条:条:“合同当事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
31、法院,对方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1条: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返回返回思考问题思考问题1、谁来通知?谁来通知?2、通知方式是要式还是不要式?、通知方式是要式还是不要式?3、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4、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5、通知能否撤销?、通知能否撤销?6、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对债务
33、人产生效力?、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效力?7、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返回返回表见让与的概念表见让与的概念当当债权人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仍然有效。返回返回债权人(转让人)债权人(转让人)债务人债务人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合同 07.3.28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受让人)通知通知07.4.1履行履行
34、返回返回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如果让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如果让与,出让人负何义务?如未尽此义务有何后果?出让人负何义务?如未尽此义务有何后果?2、可撤销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如果让与,撤、可撤销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如果让与,撤销权是否仍能行使?销权是否仍能行使?3、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请思考请思考下列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下列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返回返回1、基于信赖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发生的债权案例案例2、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3、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为基
35、础的债权4、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5、某些不作为债权、某些不作为债权依性质不能让与之债权依性质不能让与之债权返回返回案例案例 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权转让给丙?案例案例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请求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请求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问:可否?问:可否?案例案例甲欠乙债甲欠乙债100万,丙提供担保,乙万,丙提供
36、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甲仍欠乙债100万。万。问:可否?问:可否?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担保法担保法第第61条:条:“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83条:条:“最高额抵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权。”返回返回第第80条: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债权人转让权
37、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第81条: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第82条: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第83条: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债务人接到债权
38、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合同法中和债权让与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文中和债权让与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文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 :根据我公司与根据我公司与 在在2007年年 月月 日签订日签订的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贵单位所欠我公司,贵单位所欠我公司 元元债务,于债务,于2007年年 月月 日起转给日起转给 。请贵单。请贵单位将该款项支付给位将该款项支付给 。特此通知。特此通知。单位名称:单位名称:2007年年
39、 月月 日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让的事实。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
41、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效。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购、管理
42、、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青岛市商业银行与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根据青岛市商业银行与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置换不良资置换不良资产协议书产协议书及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青岛市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机构依法将所拥有,青岛市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机构依法将所拥有的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担保权利等转让给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的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担保权利等转让给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于受让债权之日成为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于受让债权之日成为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由于下列债务人和担保人地
43、址不详或下落不明,法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由于下列债务人和担保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青岛市商业银行与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请下列债务人及青岛市商业银行与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请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本付息及担保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本付息及担保义务。义务。注注:本公告清单仅列截止本公告清单仅列截止2005年年12月月31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律文书及中国人民银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律文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
44、规定计算。特此公告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特此公告 青岛市商业银行青岛市商业银行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2006年年12月月12日日 债务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债权文书;债权金额;债权文书;债权金额(元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铁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铁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1)黄经初字第黄经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778,623.00 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
45、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外。”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第409条第条第1款款:“债权人已债权人已向在让与证书中指明新债权人开具让与证向在让与证书中指明新债权人开具让与证书,并且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示此证书的,书,并且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示此证书的,视同通知视同通知”。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1、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28条: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
46、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72条第一款:条第一款:“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刘绍猷:刘绍猷:“将来之债权将来之债权”的让与的让与,载郑,载郑玉波主编: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五(中),五南图书出版
47、公司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年版抗辩抗辩合同效力抗辩合同效力抗辩期限抗辩期限抗辩时效抗辩时效抗辩履行抗辩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不安抗辩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一、债的履行的概念: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二、债的履行的原则二、债的履行的原则: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
48、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开始缔约开始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合同中的义务体系合同中的义务体系债权、债务债权、债务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先合同先合同义务义务附随附随义务义务后合同后合同义务义务二、债的履行的要求二、债的履行的要求(一)给付义务的履行要求(一)给付义务的履行要求1、履行主体正确、履行主体正确(1)履行人)履行人 债务人、代理人债务人、代理人 (2)受领人)受领人 债权人、代理人债权人、代理人 第三人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第三人第三人代为受领代为受领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2、履行标
49、的正确、履行标的正确(1)数量正确)数量正确分次履行问题分次履行问题 (2)质量正确)质量正确约定;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国家标准;约定;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目的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3、履行期限正确、履行期限正确期限确定期限确定约定;随时履行;宽限期约定;随时履行;宽限期 4、履行地点正确、履行地点正确履行地点的确定:履行地点的确定:约定;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其他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约定;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其他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 (二)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二)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协助;注意;告知;照顾;保密;忠实协助;注意;告知;照顾;保密;忠实三、
50、债的履行要求的违反三、债的履行要求的违反(一)给付义务的违反(一)给付义务的违反1、履行不能、履行不能 自始、嗣后;客观、主观;法律、事实自始、嗣后;客观、主观;法律、事实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2、不当履行、不当履行(二)附随义务的违反(二)附随义务的违反1、一般附随义务的违反、一般附随义务的违反2、迟延受领、迟延受领 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保全与担保 目目 录录一、一、债的保全债的保全二、二、债的担保债的担保一、一、债的保全债的保全(一)(一)概述概述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 弥补债权相对性的不足弥补债权相对性的不足 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的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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