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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教育专题ppt(讲义).docx

1、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学习解读国家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讲义)近日,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进行部署,规范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序和方法,为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提供了工作指引。第一部分:指南的出台背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牢记亿万农民对革命、建设、改革作出的巨大贡献,把乡村建设好;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党的二

2、十大报告专门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部署。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序和方法。近年来,各地积极健全“四议两公开”制度,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和建设,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我们也看到,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机制还不完善、程序还不规范、保障还不健全,一些地方乡村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好事没办好和干部干、农民看等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尊重农民意愿、没能有效发动农民。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这个指南,为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第二部分:指南的权威解答1、农民参与

3、乡村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指南提出,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尊重意愿、维护利益,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强化保障、注重实效,全过程、全环节推动农民参与,使农民内生动力得到充分激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广大农民用辛勤劳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这里面,我们要把握好全过程全环节的工作要求、“三个充分”的工作目标,用辛勤劳动建设美好家园的奋斗精神。2、组织动员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答:组织动员农民参与,关键

4、是完善三大机制。一是完善基层党组织引领带动机制,对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应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及时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二是完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落实机制,对乡村建设重要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充分讨论、参与决策、投身建设和管护,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农民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组织成员承担建设、管护任务。三是完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协商推进机制,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三大机制有关内

5、容,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要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抓好落实,引导农民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村庄建设,促进形成农民愿参与、会参与、能参与乡村建设的生动局面。3、如何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答:推进村庄建设,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规划、依规建设,要把党的领导作用、政府组织领导作用、农民主体作用、专业人员技术指导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建设什么样的村庄、怎样建设村庄”,引导农民献计献策、共商共议。指南要求从五个环节推动农民参与。在规划宣讲上,要让常住村民和在外村民都知晓规划是村庄建设的主要依据,农民参与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村民会议或者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审定批准的

6、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让农民充分重视规划,自觉遵守规划。在规划人员上,要吸纳具有规划知识、了解农村实际、熟悉乡村文化的村民或在外同乡参与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专业人员应开展一定时间的驻村调研,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在规划编制上,要通过会议协商、入户协商等方式,引导农民共议村庄建设定位、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举措。在规划公示上,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村庄规划草案应在村内公示。在规划公开上,要采取“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向村民及时、长期公开,并将规划成果转化为简明易懂的规划图表和管制规则,让农民看得懂、记得住、好监督。4、在带动农民实施项目建设方面做了哪些规范?答:实施村庄建设项目,必须

7、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更多采取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指南从五个方面对农民参与项目建设进行了规范。在项目申请上,村“两委”应组织农民议定村庄建设项目优先序,优先开展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在项目设计上,要吸纳村民代表、返乡创业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在项目施工上,明确户属设施项目由农民自主开展建设,技术要求简单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开展建设,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设施项目优先聘用本地农民或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建设。在项目验收上,要

8、求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工程项目进度和施工质量,入户或联户项目须由农户签字同意,村庄公共设施项目须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在项目监督上,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承建的乡村建设项目收支情况,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5、组织农民参与管护有哪些明确要求?答:实施村庄建设项目,要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在深入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运营企业管护责任的同时,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支持农民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指南对农民参与设施管护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明确要求。明确了管护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所属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代管,户属

9、设施由农户负责管护,供水、电力等设施运营企业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开展管护。明确了管护方式方法,要求推行“门前三包”,组织受益者认领,组建使用者协会,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管护。明确了管护收费方式,要求健全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财政支持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明确了管护公示内容,要求村“两委”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及管护费用及经费来源,接受农民监督。6、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有哪些具体保障措施?答:农民参与乡村建设,需要强化政策保障和要素支撑。指南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

10、是组织保障。将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举措,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党委“龙头”作用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高组织动员农民能力。二是人才保障。深入实施设计下乡、“百校联百县兴千村”“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组织专业人员下乡进村开展陪伴式规划、设计和建设。三是投入保障。创新政府投入机制,对以工代赈项目可按照有关要求不进行招标,对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四是监督保障。定期调查评估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情况,将项目实施前农民对乡村建设政策和参与方式的知晓率,项目实施中农民以投工投劳、捐款捐物

11、、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建设的参与率,项目实施后农民对项目质量和建设效果的满意度,分别作为项目批准立项、奖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五是宣传保障。支持县(市、区)选树一批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先进村、模范户,开展“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第三部分:指南的全文学习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农民参与机制,激发农民参与意愿,强化农民参与保障,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共建共治共享美好

12、家园,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尊重意愿、维护利益,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强化保障、注重实效,全过程、全环节推动农民参与,使农民内生动力得到充分激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广大农民用辛勤劳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地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组织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护等工作。第四条 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

13、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推动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序和方法,指导组织实施。各部门结合职能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组织动员农民参与第五条 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女组织等作用,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开展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与感、责任感、归属感。第六条 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带动机制,运用网格化管理、党员联户、党员示范带动等联系群众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推动乡镇干

14、部常态化下沉网格、村干部包网入户,促进形成农民群众愿参与、会参与、能参与乡村建设的生动局面。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应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及时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第七条 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落实机制,增强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对乡村建设重要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充分讨论、参与决策、投身建设和管护,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农民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组织成员承担建设、管护任务。完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

15、村民监事会等协商推进机制,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八条 以村“两委”为主体,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围绕村庄规划、建设和管护,压实党员、网格员等责任,开展宣传发动,让农民充分了解村庄建设政策和发展定位,了解参与路径和方式,引导农民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村庄建设。第九条 组织乡村建设交流学习,加大“请进来”力度,引导规划师、设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基层、下沉到村,提供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链条咨询服务,帮助村“两委”班子谋思路、出措施,辅导农民转变观念,提升参与建设本领;采取“走出去”方式,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学习示范样板

16、村发动组织农民、推进建设的经验。第十条 发挥村规民约规范约束作用,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纳入村规民约,鼓励通过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建设。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村“两委”动员能力强、群众参与程度高、投工投劳意愿足、利益冲突化解好的村庄实施基础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参与意愿高、主动投工投劳的农户实施入户项目建设。第三章 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规划、依规建设,将党的领导、政府组织领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技术指导作用有机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围绕“建设什么样的村庄、怎样建设村庄”,引导农民献计献策、共商共议,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组

17、织村“两委”和规划编制人员宣讲村庄规划政策,重点讲清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编制程序,让常住村民和在外村民都知晓规划是村庄建设的主要依据,农民参与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村民会议或者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审定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让农民充分重视规划,自觉遵守规划。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注重吸纳具有规划知识、了解农村实际、熟悉乡村文化的村民或在外同乡参与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专业人员应开展一定时间的驻村调研,充分听取农民意见,通过会议讨论、入户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村民真实想法和诉求。第十五条 通过会议协商、入户协商等方式,引导农民共议村庄

18、建设定位、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举措。存在争议的,应组织农民深入讨论,逐步达成共识。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草案应在村内公示,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采取“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向村民及时、长期公开,并将规划成果转化为简明易懂的规划图表和管制规则,让农民看得懂、记得住、好监督。第四章 带动农民实施建设第十八条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采取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第十九条 村“两委”应聚焦农民急难愁盼的切身利益问题,组织农民议定村庄建设项目优先序,将群众需

19、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优先申请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注重经济实用,杜绝形象工程,吸纳村民代表、返乡创业人员、新乡贤、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项目策划、方案设计。第二十一条 对入户道路、入院管道、户厕改造、庭院绿化、农房修缮等权属边界清晰的户属设施项目,由农民自主开展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引导、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对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等技术要求简单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开展建设。对等级公路、规模性供水、仓储保鲜、清

20、洁能源、通讯网络、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符合资质的主体承接,优先聘用本地农民或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参与建设。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工程项目进度和施工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入户或联户项目须由农户签字同意,村庄公共设施项目须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将承建的乡村建设项目收支情况,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第五章 支持农民参与管护第二十四条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在深入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运营企业管护责任的同时,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支持

21、农民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第二十五条 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责任,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村民委员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代管。户属设施由农户承担管护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或者社会力量提供社会化服务。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自觉接受村“两委”和村民监督,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开展管护。第二十六条 采用党员责任区、街巷长制、文明户评选、“信用+”、积分制、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

22、农民积极参与管护。推行“门前三包”,村“两委”组织制定“门前三包”环境标准,与农户签订责任书,悬挂责任牌,明确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的管护主体、责任区域、包干内容、管理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发动农民共同维护人居环境整治成果。组织受益者认领,对村内小型公园、图书室、活动室等设施,鼓励受益农民自愿组建管护团队,明确管护义务与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设施管护。对于入街入户的建设项目,由受益农户共同管护。组建使用者协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使用农户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对村庄公共基础设施、人居环境设施管护等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从低收入农户中聘请管

23、护员,负责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健全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财政支持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 村“两委”在村务公开栏内设立公示专栏,公示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费用及经费来源,接受农民监督。第六章 强化农民参与保障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将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党委“龙头”作用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高组织动员农民能力,保障农民参与权益。以县为单

24、位组织编制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权责清单,明确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县乡主要负责同志为“一线总指挥”,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广泛发动农民群众清洁村庄公共环境和庭院环境。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组织农民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第三十条 深入实施设计下乡、“百校联百县兴千村”、“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通过选派、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了解乡村、热爱乡村、致力于服务乡村的规划、建筑、景观、文化艺术、乡村治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下乡

25、进村开展陪伴式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矛盾化解和项目实施,促进提高农民参与质量、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加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理念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乡村建设工匠、土专家等本土人才,结合基层干部培训,提高乡镇干部、村党组织书记等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第三十一条 创新乡村建设政府投入机制,通过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群众由“要我参与”向“我要参与”、由“要我建”向“我要建”转变。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第三十二条 定期调查评估农民参与乡村

26、建设情况,将项目实施前农民对乡村建设政策和参与方式的知晓率,项目实施中农民以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建设的参与率,项目实施后农民对项目质量和建设效果的满意度,分别作为项目批准立项、奖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原则上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应分别达到80%以上。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有关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投诉、建议。第三十三条 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全国文明村镇、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及省级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创建和美丽庭院评选指标。支持县(市、区)选树一批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先进村、模范户。第三十四条 深入总结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经验,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案例,重视发挥乡村“邻里效应”,以身边人身边事影响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广泛开展“我的家乡我建设”等群众性建设活动,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依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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