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智傑 老師著作權侵權著作權侵權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權利侵害之救濟(排除或防止)權利侵害之救濟(排除或防止)著84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人格權侵害人格權侵害 侵害人格權 1 侵害公開發表權:2 侵害姓名表示權:未顯名或掛假名 3 侵害同一性維持權 著85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侵害(續)人格權侵害(續)法人無精神上痛苦 著作人死亡(著86)後人可請求排除侵害、預防侵害 可請求更正 但不
2、可請求損害賠償著作財產權受侵害著作財產權受侵害 1 一般侵害:注意合理使用及強制授權規定 (1)未經授權之利用 (2)授權範圍外之利用 (3)不當利用:如取得強制授權後,並未依照強制授權之目的利用該音樂著作 2 擬制侵害:著87擬制侵害(視為侵害著作權)擬制侵害(視為侵害著作權)著87 1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 2.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3.輸入未經授權之重製物 4.未經同意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5.以侵權之電腦程式重製物+營業使用 6.明知為侵權物+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權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著。7.網路盜版之幫助提供
3、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不良意圖+受有利益侵害輸入權侵害輸入權二、未經同意而輸入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例外:著87(iv)專有輸入權著87之1例外規定 1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 2 非營利學術教育宗教目的輸入 3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份(以一份為限)4 附含於貨物、機器及設備之原件或重製物,一起輸入 5 前項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非訟解決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非訟解決一、和解:1 民法上和解:民737(和解契約)2 訴訟法上和解:民訴380(i)(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二、仲裁:仲裁法1/2(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三、調解:1
4、 起訴前調解:民訴403 2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上之調解:可為訴外合議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概說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概說 一、著1著法未有規定者,回到民法適用 二、著法第六章適用範圍:1 一般侵害:ex合理使用之例外&著15/16 2 擬制侵害:著87 3 製版權之侵害:著80之準用合理使用限制 4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侵害:著80之1,準用本章。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概說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概說 三、侵害之要件:本章之侵害行為僅有客觀行為已足,不以具有故意過失之主觀要件為必要,但效力態樣有別:ex行為人無過失者,不得依著85/88-89請求;行為人無故意者,不負著91-99之責任。著作權受侵害之民
5、事救濟類型著作權受侵害之民事救濟類型 一、不作為請求權:著84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二、損害賠償:著88(i)民事救濟民事救濟-損害賠償損害賠償 著88(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之計算損害賠償之計算著88(ii)1(1)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1(2)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
6、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酌定賠償額酌定賠償額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侵害所用之物之銷毀侵害所用之物之銷毀 著88之1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判決書之公布判決書之公布 著89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期限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期限著89之1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7、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197II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不當得利則依民法時效為15年共有著作權利之侵害共有著作權利之侵害 著90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 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人格權請求:著19,為免共有人請求不同,宜經全體合意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重製重製一、重製:著91(1)重製含實
8、質類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2)加重意圖(銷售/出租)而重製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3)加重光碟重製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著作權法91條條重製罪意圖銷售或出租之重製罪意圖銷售或出租之重製光碟罪 第1項 第2項 第3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9、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實務特殊判決實務特殊判決 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4號判例 盜印他人一本書,侵害著作權法91條 若連版權頁都盜印,侵害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重製重製 2(iv)之除外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可參考原修法前著91(ii)規定:非意圖營利而為重製,若份數超過五份或侵害總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散布散布著91之1 1(1)擅
10、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3)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2(iv)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著作權法91之之1條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
11、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第1項 第2項 第3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實例探討實例探討 輸入外國正版唱片 違反87條,有民事責任 轉賣,則違反91之1,有刑事責任 轉租,根據著60(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不犯法 電影公司只將出租版DVD租借給出租店,並未移轉所有權 不能轉賣,轉賣者將違反91之1 買到的人,則是擁有合法重製物者,可以轉賣和出租刑事救濟之侵權
12、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公開侵害公開侵害+改作改作+編輯編輯+出租出租 著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人格侵權人格侵權+強制強制授權銷售區域授權銷售區域+擬制侵權擬制侵權著9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著15-17之人格權二、違反著70強制授權銷售區域限制規定三、擬制侵權著87第(1)(3)(5)(6),但第91之1的加重類型不在此較輕罰則內。四
13、、違反著87(7)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翻譯過渡條款翻譯過渡條款著95: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112 1 自西元1992/6/10之後,翻譯外國著作須得著作人同意。2 西元1992/6/10之前所翻譯之外國著作,除合於著44-65合理使用規定者,不得再重製 3 西元1992/6/10之前未得著作人同意所翻譯之外國著作,於本條修正施行滿2年不得再銷售。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違反合理使用違反合理使用之善後規定之善後規定+未明示出處未明示出處 著96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
14、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著59(ii)電腦程式善後銷毀規定 二、違反著64合理使用應明示出處之規定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數位、科技數位、科技 著96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著80之1:移除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二、違著80之2(ii):破除防盜拷措施執行業務者侵害他人著作權執行業務者侵害他人著作權著101一、人員:1 法人代表人 2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3 受雇人 4 其他從業人員二、行為:執行業務而犯得以刑事處罰之罪三、處罰行為人外,尚得延及該法人或自然人(限罰金)四、一罪可雙罰,因此對方之告訴
15、、或撤回告訴亦一體有效。刑事處罰之相關規定刑事處罰之相關規定一、罰金酌量加重:著96之2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 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二、網路之停止行為:著97之1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 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 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告訴乃論罪與除外告訴乃論罪與除外著100一、均為告訴乃論,除 1 著91之(iii):光碟重製 2 著9
16、1之1(iii):光碟散布二、告訴權人:1 刑訴232/233/235/236:被害人之代理人、配偶、近親、家屬可為獨立告訴,無當行告訴之特殊情況下檢察官得指定代行告訴人。2 著37(iv)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告訴 3 共有著作權人:著90,任何一人均得獨立告訴 4 著101: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著91-93、著95/96之1(已是全部),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警察取締警察取締 著1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沒收沒收/沒入及銷毀沒入及銷毀刑法38:違禁物、或犯人之犯罪所用所得之物著98(沒收)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
17、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98之1(光碟沒入及銷毀)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 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 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布判決書公布判決書 著99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 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外國法人之訴訟資格外國法人之訴訟資格 著102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 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民法12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有權利能力 但僅有刑事訴訟能力 沒有民事訴訟能力海關查扣海關查扣 一、查扣:著90之1 1(2)若權利人申請應繳保證金 2(11)海關得主動通知權利人並要求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 二、實施辦法:著90之2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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