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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课件.ppt

1、统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法规处法规处/法规制度处法规制度处 镇莉镇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在理解统计法的概念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畴。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部法律,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政府统计调查的参与者调查者调查者政府统计机政府统计机构构政府各部门政府各部门行使政府职行使政府职能的组织能的组织被调查者被调查者政府统计机构政府统计机构政府各部门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

2、工商户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个人个人依法组织实施依法报送资料统计法对调查者的要求 n依法制定调查项目n依法设置机构人员n依法共享统计信息n依法公布统计信息n依法履行保密义务n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统计法统计法中与统计调查对象相关的新规定中与统计调查对象相关的新规定 1.1.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2.2.统计调查对象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3.3.迟报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将受行政处罚迟报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将受行政处罚4.4.对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最高至

3、对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最高至2020万万5.5.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6.6.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违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违法统计调查7.7.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具有保密义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具有保密义务8.8.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9.9.统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统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新修订统计法十大亮点(一)健全了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二)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三)建立了统计调查过程管理制度(四)建立了统计经费保障制度(五)严格了单个

4、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保护制度 (六)完善了部门间资料提供制度(七)强化了统计信息公开制度(八)明确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法律 地位(九)赋予了统计机构更大的监督检查 权和处分建议权(十)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强调监督问责的一法一规相继出台n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第18号令,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n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统计法增设监督检查一章,并对应监督检查的结果,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处分规定规定了给予处分的各种统计违

5、法违纪行为。n处分n行政处罚n其他责任处分n处分,是指有关机关、组织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是一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纪律责任。(处分是纪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另外一种主要承担方式为行政处理,如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n统计法和处分规定里所说的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n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及期限:警告 6个月记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降级 24个月撤职 24个月开除 永久n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下列人员适用处分:n行政机关公务员;n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6、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n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n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n相关法条:n新统计法第37、38、39、41、43条n处分规定第3、4、5、6、7、8、9、10条 1.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

7、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5.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6.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7.7.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8.8.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9.9.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给予处分的统计

8、违法违纪行为 10.10.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11.1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12.12.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13.1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4.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5.15.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

9、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6.16.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7.17.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18.18.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19.19.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n处分规定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10、,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n统计法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

11、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n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12、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n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n主

13、要形式:警告、罚款n适用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注:罚款不适用于国家机关)n相关法条:新统计法第41、42条n最高额度:20万元 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资料的;2.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14、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的;6.6.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7.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可以予以,可以予以通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其直接

15、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对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最高2020万万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

16、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的罚款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告,可以

17、并处一万元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新新统计法统计法第第4141条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第(第2121条)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迟报统计资料,或者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未按照国家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18、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新统计法统计法第第4242条)条)迟报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将受行政处罚迟报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将受行政处罚其他责任n通报n批评教育n取消荣誉称号n追缴物质利益n撤销晋升职务n其他法律责任n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

19、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n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n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n行政责任处分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

20、员只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n民事责任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n刑事责任 (统计法第39条、第40条)法律救济处分的申请救济途径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向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n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21、的权利。n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n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n概念 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n特征1.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22、的程序。2.公开进行3.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4.以当事人的申请为适用前提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n对于较大数额的规定,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n对于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听证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统计执法检查规定n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

23、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n对于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的程序1.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2.听证通知。(统计行政机关收到申

24、请,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做好充分准备。)3.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4.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复议n概念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n特点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n对象特定与否n能否反复适用n效力向前(具体

25、行政行为)、向后(抽象行政行为)n权益确定,直接(具体行政行为)权益不确定,间接(抽象行政行为)一级复议制度法律意义:既为系统内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条件,又不过分依赖于此;在为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之外,又为其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n条件: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n性质: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行政程序)n期限:60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n复议机关: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n复议决定:一次复议例如:某单位对区县统计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北

26、京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的行政复议机关新统计法有特别规定n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n概念 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行政诉

27、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n统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为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n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n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n条件: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n性质:民告官,行政机关是被告(司法程序)n期限:3个月(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n上诉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n审判决定:二审终审制说明: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n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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