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三、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性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 划的关系划的关系 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2、
2、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条)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
3、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分为全国、省、市、县和乡5个层次。全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管理性、实管理性、实施性规划。施性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控制性规划和实施性规划之间的过渡性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市级规划确定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制定分区土地用途管制措施。(管理性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结合本乡土地使用条件,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具体落实到地块,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实施性规划)1、整体性。规划以辖区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内容包括土地
4、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各方面。2、战略性。解决土地利用发展方向、目标、规模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全国、省级和市级规划,侧重研究解决一些重大战略问题,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土地利用结构与用地布局的调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化等。3、长远性。属长期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10-15年。现行规划是15年(2006-2020年)4、控制性。从纵向讲,下一级的规划受到上一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从横向讲,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地区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5、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通过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土地利用
5、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不同于行业或部门用地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1、它是一项国家措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4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18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必须符合全国规划,并实行逐级控制。2、它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21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第4条)3、它是土地利用上最具权威的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
6、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第22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23条)。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规划设计等也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作用:1、它是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的法定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乡(镇)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土地利用项目
7、均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用地指标主要就是指农用地转用指标,其次就是未利用地转用指标,统称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它是使用土地和开发、整治、保护土地的法定依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每块土地的用途,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3、它是依法查处违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8、责任。(一)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种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二)主要任务(以县级规划为例)1、落实市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2、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3、统筹协调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4、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调控指标,重点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5、划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6、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7、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三)省政
9、府下达给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控制指标:1、耕地保有量指标为118.1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04.12万亩。(约束性指标)2、新增建设用地总指标为12.17万亩,其中占用农用地11.57万亩(预期性指标),占用耕地为5.91万亩(约束性指标)。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为7.02万亩(其中国家重点工程补充耕地1.34万亩)。(约束性指标)4、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为56.76万亩(378.4平方公里)(预期性指标),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9.56万亩(197.06平方公里)。(约束性指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16.56万亩(110.4平方公里)。(预期性
10、指标)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为141.1平方米/人(约束性指标)6、交通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用地0.78万亩,其中交通0.2万亩,水利0.58万亩。约束性指标: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在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四)土地用途分区 是指在县、乡级土地用地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按照同一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划分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分区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五)建设用地管制区
11、为引导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城乡用地建设活动所划定的空间地域。具体分为:1、允许建设区。规划中确定的,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2、有条件建设区。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3、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4、禁止建设区。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1、国务院审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
12、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国务院审批范围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授权审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4、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国土资发20122号)规划是对未来的安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规划是可以修改或调整的,但是有条件限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13、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规定:“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
14、要改变允许建设区域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对城市、村庄和集镇各项建设发展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村镇发展的蓝图,是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城市、村镇所在地区的整个区域,包括城市、村镇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作出的统筹安排。因此,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庄及集镇规划与土地用地总体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年度计划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计划指标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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