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服务管理职业服务管理http:/目目 录录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服务内容服务内容 认证程序认证程序 法法 律律 依依 据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第1717条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以上人民政府
2、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 毒性鉴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口的文件等资料。化学品毒性鉴定规范第四条规定: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规范第四条规定: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
3、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证并取得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书。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下列之一的,由卫生行
4、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程同时投入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设计不符
5、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擅自使用的。者擅自使用的。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价,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人进行诊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罚款、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未
6、取得职业卫生技术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7、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取消其相应资格。(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服服 务务 内内 容容职
8、业卫生技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服务服务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的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病危害评价职业防护设施与职业卫职业防护设施与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性产品检测含放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总则总则资质审定资质审定资质管理资质管理罚则罚则附则附则卫生部审定卫生部审定化学品毒性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的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
9、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由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
10、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专家库的设立专家库的设立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评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职业
11、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
12、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应业务能力的材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受受 理理 程程 序序受受 理理卫生卫生监督中心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卫生卫生监督中心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15日内,做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在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在5 5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资
13、料及受理通知书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资料及受理通知书转卫生部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单转卫生部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位应当在6060日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日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取的5 5名或者名或者7 7名专家组成。名专家组成。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抽查原始
14、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必要的盲样检测。必要的盲样检测。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30日内完成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有有 效效 期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有效期为四年。效期为四年。资质公告资质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生技术服务
15、机构定期予以公告。资质证书的续展资质证书的续展在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机关申请续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机关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机关复核后,对合展,原认证卫生行政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过期失效。失效。变变 更更分立或者合并;分立或者合并;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资
16、质证书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年检制度年检制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国性报刊上公告。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通过年检的职业
17、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附年检标识。年检制度(续)年检制度(续)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束,合
18、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质证书。年检内容年检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
19、健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规定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1人员:人员:(1(1)人员组成)人员组成(2(2)培训)培训 专业知识专业知识 法规标准等法规标准等2 2实验室条件实验室条件基本达到基本达到GLPGLP要求要求 面积面积202030m30m2 2/人、人与实验分开、各种染
20、毒设备、人、人与实验分开、各种染毒设备、各种分析设备各种分析设备3 3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校检、实验记录、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校检、实验记录、操作规程4 4动物房动物房达到二级动物房标准(达到二级动物房标准(规范规范第第5 5条第条第四四 款)款)5 5管理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定(负责人、检验人员,工作计划制定相关规定(负责人、检验人员,工作计划等)等)工作程序(立项、组成实验小组、制定实验计工作程序(立项、组成实验小组、制定实验计划、划、)毒性鉴定报告管理毒性鉴定报告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制定样品接收、销毁、储存保管制度等制定样品接收、销毁、储存保管制度等安全卫生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实验动物管理(按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实验动物管理(按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续)法律责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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