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法規與防治呂蕙美101/02/07學經歷【學歷】: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現任】: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主任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兼任講師 台南神學院宗教社會工作系兼任講師 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南地檢署修復促進員 教育部兒少保護與人身安全資料庫講師 教育部性別平等講師資料庫講師 台南市各級學校性平事件外聘調查委員【專長】性別平等議題、婦女福利、人身安全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兒童保護)、親職教育、自殺防治、精神醫療社會工作、個別諮商(兒少保個案、性侵害個案、人際偏差個案、適應不良個案等、重複自殺個案)、團體諮商(人際關係團體、受暴婦女團體、新移民婦
2、女團體、紓壓團體、家長成長團體等)。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相關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樣態及適用法規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職員工(師對師):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依性騷擾防治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第 2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9 條:一、教師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3、、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職員、工友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三、學生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性侵害定義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加害人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校園侵害行為的認定(侵害犯罪防治法侵害犯罪防治法)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4、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對象:男對女、男對男、女對女、女對男 妨害性自主罪為公訴罪,性騷擾為告訴乃論18歲以下,發生兩小無猜者,屬告訴乃論罪兩情相悅,觸法?犯罪行為犯罪行為 刑度刑度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ps.凡為性交之行為者,縱使行為未遂亦罰之。凡為性交之行為者,縱使行為未遂亦罰之。性騷擾定義第 2 條:性騷擾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
5、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霸凌定義第 2 條:性霸凌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9 條: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
6、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領域之專家學者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申請/檢舉/通報調查階段懲處階段申覆階段救濟階段結案申請/檢舉第十條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為人於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為人於為發
7、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第十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書面或言詞申請調查。責任通報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8、十四小時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通報的相關法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知悉疑似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小時內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條):知悉兒童或少年受傷害或強迫性交等保護事宜,應於24小時內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家庭暴力防治法(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9條)調查階段學務處接獲申請,除二十九條第二項外,3日內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9、會決定是否受理是組調查小組否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如案件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已調校,則以事件發生時行為人所在學校行為人所在學校進行調查。所有參與人員含性平委員、調查小組、接受詢問的當事人均需填寫保密同意書保密同意書。調查或檢舉不予受理之情形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判斷是否受理是否為校園事件依29條是否得不受理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是否有管轄權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敘明理由,20天內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7日內通知有管轄權者組成調查小組原則調查小組成員媒體
10、事件/師對生案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師對生建議至少外聘一位委員)生對生案件:校內三至五人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調查小組成員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行為人/申請人之雙方學校代表。調查期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需撰寫調查報告書,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必要時得派一員至性平會報告。性別平等委員會之
11、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也不因行為人身份喪失而中止當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事實認定之依據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調查期間行政協調行政協調:調查時間及地點的安排聯絡。原則上先約談申訴人、證人,其次才約行為人及其相關證人。雙方約談時間應該錯開,避免直接面對面,減少二度傷害。公文通知:每次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均需以公文通知,如二次以上當事人仍未出席,則需主動告知其權利及不出席時的後果。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保護措施、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
12、、經濟協助等。編擬經費:需編擬出席費、稿費、餐費等出席費:每次調查小組會議算一次出席費調查報告稿費:依報告字數核給撰稿費。餐費和交通費課程彈性調整:保障當事人/行為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人身安全保護:保護申訴人之安全,避免二度受害懲處階段如校園性平事件經調查成立,學校應於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學校或主管機關進行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懲處權責單位行為重大屬實者: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獎懲辦法/記過、申誡、退學教師: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
13、、記過、申誡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教職員工考核辦法、公務員懲戒法等其它:學校委外人力的權責單位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學校懲處權責單位宜尊重並執行性平會之懲處建議,如有不同之懲處建議時,應敘明理由。懲處結果情節輕微者(性騷擾)得依下列處置: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接受心理輔導。接受心理輔導。幾年之內不得晉級加薪。幾年之內不得晉級加薪。如再犯則解聘。如再犯則解聘。其他其他申覆階段提出申覆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申請之
14、申覆行為人、申請人不服調查/懲處結果於接獲通知20日內以書面提出,以一次為限接受申覆的條件申覆有理由者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有新事證者是否接受申覆,由性平會或原調查小組決定之如申覆成立,則另組調查小組,程序與第一次調查相同救濟管道第 34 條: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教師法之規定。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 定。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
15、定。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所屬學校提起申訴。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強校內各項性平教育的宣導改善校園法規、校園環境安全:如照明設備、空間穿透性、訂定師生互動原則等。加害人的懲處追蹤:追蹤是否於期限內完成心理諮商或教育訓練等。受害者的追蹤輔導:追蹤並評估心理輔導的成效。如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結案所有程序完成後,務必回到校安系統通報事件處理結果,並且結案結案!罰則-1第 36 條: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16、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罰則-2第 36-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可運用的社政資源婦幼專線113或報警110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6-2988995全國性-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全國監家暴性侵監督申訴專線:台灣防暴聯盟全國未婚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愛我,請你幫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06-2285550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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