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一、主体的概念一、主体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二、主体的分类二、主体的分类(一)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二)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 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间接主体可分为三类:间接主体可分为三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又分为网络接入提供商(IAP)和主机服务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商(
2、CA)在线金融服务商 三、主体的特征三、主体的特征(一)主体表现虚拟性(二)主体属性不确定性(三)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四)跨地域性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 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 在线自然人用户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人。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案例案例】小张是一名9岁的小学生,但早已熟练地在网上购物。一天,他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证在国内某著名的B2C网站上登记注册,并下单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三天后,网站送货上门,但其父亲拒收,引发纠纷。【问题问题】小张的购买行为是否
3、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 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二)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 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三)民事责任能力(三)民事责任能力 以行为时是否有识别能力为一般标准,但在例外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 【案例导航案例导航】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却引出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人肉搜索第一案.doc【问题问题】王菲王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判决.doc(一)网络隐私权(一)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公民在网
4、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在线自然 人用户的任何信息。个人数据隐私权主要包括: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请求司法救济权。(2)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 包括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计算机终端、个人电子邮箱及网上账户、信用记录等的安全保密性)、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使用网络进行通信、交流信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保密性)。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1)软件嵌入:如网站利用Cookie(网络小甜饼)(2)搜索引擎:如Google的题
5、图搜索(3)木马、黑客程序(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5)博客、播客等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软件嵌入 搜索引擎 木马、黑客程序 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注册信息 博客、播客等 4、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完善(1)现状: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对隐私权的规定也较少,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处于初级阶段。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doc(2)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首先,完善隐私权的民事立法。其次,在刑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刑法修正案(九).doc 再次,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二)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二)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在虚
6、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和虚拟角色(包括游戏等级等)。上述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有三种表现形式:1、存储形式: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2、效用形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义务凭证,如游戏账号。3、感知形式: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如虚拟动植物及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创造的游戏场景、装备、角色服饰等。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一)现行法律缺陷(一)现行法律缺陷 现行法律没有对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包括电子商务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
7、从事经营行为就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就构成非法经营。但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何谓经营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对于偶发性的经营行为是否应当与持续性的经营行为分开也未明确规定。因此,在判断自然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时存在规则上的不确定性。在线自然人用户主体资格立法.doc(二)应对之策(二)应对之策 中国目前的法律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设置的限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在目前国内法律缺失、理论争论激烈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和学习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多数国家认为,从事某种盈利性商业行为是成为商人的实质性条件,具备此实质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商人。如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
8、。综合而言,商主体需要具备三项条件:一是须从事商法所规定的商业行为;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三是须持续性地从事同一种商业行为。另外,在美国,对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未作特定的限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存在一定数量的商贩,且其不需进行商事登记,因而这类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就不存在主体资格受到限制的问题。这些国家对此类主体规范的重点在于对交易后果进行监管,虽然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但需要纳入税务登记。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关于允许自由商人和小商人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以及间断性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商事行为的成熟执法经验。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在执法上,不受传统的自然人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框架的束缚,在
9、经营活动的认 定上采取宽松的原则,对于自然人偶尔从事的间断性的类似经营活动不应一概地认定为非法经营。在未来的立法上,建议引进自由商人和小商人的制度,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界定并拓宽其范围,以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 一、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一、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 电子商务企业属于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网站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虚拟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直观地表现为网站与自然人用户之间发生联系。二、网站的概念及分类二、网站的概念及分类(一)网站的概念 网站是互联网中的一个站点,通常是指web服务器。从构成上看,网站包括大量的www格式的信息和运行
10、www服务器软件的计算机;其处理功能是管理和处理网上其他计算机提出的请求,并按要求发送文件,提供www服务。(二)网站的分类(二)网站的分类 1、按照网站设立人的性质分为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科研网站、教育网站等。2、按照网站的功能分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ICP)、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兼具ICP和ISP的主体。3、按照是否营利分为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三、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三、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2)
11、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3)服务项目属于特殊行业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二)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二)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四、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四、经营性网站设立的
12、条件和程序(一)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一)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属于前置审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二)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2、办理企业登记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3、网站名称的注册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五、网站设立人的义务与责任五、网站设立
13、人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2、提示身份的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在其网站
14、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 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
15、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反该项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内容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
16、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doc第四节第四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一、认定的必要性一、认定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完善的电子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认定制度,确保电子商务主体真商务主体认定制度,确保电子商务主体真实存在。实存在。只有建立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交易机制,尤其是主体认定的机制才能消除当事人对电子商务安全的疑虑;只有建立起主体认定的机制,才能使得电子商
17、务主体中法律责任的实现有了坚实的保障。二、认定的基本原则二、认定的基本原则(一)主体真实原则(二)主体资格法定原则(三)主体公示原则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一)经营性网站的认定(一)经营性网站的认定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是经营性网站的主体身份证明。(二)网上商店的认定(二)网上商店的认定 现行立法没有对网上商店是否需要对经营行为进行登记甚至公示作出规定,实践中往往由市场经营主体来运作。第五节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一、网络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一、网络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侵犯他人著作权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
18、案例2-1.doc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案例2-2.doc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2款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决定明确了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谁行为,谁担责”。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一)国外立法经验(一)国外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2000年5月4日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在满足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传输、存储、主机服务中不承担责任。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传输信息;服
19、务提供者没有挑选传输信息的接受者;服务提供者没有删除或修改传输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服务接受者的要求下自动地、中间性地、短暂地储存传输信息的唯一目的是使信息传输更有效。具体内容 如下:服务提供者没有修改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信息准入的条件;服务提供者遵守业内普遍认可的信息更新规则;服务提供者没有干涉合法利用业内普遍认可和采行的技术获取信息使用的数据;服务提供者一旦确切获知传输最初来源中的信息已经从网上删除或已经禁止获取或法庭或行政机关已经下令删除或禁止获取,就迅速有效地删除了其存储的信息或使之禁止获取。主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主机服务提供者对在服务接受者的要求下储存的信息不负责任:服务提供者确
20、实不知为非法的活动或信息,并且在涉及损害赔偿时也不知道非法活动或信息产生的事实背景;服务提供者一旦确切获知或意识到该信息为非法活动或信息,就迅速有效地删除了该信息或使之禁止获取。2、美国 美国的特色是ISP的版权责任。归责原则由严格责任转化为限性责任。1995年的白皮书规定:ISP的系统或网络中的基于其履行中介服务所必需的自动、暂时性复制与传输属于版权法上的复制,ISP应对其严格负责,而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控制。1998年的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对ISP的责任进行了限制,并提供了安全港规则。(二)我国立法(二)我国立法 1、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监控义务 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阻止侵权信息传播的责任。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和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案例2-3.doc 案例2-4.doc (2)协助调查义务2、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直接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36条.doc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