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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救法及防灾体系建立与介绍课件.ppt

1、災害防救法及防災體系災害防救法及防災體系建立與介紹建立與介紹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科員科員 利富傑利富傑引言引言 本府於莫拉克颱風期間的作本府於莫拉克颱風期間的作為為本次莫拉克風災本府於 98年 8月 6日 16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由於此次災害規模大,應變中心於 8月 26日12時才恢復成常時三及開設,期間共計21日。受理案件696 件出動救災人次249,801 人次搶救災民13,768 人各式車輛15,962 車次船艇709 艘次直升機154 架次支援送水車輛2,206 車次830804 830804 災害防救方案災害防救方案 841124841124 行政院提報災害防救法草行政院

2、提報災害防救法草 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案函請立法院審議881129 881129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災災 害防救法害防救法890630 890630 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院審議通過890719890719 公布公布910529 910529 第一次修正第一次修正970514970514 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前 言v八章五十二條八章五十二條總則、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總則、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災前:減災災前:減災、整備整備災中:災害應變災中: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災後:復原重建罰則罰則附則附則v優先適用的特別法優先適用的特別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災害之防救

3、,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第一條第二項他法律之規定。(第一條第二項 )架架 構構v天然災害: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 石流災害等。石流災害等。v事事 故:故:(細則第二條有定義細則第二條有定義)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陸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陸 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 質、生物病原、輻射及其他災害。質、生物病原、輻射及其他災害。法定災害類別法定災害類別v災前:減災災前:減災、整備整備v災中:應變災中:應變v災後

4、:復原重建災後:復原重建 災災 害害 防防 救救災 害 防 救 時 序 圖災 害 防 救 時 序 圖預防預防(減災、整備減災、整備)(災前災前)復原重建復原重建(災後災後)應應 變變(災時災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揮(指揮、督導督導、協調)協調)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內政部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路災害、礦災:礦災:經濟部經濟部 寒害、土石流災害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員會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空難、海難及陸

5、上交通事故:交通部交通部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他災害: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其他災害: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組織(1 1)中央災害防救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會報(第七條)(第七條)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消防署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地方災害防救會報地方災害防救會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第八條)(第八條)專責單位專責單位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

6、會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第十條)(第十條)指定單位指定單位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組織(2 2)緊急應變小組緊急應變小組(第(第十四十四條)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災害防救事宜或災害防救事宜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共事業,執行各項應變措施。,執行各項應變措施。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

7、備體系(第(第十五十五條)條)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900827)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消防署 )、)、搜救搜救組織組織(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第(第十六十六條)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十三條)(第十三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得視災

8、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指定指揮官。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編組,由,由行政院行政院定之。定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1 1)風災風災 二級開設:二級開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者。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者。一級開設:一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六小時後接觸陸地。暴風圈將於六小時後接觸陸地。震災震災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氣象

9、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重者。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救援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

10、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2 2)水災水災 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水災發生之虞時。旱災旱災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效控制者: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之五十以上

11、者。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上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3 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社會安寧者。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

12、十八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無法有效控制者。寒害寒害 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4 4)土石流災害土石流災害 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空難空難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航空器運

13、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海難海難 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大之虞,亟待救助者。陸上交通事故陸上交通事故 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員受困急待救援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毒性化學物質災

14、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蹤者。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練。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設於設於消防局大樓消防局大樓5 5樓樓鄉鎮市層級災害應變中心鄉鎮市層級災害應變中心則設於各公所並由民則設於各公所並由民政課主導政課主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台北縣新店大坪林與捷運於台北縣新店大坪林與捷運共構大樓共構大樓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15、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定期檢討:每五年定期檢討:每五年)行政院災防會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行政院災防會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定期檢討:每二年定期檢討:每二年)公共事業公共事業擬訂,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擬訂,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防救會報核定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定期檢討:每二年定期檢討:每二年)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擬訂,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擬訂,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經各該災害防救會

16、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防救會報備查。鄉(鎮、市)公所擬訂,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鄉(鎮、市)公所擬訂,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目標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目標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第二十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依災害防第二十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三項: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第三項: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

17、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第五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第五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國科會國科會災害防救研究、諮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災害防救專家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經濟部經濟部農委會農委會交通部交通部環保署環保署其其 他他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土石流災害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

18、、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相關天然及重大人為災害全民防衛及民防動員民間組織社區組織其他縣市鄉鎮市搜救組織災害防救體系示意圖災害防救體系示意圖(緊急應變)國防部(國軍)(支援救災)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副院長中 央 災 害應 變 中 心消防及災害防救署中中央央層層級級原子能原子能委員會委員會核能災害衛生署衛生署生物病原災害災害預防災害預防 減災措施減災措施第二十二條明訂各級政府第二十二條明訂各級政府為減少災害發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應依權責實施災害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應依權責實施災害防救計畫之訂

19、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討等事項等事項。鑒於災害頻繁,各級政府均應充分了解鑒於災害頻繁,各級政府均應充分了解相關人力與物力等救災資源,並應運用相關人力與物力等救災資源,並應運用防災科技,與其他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防災科技,與其他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訂定相互支援協定,鼓勵民間團體參與訂定相互支援協定,鼓勵民間團體參與及推動災害保險等事宜。及推動災害保險等事宜。災害減災措施災害減災措施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

20、應用。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防救機能之改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防救機能之改善。善。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相關資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災害減災措施災害減災措施(2 2)

21、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協定之訂定。九、九、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助及獎勵。十、災害保險之推動。十、災害保險之推動。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項。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際合作。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災害預防災害預防 整備措施整備措施第二十三條強調為有效執行緊急應

22、第二十三條強調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等相關應實施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等相關積極作為。積極作為。地方政府是處理災害的第一線單位,地方政府是處理災害的第一線單位,對於無預警之災害,平時應加強準對於無預警之災害,平時應加強準備;對於洪災及風災等有預警之災備;對於洪災及風災等有預警之災害,更應加強訓練、演習、災情蒐害,更應加強訓練、演習、災情蒐集與監測、設備之儲備與檢查。集與監測、設備之儲備與檢查。災害整備措施災害整備措施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

23、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四、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 護及強化。護及強化。五、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之儲備及檢查。救災物質調節作業規定(內政部救災物質調節作業規定(內政部900822900822訂頒)訂頒)六、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之整備及檢查。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災害

24、應變措施災害應變措施第二十七條強調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第二十七條強調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共事業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實施警報發布等緊急應變措施。時,實施警報發布等緊急應變措施。地方政府是處理災害的第一線單位,地方政府是處理災害的第一線單位,有關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措施及有關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措施及搶修、搶險工作,均要統籌相關救搶修、搶險工作,均要統籌相關救災資源,全力以赴。災資源,全力以赴。危險潛勢區域作為危險潛勢區域作為第二十四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

25、(市)政府、鄉(鎮、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市、區)公所應勸告勸告或或指示指示撤離撤離,並作,並作適當之安置。適當之安置。第三十條第三項 應主動蒐集、傳達相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命其離去,指揮官之指揮、督導及協調指揮官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國

26、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隊執行救災工作。執行救災工作。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發布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發布後備軍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徵調徵用問題徵調徵用問題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三十一條三十一條)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災害應變徵調或徵用補償辦法災害應變徵調或徵用

27、補償辦法實施徵調徵用應建立:實施徵調徵用應建立:徵調徵用清冊徵調徵用清冊開口合約關係開口合約關係編列必要經費與預算編列必要經費與預算依規定予以必要補償依規定予以必要補償(依公會費率為準依公會費率為準)災害協助支援機制災害協助支援機制第三十四條鄉(鎮、市)公所無法第三十四條鄉(鎮、市)公所無法,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依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無法指派協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支援災害處

28、理作業規定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屏東縣政府亦有訂定支援災害處理作屏東縣政府亦有訂定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業規定國軍支援機制國軍支援機制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直轄市、縣(市)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之。由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訂定由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訂定申請國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預劃兵力支援與緊急支援預劃兵力支援與緊急支援由指揮官由指揮官或授權人員相對應向進駐人員提出層或授權人員相對

29、應向進駐人員提出層轉。轉。(向後備司令部申請向後備司令部申請)警報訊號運用警報訊號運用第三十五條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第三十五條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其發布時機 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務主管機關擬訂 公告之。公告之。各種各種災害之警報訊號災害之警報訊號經第二次災害經第二次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公告。防救會報核定公告。(頻率、持續時頻率、持續時間或語音內容間或語音內容)災後復原重建災後復原重建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

30、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員會本縣莫拉克風災本縣莫拉克風災(水災)(水災)災後重建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推動委員會災害防救經費之編列災害防救經費之編列第四十三條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災害防救經費之移緩濟急災害防救經費之移緩濟急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四十三

31、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依施行細則第依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二十四條規定如下:(細則第二十四條)如下:(細則第二十四條)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應由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

32、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災害救助災害救助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統一訂定之。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訂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訂定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轄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之。災害防救專責單

33、位災害防救專責單位第九條第二項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第九條第二項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九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設專責單位,置主管一人,由直第二項設專責單位,置主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兼任,並配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置專職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市)政府定之。(細則第六條(細則第六條 )屏東縣政府訂頒屏東縣政府訂頒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災害防救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

34、要點委員會設置要點,副縣長為主任委員。,副縣長為主任委員。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第九條第二項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任務編組之委員會性質成立。屏東縣政府訂頒屏東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於會報內聘請六位專家學者,提供防救災建言。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全民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防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應變及召集事項 由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發布由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發布結合全民防結合全民

35、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直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直轄市、縣(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轄市、縣(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得透過縣報;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得透過縣災害防救會報或協調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會報或協調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業務會報 。(屏東縣上揭會報結合召開屏東縣上揭會報結合召開)特種搜救組織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36、設搜救組織。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已成立特種搜救隊;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已成立特種搜救隊;另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也另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也分別完成設置分別完成設置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需否檢討組織編制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需否檢討組織編制與架構與架構公公 共共 事事 業業 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社區災害防救團體與民間災害防救志

37、願組織社區災害防救團體與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協助災害防救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協助災害防救之團體。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並依本法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並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內政部之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內政部之認證,實際協助救災,且編組在二十人以證,實際協助救災,且編組在二十人以上之民間志工團隊。上之民間志工團隊。災害防救物資、器材災害防救物

38、資、器材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 措施之必需品。措施之必需品。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細則第十條(細則第十條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災害防救設施、設備 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 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設備。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細則第十條(細則第十條 )簡介完畢簡介完畢謝謝指教!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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